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席恒
延迟退休方案:只有科学才会可行
文/席恒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制定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以来,延退作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热度”一直不降。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笔者以为应该在“十三五”时期启动延迟退休政策,但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只有科学地制订退休年龄延迟政策方案,兼顾多方利益,才能得到不同群体的认同与支持,才能使这一政策方案具有可行性。
退休年龄政策的核心是对劳动者在一定工作年限前提下可享受的社会福利进行政策干预,本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退休后所享福利之间的均衡。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退休年龄确定与调整机制,应该在充分考虑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贡献后,结合退休年龄的影响因素进行修正,综合制定渐进式、差异化的退休年龄政策。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退休年龄的现状,借鉴机制设计理念与方法,我国宜以工作年限为基础,采用渐进式、差异化的退休年龄政策,对不同类型劳动者(工种、受教育程度、性别等)采取差异化的退休年龄政策。
作为一项社会关注度很高的公共政策,退休年龄政策方案制定需要考虑5个关键要素。政策目标应该是符合公共预期的,具有可实施性;政策内容应该清晰、易懂,具有可操作性;政策原则必须符合公众预期、促进经济增长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政策正效应;政策实施的约束条件要保障其正向效应发挥;政策启动实施的最佳时间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具体要素指标见表1)
根据上述政策研究思路,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可形成以下阶梯状的渐进改革方案。
阶段一:其政策目标是将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从目前53岁提高到56岁(提高3岁),每提高一年因延迟退休而增加劳动力供给至少695.5万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2012、2013年三年累计退休人数计算的平均值),提高3岁累计增加劳动力供给2086.6万人,退休工作比达到0.6。政策内容是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理想工作年限为35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3岁。其政策约束条件是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人口平均寿命达到75岁,人口老龄化率在16% (60岁以上) 或10%(65岁以上),经济总量为10万亿美元。最佳启动时间为2015—2017年。
对于为什么选择“阶段一”作为起始的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方案,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实际退休年龄在45-60岁之间,平均退休年龄大致在53岁左右。也就是说,“阶段一”大致相当于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水平,以“阶段一”作为初始政策方案,既与现行政策基本接近,不会引起过多的公众反映,同时又会达到一定程度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目的。同时,2016年作为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十三五”规划中启动作为我国养老保险政策重要内容之一的退休年龄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阶段二:其政策目标是将平均退休年龄从56岁提高到58岁(提高2岁),每提高一年因延迟退休而增加劳动力供给至少695.5万人,提高2岁累计增加劳动力供给1391.0万人,退休工作比达到0.528。政策内容是,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理想工作年限为36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4岁。其政策约束条件是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人口平均寿命达到77岁,人口老龄化率在21%或14% ,经济总量为18万亿美元。最佳启动时间为2025至2027年。
表1 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要素
阶段三:其政策目标是将平均退休年龄从58岁提高到60岁(提高2岁),每提高一年因延迟退休而增加劳动力供给至少695.5万人,提高2岁累计增加劳动力供给1391.0万人,退休工作比达到0.514。政策内容是, 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理想工作年限为37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其政策约束条件是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人口平均寿命达到79岁,人口老龄化率在29%或21% ,经济总量为30万亿美元。最佳启动时间为2035至2037年。
阶段四:其政策目标是将平均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2岁(提高2岁),每提高一年因延迟退休而增加劳动力供给至少695.5万人,提高2岁累计增加劳动力供给1391.0万人,退休工作比达到0.5。政策内容是,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理想工作年限为38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6岁。其政策约束条件是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年,人口平均寿命达到81岁,人口老龄化率在31%或24% ,经济总量为35万亿美元。最佳启动时间为2045至2047年。
阶段五:其政策目标是将平均退休年龄从62岁提高到64岁(提高2岁),每提高一年因延迟退休而增加劳动力供给至少695.5万人,提高2岁累计增加劳动力供给1391.0万人,退休工作比达到0.487。政策内容是,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理想工作年限为39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7岁。其政策约束条件是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5年,人口平均寿命达到83岁,人口老龄化率在34%或25% ,经济总量为40万亿美元。最佳启动时间为2055至2057年。如表2所示。
基于以上渐进改革方案,笔者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建议如下:
从“十三五”开局之年起,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退休最低工作年限设定为35年,法定退休年龄设定为63岁,劳动者只要满足35年的最低工作年限或63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弹性选择个人实际退休时点,从而将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从目前53岁提高到56岁。
从2025年起,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设定为36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4岁,劳动者只要满足36年的最低工作年限或64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弹性选择个人实际退休时点,从而将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从56岁提高到58岁。
从2035年起,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设定为37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劳动者只要满足37年的最低工作年限或6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弹性选择个人实际退休时点,从而将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从58岁提高到60岁。
从2045年起,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设定为38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6岁,劳动者只要满足38年的最低工作年限或66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弹性选择个人实际退休时点,从而将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2岁。
从2055年起,每一入职年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设定为39年,法定退休年龄为67岁,劳动者只要满足39年的最低工作年限或67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弹性选择个人实际退休时点,从而将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从62岁提高到64岁。
我国宜以工作年限为基础,采用渐进式、差异化的退休年龄政策,对不同类型劳动者(工种、受教育程度、性别等)采取差异化的退休年龄政策。
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方案的启动与实施,还需要与养老金改革相配套的支持条件。
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的核心是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退休年龄)的动态平衡。为了使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方案平稳实施,在养老金机制中降低费率、延长缴费年限(突破目前15年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则成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重要支持条件。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和养老保险改革的需要,在不增加企业负担和个人缴费的前提下,笔者建议:
其一,将公共养老金制度结构明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两部分。
其二,将目前企业20%的养老保险缴费拆分为两个10%,其中一个10%改为用工单位养老税,进入基本养老保险,成为国家提供基础养老金的主要基金来源,其余部分由国有资产划拨和国家财政划拨。另一个10%进入职业年金,成为所有用工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基金来源之一和缴费参照。鉴于事业单位公益Ⅱ类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雇主可依其自营收入缴费5%左右,其余5%左右(新近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4%的个人缴费和8%的雇主缴费构成)由政府补贴承担。用工单位的缴费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
其三,将目前个人8%的养老保险缴费拆分为3%和5%,其中3%左右作为个人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进入基本养老保险;5%左右进入职业年金,成为其基金来源之一。个人缴费以个人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
其四,个人(3%的缴费水平)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缴费年限由目前15年延长到退休前一个月,即整个职业生涯中的全程缴费;个人在职业年金中的缴费年限由劳动者与年金发起人协商确定。
表2 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方案
其五,有鉴于在这一方案中,男女在退休政策方案中具有同步性,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和承担人口再生产的重要职能,因此,女性劳动者在退休年龄延迟的同时,可进一步延长其产假,使女性退休年龄延迟与产假延长同步进行。女性因产假延长而对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可通过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补偿,产假的时间可依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确定。
其六,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实施(参量改革)与养老金政策调整(制度改革)协同并举,社会经济条件具备时同步推进。
建立退休年龄政策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也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实施的重要支持条件。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者在职劳动贡献与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临界值,其应满足最低工作年限的刚性约束与最高退休年龄的弹性激励。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的缴费率回归基本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二是规范退休后继续劳动者的养老金管理,在计发办法中增加延迟退休或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权值。三是严格制定提前退休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减少因提前退休造成的社会不公。(本文系教育部2014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社会经济效应研究》14JZD02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