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正义:自由与秩序的张力

2015-08-23 05:29李学孟
关键词:秩序正义媒介

李学孟

媒介正义:自由与秩序的张力

李学孟1,2

自由、秩序和正义是媒介传播的基本价值。其中,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辩证关系是对立统一,我们应当依据媒介传播的现实在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关系,而媒介正义正是这种张力关系,通过它,可以实现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的动态平衡,从而达到传播的和谐状态。

媒介自由;媒介秩序;媒介正义

著名传播学者麦奎尔在论述媒体表现规范的架构时指出,传播在社会中的基本价值是:自由、正义(平等)、秩序(团结)。因此,正义、自由与秩序这三种价值理念在媒介传播中的关系如何,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指导媒介制度和媒介实践如何运行的重大的实践问题。

一、媒介传播的基本价值:自由、秩序和正义

媒介传播的基本价值是正义、自由和秩序。媒介正义原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辨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媒介制度和媒介实践符合正义精神,接受正义的约束。所以,媒介正义原理论是媒介制度正义论和媒介实践正义论的基础。

(一)媒介自由

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由一直是西方国家追求的核心价值,也是媒介追求的核心原则之一,霍布斯指出:“自由一词就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1]洛克继承了霍布斯的思想,充当了自由主义思想奠基者的角色。按照伯林对于自由的划分,霍布斯、洛克所论述的自由属于消极自由,在此,自由是以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的形式出现的,消极自由为个人自由划定了不可侵犯的领地。以此论之,媒介自由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媒介自由主要指媒介机构采访、收集和发布新闻的自由,而广义的媒介自由除了包含狭义的媒介自由的内涵外,还把公民接收新闻的自由作为媒介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所指的媒介自由即指广义的媒介自由。

作为一项权利,媒介自由既是制度性权利,又是个人权利。台湾学者林子仪认为,媒介自由是制度性权利,因为其是“一种为了维护新闻媒体作为民主社会一项制度所需之制度性的基本权利。”[2]而在学者张千帆看来,权利的主体最终还是个人,因此,制度性权利仍然是个人权利,所以,媒介自由是个人权利。其实,从广义的媒介自由的内涵来看,它包含了林子仪和张千帆两位学者的观点,即不仅是制度性权利,还是个人权利。事实上,无论是弥尔顿还是密尔,都把自由作为发现真理的工具,从这个意义来说,媒介自由具有外在价值,是手段善。但如果我们把个人层面上的媒介自由概念理解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方面,从此意义来审视媒介自由,它本身就是目的,是内在善。

(二)媒介秩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秩序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词,如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国际秩序等。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阐述了秩序的一般意义,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概念则表明普遍存在着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3]207作为社会秩序的媒介秩序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媒介秩序可分成两类,一类是指媒介传播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互动的规则性、确定性、和谐性和可预测性,即媒介本身的秩序;另一类是指媒介传播的客观结果的秩序。而广义的媒介秩序概念,是两个狭义的媒介秩序概念的集合,即媒介传播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互动和媒介传播的客观结果的规则性、确定性、和谐性和可预测性。

媒介秩序的构成要素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主体、价值理念、规则。作为媒介秩序的物质载体,主体是媒介秩序的一般要素或者是基本要素。媒介秩序涉及四方主体:政府、媒介、受众、社会(即其他组织)等。媒介秩序的价值理念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是媒介秩序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事实属性集合,此事实属性集合是媒介秩序的构成要素之一。作为人类实践的产物,媒介秩序总体现一定的价值倾向,而此价值倾向决定媒介秩序的性质,“比如秩序中可以包含专制价值、形成专制秩序,亦可以包含民主、自由等价值,形成民主、自由的秩序。”[4]所以,价值倾向从本质上也决定媒介制度的建立、媒介功能的发挥。就媒介传播来说,规则就是调节和规范传播主体行为方式和关系的各种准则,它是媒介秩序的内核。

(三)媒介正义

作为正义理论重要内容的媒介正义,其核心概念是正义,所以我们要阐述媒介正义的内涵,必须了解正义概念的变迁过程。然而正如博登海默评论道:“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3]238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正义即功利。而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即社会正义。诺奇克认为正义即个人权利。所以,在思想史上,正义问题一直以来就是智者争论不休的话题。其实,无论是功利、公平,还是个人权利和德性,它们都是正义的主题,都是人们的价值理想和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讲,正义是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尺度。

何谓媒介正义?“作为正义理论的特殊表现形式,媒介正义是正义理论与媒介这一特殊领域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对新闻机构运行和采编人员报道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和正当性评价,其基本要求是在媒介运行过程和结果上都要接受正义的约束,体现正义的精神。”[5]在本人看来,媒介正义并不仅仅局限在媒介实践领域,而应包含媒介正义原理论、媒介制度正义论和媒介实践正义论,而媒介正义原理论正是探讨正义、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以使媒介传播达到和谐状态。

二、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的辩证关系——对立统一

自由和秩序的辩证关系反映在媒介传播中,就形成了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对立统一关系。从内涵上,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确是对立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脱离另一方而独立存在,二者在对立的同时还是相互统一的,一方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为依托和根据,媒介传播在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形成的张力关系中发挥功能,维持日常运行。详言之,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关系如下:

(一)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的对立

就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对立的关系来说,首先媒介自由能破坏媒介秩序。在西方,由于时代以及现实条件的限制,媒介自由最初主要是指消极自由,因此媒介关注本身的权利,也就是说,它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干涉。媒介自由本身有其积极意义,在反封建、反对宗教压迫的时代,对于民主的正常运行,它起到了肯定性作用。然而,媒介自由的泛滥、媒介竞争的无序必然会侵蚀整个媒介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秩序。如19世纪末赫斯特和普利策的“黄色新闻”之战,尽管使报纸渡过了当时的经济萧条期,但它的恶劣影响至今难以抹去。

其次,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对立还意味着媒介秩序能限制媒介自由。“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6]所以,媒介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媒介秩序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对媒介自由的规范与限制上,这种规范主要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的:媒介秩序的规则、媒介秩序的价值理念、媒介秩序的主体间的互动。

(二)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的统一

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在相互对立的同时,也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所以它们还是互相渗透、互相依存的关系。

首先,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相互依存。媒介秩序是实现媒介自由的基础、手段和条件。“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7]而媒介自由是媒介秩序的目的和本质,人们之所以建立媒介秩序,目的是为了保障媒介自由。其次,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相互渗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否拥有自由是评价、判断媒介秩序是否正义的一项不可忽视的标准。没有自由的媒介秩序必然是专制的,它将使媒介传播的发展失去动力。同样,没有秩序的媒介自由将是混乱的,整个新闻行业将一盘散沙,此种情形是对自由的扼杀。

三、媒介正义: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动态平衡

传统的思路在处理自由和秩序关系的问题上,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区分。个人主义的自由与秩序观强调自由,而集体主义自由与秩序观则把秩序作为核心的价值,秩序与自由相比具有优先性。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自由与秩序观反映在媒介传播这一特殊领域中,就成了重视自由或强调秩序的媒介政策以及实践。一部分媒介政策和实践主张媒介自由优先于媒介秩序,这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与秩序观。媒介自由不仅是媒介传播追求的价值和力求达到的目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文明的标准之一。传媒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论就是这种主张的代表。另一部分媒介政策和实践主张媒介秩序优先于媒介自由,这体现了集体主义自由与秩序观。媒介自由应为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服务,当媒介自由与社会的稳定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将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是这种主张的代表。

如上所述,不论何种传媒理论,在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关系问题上,尽管存在主张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自由与秩序观的差异,但它们都是以优先性的方式解决的。通过运用优先性方式,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价值序列便在媒介传播中确定了下来。但我们应该知道,优先性“仅是在一定的历史处境下才有意义”[8],详言之,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何者拥有价值上的优先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由现实境况决定的。美国尽管鼓吹媒介自由,但在二战时仍发布了《美国报刊战时行为准则》,“该准则成为美国新闻记者的一本圣经”[9]。所以,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现实处境而确定何者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我们的任务就是使媒介自由和秩序这两种媒介传播价值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价值体系内。即应当依据媒介传播实践现实在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关系,而媒介正义正是这种张力关系,通过它,我们可以达到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媒介传播的和谐状态。媒介正义、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示意图如图1:

图1

自由、秩序和正义不仅是媒介传播的价值理想和追求,更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法治(rule of law)作为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它实际上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法治是实现媒介正义的最佳途径。法治代表一种秩序状态,它意味着法律应当成为治理国家的准则。当然,在此我们不是忽视作为德性的正义观念的作用,只是认为在实现媒介正义的过程中,法治应起到主导作用,记者所拥有的正义精神(即德性)尽管很重要,但它不能逾越法治为其划定的界限。

[1] [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62.

[2] 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82.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 龙文懋.“自由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辨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194.

[5] 李学孟.论媒介正义的内涵——以《焦点访谈》为例[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4(7):102.

[6]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8.

[7] [美]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78.

[8] 王立.优先性:自由与平等[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02.

[9] [美]迈克尔·埃默里,等.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第八版)[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399.

2014-05-13

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2012BS49);东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10QN051)。

G209

A

1001-6201(2015)01-0219-03

1.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东北师范大学传媒科学学院)

[责任编辑:秦卫波]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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