谢庆
摘 要:本文从土地流转的交易视角,对广东省四市的土地流转与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查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土地流转中交易对象越具有正规化特征,越促进交易方式的正规化;(2)土地流转的交易方式含有强制性行政成分时,会使农户交易意愿减少,从而诱发土地纠纷。政府协商可能是最佳流转方式;(3)农户在流转土地过程中往往存在货币幻觉,忽略对方企业家才能,从而内生诱发土地纠纷。同时,提出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纠纷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交易对象;流转纠纷;货币幻觉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5)01-0039-08
一、引言
威廉·配第曾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是人类社会创造财富的根本。在地少人多,人地关系极其紧张的我国,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义尤为重要。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公共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及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得土地流转向规模化、专业化及组织化演进。早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开始鼓励农地流转规模化。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促进农村土地由小规模细碎化经营向组织化经营成为了国家制定相关土地政策的前提。然而,一方面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却围绕土地流转出现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提高纠纷处理满意度成为了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最后保障(王一天,夏显力,2012)。
土地纠纷是农民因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其本质是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权利配置而发生的利益矛盾所引发的冲突,而作为权利约束的土地承包权具有多维性(王佳,韩学平等,2011)。土地承包权利益涉及复杂的利益主体及利益分配程序,由此决定了由土地承包权引起的纠纷是土地流转能否大规模实现的关键问题。
已有文献讨论了土地纠纷的不同成因。具体分为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从宏观方面来说,法律规定与农村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徐凤真,2011)、农村现实利益与国家政策频繁调整之间的矛盾(唐启光、王伟,2008)、刚性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现实农村之间的脱节,以及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不完善(王佳等,2011)等导致我国土地流转先天发育不足,为日后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土地纠纷埋下祸根。从微观主体方面来说,流转主体虚置,微观主体权益得不到保障(张涛,2010)、流转合同机制不完善,流转交易市场缺失、村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掠权空间大,导致农户面临村干部的寻租行为(郭翔宇,王颜齐,2010)、农户是理性决策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唐启光、王伟,2008)以及从农户心理角度出发,认为农户与城市居民相比具有相对掠夺感(高瑞琴,2011)等均有可能引发土地纠纷。
尽管这些研究有助于从宏观和微观主体方面加深对土地纠纷的理解,但对于流转过程中微观主体所引发的土地纠纷认识仅仅是近些年来的尝试(唐启光,王伟,2008;张涛,2010;郭翔宇,王颜齐,2010;高瑞琴,2011),同时忽视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纠纷与微观主体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与交易意愿之间的关系。
因此,基于交易的视角,研究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意愿与土地纠纷之间的关系可能比单纯从宏观、微观方面研究土地纠纷发生的成因更具有研究意义。本研究关注发生了土地流转(包括流出土地和流入土地)的农户中,其流转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意愿与土地纠纷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货币幻觉对土地纠纷的内在作用机理。
二、土地流转与土地纠纷——基本的分析框架
(一)分析视角:土地流转的交易理论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需要政府的推动,最终仍要取决于农户的决策。农户作为农地流转市场的参与主体,其做出农地流转决策,是在成本收益衡量后理性选择的结果(罗必良、汪沙等,2012)。然而,农户的决策却受到流转过程中不同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及交易意愿的影响。
已有文献分析了土地流转中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对农户决策的影响因素。费孝通(1998)提出现今农村依然为一个乡土社会,实质是一个“熟人经济”,熟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市场交易,因此农户在流转土地过程中,如果不是出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时,会选择将土地流转给具有亲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此时农户流转的交易对象第一选择将会为亲友邻居,其次为本村的一般农户。这体现出了农户在流转过程中的“人格化”倾向(曾祥明,汪传信,青平,2006)。唐启光,王伟(2006)则认为每一个农户都是理性人,都追求各自主体的经济利益。当土地流转过程中,这种利益的追求始终贯穿其中,这使得即使签订了正式书面流转合同,但当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价值发生变化,或土地的预期收益与流转当初的收益发生巨大差异时,也会出现交易一方违约行为,引发土地纠纷。虽然已有的文献研究了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对农户的决策,但较少关注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与土地纠纷之间的关系,且几乎没有关注农户交易意愿对土地纠纷的认知问题。
事实上,由于土地流转的交易对象一般都在相对封闭的农村里,靠的是亲缘或地缘关系在维持交易,因此流转土地的交易方式大多为口头协议,而忽略了正式的书面合同和公证等正规交易方式。正是这种基于人情往来建构起来的关系网络导致契约观念的缺失, 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根。同时,当农户流转土地方式为集体强制、政府强制或未经农户同意就强制流转,则会使农户的交易意愿大大减少,引发纠纷。
因此,本文的分析维度:(1)研究的主体是发生土地流转(包括流出土地、流入土地)的农户,重点关注其中发生土地纠纷的农户;(2)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及交易意愿对土地纠纷的影响;(3)进一步扩展交易意愿,引入货币幻觉考察其对土地纠纷的影响。
(二)分析依据:行为机理
1.微观主体行为
现代乡土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超稳定结构的熟人社会,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在农村的推行, 已使得原来熟人社会中的社会结构、组织和个人的观念都已发生空前变化, 并逐步形成如今的“半熟人”社会。一方面,土地流转中农户仍然将亲友邻居、本村农户作为流转土地交易对象的第一选择,另一方面,农户也逐渐选择将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陌生人”,以期获取更高的土地收益。然而,一旦流转农户实际获取的土地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落差时,则容易因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的差异,导致在交易中谈判能力强的农户挤占了谈判能力相对弱势的农户权益,由此引发相对弱势农户的抗议,从而引起土地纠纷。
具体来讲,当农户土地流转交易对象为亲友邻居、本村农户时,土地纠纷主要由三方面造成:一是由于土地转入者耕种能力有限,或外界环境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耕种收益,因此土地转入者无法准时缴纳租金或租金缴纳不足,由此引发土地纠纷。二是由于土地转出者农业技术得以提高或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从而想收回土地,引起现有土地转入者不满,引发土地纠纷。三是由于土地转出者当初外出就业,无暇耕种,但外出就业能力在现实中得不到实现,因此想收回土地继续耕种,以解决温饱问题,从而引起现有土地转入者不满,引发土地纠纷。当农户土地流转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时,由于交易双方谈判能力差异较大,使得谈判能力占优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部分存在故意瞒报实际土地收益以骗取低廉的土地租金的动机,由此引发土地纠纷。
2.合同机制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除了农户不同交易对象引发不同成因的土地纠纷之外,进一步,可以由微观主体扩展到合同机制,考察合同机制本身对土地纠纷的影响。合同机制对土地纠纷的作用主要包含交易方式(指合约的形式)和交易意愿(合约达成的方式)。具体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户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由于交易对象的不同所采取的合约形式不同,所隐含的纠纷强度不同。签订书面合同体现了农地流转风险,同时也反映了流转市场的规范程度。书面合同率越高,规范程度则越高,从而土地纠纷率越低(刘洋,刘惠君,2010)。当农户的交易对象为一般农户时,交易双方对是否签订正式书面合约持无所谓态度,既可以签订书面合约,采取正规的合约形式,又可以仅靠口头协议维持交易。交易方式的非正规性及随机性则隐含了土地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当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和专业生产大户时,由于交易一方谈判能力占优,往往主动要求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防日后纠纷,此时的交易方式趋向于正规化,土地纠纷的强度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农户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合约达成的形式也直接影响农户的交易意愿,当农户的交易意愿大大减少时,则会引起土地纠纷。在选择土地流转方式时,要选择农户认可的流转方式来减少农地流转的阻力(王一天,夏显力,2012)。当合约达成形式(即土地流转方式)含有强制性行政成分时,如政府强制、集体强制时,农户的交易意愿会大打折扣,土地转出者往往想收回农地,从而引起土地纠纷。结合微观主体行为与合同机制,两者对土地纠纷的作用机理如图1所示
3.提出假设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纠纷,原因大多集中在土地转入者无法准时缴纳租金、对租金高低有分歧及土地转出者想收回农地。
假说2: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当农户的交易对象越具有正规化、专业化特征,农户签订书面合同的可能性越大。其可细分为两个子假设:
H1:当农户的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时,农户签订书面合同的可能性越大。
H2:当农户的交易对象为本村农户时,农户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持无所谓态度,即可以签书面合同,又可以靠口头协议维持交易。
假说3:当土地流转方式含有强制性行政成分越高,农户的交易意愿就会越低,则越容易诱发农户违约,导致纠纷。
三、实证研究
(一)数据选取
2013年寒假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社会问卷调查,本研究选取广东河源、从化、江门、清远四市的问卷调研数据,四市共发放问卷1281份,回收有效问卷1072份,有效问卷率达83.7%。问卷涵盖了广东省四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城市,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变量定义
在本文中,我们定义农户的交易对象为“农户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流转给谁”;定义农户的交易方式为“农户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合约形式”;定义农户的交易意愿为“土地流转中所采取的流转方式”。
本文的因变量为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是否发生纠纷,对应问卷的题目为“土地是否发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赋值为1,若无,赋值为0.自变量有三个,X1为交易对象,对应问卷的题目为“土地流转过程中,将土地流转给谁?”,流转给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合作社、亲友邻居、一般农户分别赋值为1,2,3,4,5;X2为交易方式,对应问卷的题目为“流转过程中采取的合约形式”,采取书面合约,赋值为1,采取口头协议,赋值为2;X3为交易的流转方式,对应问卷的题目为“流转中所采取的流转方式”,政府协商、集体协商、自主协商、集体强制、政府强制分别赋值为1,2,3,4,5。
(三)描述性统计
1.土地纠纷下的交易对象与交易方式
在1072份有效问卷中,发生土地流转的农户共474户。其中土地流出的有327户农户,土地流入的有147户农户。总体土地流转发生率为43.7%。在发生土地流转的474户农户中,共有31户农户发生土地纠纷。而本文研究的主体就是发生土地纠纷的31户农户。
在31户农户,共有8户农户的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其中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有8户,没有农户采取口头协议。共有23户农户土地流转的交易对象为本村农户(其中包括本村生产大户、一般农户和亲友邻居),其中10户农户的交易方式采取口头协议,13户农户采取书面合同。具体数据如表2所示。
由上述数据显示,(1)可以验证之前提出的假说2和两个子假设。即在发生土地纠纷的农户中,当其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这类具有正规化、专业化规模特征时,由于龙头企业的谈判能力相对一般农户强,因此往往由龙头企业主动提出要与农户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以防日后发生纠纷。表现在数据上为当土地流转的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时,正式书面合同签订率达100%。
(2)当交易对象为本村农户时,农户对土地流转是否要签订书面合同持无所谓态度,既可以签书面合同,也可以靠亲缘和地缘关系维持“隐形契约”,仅靠口头协议流转土地。此时签订书面合同的比率为56.52%,口头协议的比率为43.48%,各占一半比例。
进一步从上述交易对象与交易方式的数据中分析,可以得出:(1)从发生土地纠纷的31户农户中,其交易对象为本村农户的占了74.20%,这反映了现今农村社会土地纠纷的主体由原来的企业转换成了农户。农户占了纠纷主体的七成以上。这说明了,在要素流动的社会背景下,以往相对封闭,要素内在自循环的小农经济体系正向一个相对开放、要素自由流动的开放经济体系转变。以往仅仅靠亲缘和地缘维持“隐形流转契约”的可能性在逐步减少,合约的稳定性已不能仅靠农村社会道德及农户之间“声誉”来维持。如何在逐步开放的农村经济体系下,维持农户流转土地合约的稳定性,提高农户契约精神已成了保障农户土地收益权的重要前提。(2)当土地流转的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时,农户的正式签约率高达100%。这归因于在土地流转中龙头企业谈判能力处于优势,由龙头企业主动签订书面合同的可能性增大,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户则会跟随。因此,适当引入龙头企业进村,不仅可以提高土地流转率,还能提高农户的契约精神,促进交易方式的正规化。
2.流转方式与土地纠纷成因
在31户发生土地纠纷的农户中,共有3户农户的土地流转方式为政府强制,其中3户农户表示根本不想流转农地,想收回农地,但由于现有土地转入者不同意,导致土地纠纷。15户农户的土地流转方式为完全自主协商,发生土地纠纷是因为承租者不按时缴纳租金或双方对租金高低有分歧,或承租者想提前终止租用土地。流转方式为政府协商有3户,集体协商的有10户,土地纠纷的原因集中在违反合同条款及“合同有些事情没有说清楚”上。如表3所示。
注:问卷上土地纠纷发生的成因为“违反合同条款”所包括的选项有:承租者不按时缴纳租金、双方对租金高低有分歧、对方想提前终止租用土地、违约使用及想收回农地。
由上述数据显示:(1)可以基本验证假说3,即当土地流转的方式为含有强硬的行政成分,如政府强制或集体强制时,由于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处于被动,相对劣势地位,往往不情愿流转土地,农户的交易意愿会大大降低,因此造成农户想收回农地,从而引发土地纠纷。从数据上看到,在5户农户土地被政府或集体强制流转出去后,发生纠纷的成因100%都集中在农户想收回农地,进一步是是因为农户在当初“根本就不想流转土地”。(2)当土地流转方式为完全自主协商时,农户发生土地纠纷的成因73.33%集中在交易双方出现违反合约条款的行为,由此引发土地纠纷。具体违约行为包括承租者不按时缴纳租金、双方对土地租金高低有分歧或承租者想提前终止租用土地。违反合约条款与土地转出者想收回农地从而引发的土地纠纷共有19例,占总体纠纷案例61.30%。这验证了假说1,即由于微观主体本身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土地纠纷占了绝大部分,成为了土地纠纷的主要诱因。
从上述土地流转方式与土地纠纷成因数据可以得出,政府协商可能是介于强制性流转方式和完全自主协商中的最佳流转方式。在31户发生纠纷的农户中,其流转方式为政府协商的纠纷只有3户,仅占纠纷的9.67%。政府在土地流转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土地流转,具有权威的规制者,又是维护农户合法收益权的协调者。既要促进土地的流转,提高土地的流转率,又要协调土地转出、转入农户之间复杂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分配程序问题。因此,政府协商作为一种介于政府强制或集体强制和完全自主协商的中间流转方式,它既维护了政府较为“权威”的规制者形象,又相对向维护农户权益的角色倾斜,从而有助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四)计量模型与检验
1.卡方检验
(1)本文计量模型样本采取典型性区域抽取方法,即选取了土地纠纷所在区域的全部发生土地流转的农户,若该区域没有发生土地纠纷,则剔除该区域数据。因此,抽取了有发生土地纠纷的12个村庄,共76份样本进行逻辑回归。其中31份发生土地纠纷,45份无发生土地纠纷。其中交易对象与交易方式、流转方式的卡方检验如表4所示。
由表4所示,交易对象分别与交易方式、流转方式的卡方检验都十分显著,Sig(双侧)接近为0.000,明显小于临界值0.05,因此认为两者卡方检验结果均通过检验。其中,交易对象与交易方式的Phi值为0.489,即认为两者的关联强度为0.489。交易对象与流转方式的Phi值为0.729,即两者的关联强度为0.729。
(2)土地纠纷与流转方式的卡方检验如表5所示。
如表5所示,流转方式与土地纠纷的卡方检验结果Sig(双侧)为0.072,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其中,流转方式与土地纠纷的Phi值为0.304,即两者的关联强度为0.304.若农户意愿中的流转方式与现实中的流转方式有较大差异时,则会导致农户流转土地的交易意愿降低,由此引发土地纠纷发生。
以上卡方检验结果与图1提出的作用机理结果一致,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对象同时影响了交易方式、合约达成方式(土地流转方式),而土地流转方式又代表了农户流转土地的交易意愿,交易意愿的高低隐含了土地纠纷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2.逻辑回归模型
由于X1(交易对象)对X2(交易方式)有直接影响,二者出现共线性问题。因此经过多次试验,剔除X2(交易方式)这一自变量,仅保留X1(交易对象)和X3(流转方式)两自变量进行逻辑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由表6所示,X1(交易对象)在显著性水平下0.05下未能通过检验,即认为X1是不显著的。X3(流转方式)在显著性水平下0.05下通过检验,其Sig=0.033,小于0.05,因此认为X3(流转方式)是显著的。H-L Test为0.590,明显高于0.05显著性水平,即认为模型拟合通过检验,整体模型预测正确率为59.2%。
农户的交易对象决定了农户交易方式是否正规化,即是否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同时农户的交易对象也会影响农户的流转方式,交易意愿是通过农户意愿中的流转方式与现实中的流转方式的差异来体现的,当意愿与现实中所采取的流转方式有巨大落差时,农户的交易意愿往往会减少,从而流转土地的意愿减少,为日后纠纷埋下祸根。同时,由上述的统计性描述中可以得到,当今农村社会的纠纷主体已有企业向农户转移。即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占了现有土地纠纷主体的70%,而因为农户双方违约行为的出现导致纠纷的则占了其中的60%,即在总体发生土地纠纷的样本中,有43%是由于农户之间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农户间发生纠纷的动因是什么?是什么内在因素引发了农户的纠纷?对于以上这个问题,本文试图基于农户的“货币幻觉”加以解释农户间土地纠纷的内在影响机制,并构建一个整合的分析框架。
四、进一步分析:货币幻觉对土地纠纷的内在影响机制
当今农村社会发生土地纠纷的主体七成以上是农户,农户之所以发生土地纠纷,除了现实与意愿中的土地流转方式出现巨大差异,从而降低农户的交易意愿之外,还与农户对“合理租金”的看法有关。即什么样的租金水平在农户眼里才是合理的?农户将土地流转给生产大户或龙头企业时,随着对方赚钱越多,农户眼中的“合理租金”也会水涨船高,原先按照合约上标注的租金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农户对租金的要求,因此部分农户会在对方赚钱增加的基础上要求提高租金,从而产生“货币幻觉”,但却因土地转入者反对,而引起土地纠纷。因此,农户的交易意愿除了用流转方式来衡量以外,农户的“货币幻觉”也应纳入其中。因为一旦土地转出农户存在“货币幻觉”, 则有提高土地租金的意愿,若土地转入者无法满足新的租金要求,则会使土地转出者交易意愿大大减少,进一步使土地纠纷发生。其完整的影响机理如图2所示。
(一)货币幻觉与土地纠纷的卡方检验
定义变量X4为货币幻觉,对应问卷的题目为“将土地转出后如果对方赚钱越多,就应该支付更多的租金”,分别赋值很不同意、不太同意、一般、比较同意及很同意为1,2,3,4,5。由此得出货币幻觉与土地纠纷的卡方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
由表7所示,货币幻觉与土地纠纷的卡方检验结果是显著的,Sig(双侧)=0.022,低于显著性水平0.05.即认为货币幻觉与土地纠纷的发生是有关联的,两者关联程度为0.388。当农户对“合理租金”的看法随着对方赚钱越多而升高时,农户普遍存在“货币幻觉”,当农户货币幻觉比较严重时,则会要求承租者提高租金,若对方不答应,则容易导致双方扯皮,酿成土地纠纷。
农户在看待对方赚钱越多的同时,往往容易忽略对方的“企业家才能”,一味地认为是自家的土地升值所带来对方收益的增多,因此农户产生了货币幻觉,而一旦产生了这种错觉,则容易增加农户的投机行为以谋求潜在收益,最终诱发土地纠纷。
(二)加入货币幻觉的逻辑回归模型
由于X1(交易对象)与X2(交易方式)存在共线性问题,本文经过多次试算,剔除X2(交易方式),仅保留X1(交易对象),X3(流转方式),并新加入X4(货币幻觉)进行逻辑回归。逻辑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
如表8所示,加入货币幻觉后的逻辑回归结果,其H-L Test的Sig为0.594,大于显著性水平0.05,即认为模型拟合程度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X1(交易对象)在显著性水平0.1下未能通过检验,其Sig=0.329大于0.1,而X3(交易方式)在显著性水平0.1下通过检验,X4(货币幻觉)在显著性水平0.05下通过检验,两大自变量均是显著的。整体模型预测准确率为65.8%。逻辑回归方程的整体预测准确率比未加入X4(货币幻觉)的逻辑回归方程准确率高。说明加入货币幻觉自变量后,方程拟合效果得到提高。
当一个农户越存在“货币幻觉”,对“合理租金”要求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该农户发生土地纠纷的概率越大。而当农户不存在“货币幻觉”或存在性较低时,该农户发生土地纠纷的概率就越小。
表9 假说验证结果
具体假说 是否得到验证
假说1: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当农户的交易对象越具有正规化、专业化特征,农户签订书面合同的可能性越大。 是
假说2:当土地流转方式含有强制性行政成分很高或完全放任农户采取自主协商,农户的交易意愿就会变低,则越容易诱发土地纠纷。 是
假说3: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忽略了承租一方“企业家才能”,而高估自己土地价值,产生“货币幻觉”,从而土地纠纷的可能性增大。 是
五、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基于前文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当农户发生土地流转时的交易对象越具有正规化、专业化特征时,越促进农户交易方式的正规化程度。
第二,农村土地纠纷的主体74.20%为农户,显示纠纷的主体已由企业转向农户,其中由于农户之间的违约行为引发土地纠纷的又占了农户为纠纷主体的61.3%。因此,由于农户之间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土地纠纷占总体纠纷的45.48%。
第三,政府协商可能是农户最佳的流转土地方式,政府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又可以适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第四,农户普遍存在货币幻觉,“合理租金”的不断提高与现实中实际租金的落差,导致交易意愿减少,从而内生诱发土地纠纷。
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保证土地流转的同时,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第一,政府应招商引资,鼓励龙头企业进村,同时鼓励农户的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本文研究显示当农户的交易对象为龙头企业时,会促进交易双方交易方式的正规化,有利于提高农户的契约精神,减少土地纠纷。
第二,在征用农户土地时应避免使用含有强硬行政成分的流转方式,如政府强制,集体强制征地,这样只会使农户的交易意愿大大降低,诱发土地纠纷。政府协商作为一种介于强制流转与完全自主协商的流转方式,可有效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第三,提高农户契约精神,鼓励农户按照合约办事,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各种违约行为出现,防止农户出现“货币幻觉”从而诱发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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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