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思维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研究

2015-08-19 13:10郝江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郝江南

摘要:运用大检察思维,从检察工作的全局出发,打破原有的部门壁垒,各个职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有利于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各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可以借鉴此经验,兼顾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合理配置资源,协调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本辖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

关键词:大检察思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协同配合

近年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由专人办理到设立小组再到独立建制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个案预防、综合治理等职责于一体的办案模式和运行机制。各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既有必要借鉴奉贤模式的成功经验,又应该兼顾本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尊重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际开展工作。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可以说还处于工作制度、机制探索和建立阶段,各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都处于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状态。因此,现阶段的该项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厅的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基本做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人办理。但是,这仅仅是迈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第一步。就全国而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内在着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无可否认,城市地区、东部地区在经济条件上具有先天的优势,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此外,检察人才队伍间的数量差距也是造成该项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

2.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党的效果不明显

各地检察机关都在努力贯彻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但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并没有减少,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并未减少,且有微增的趋势。我们做了工作,却没有明显的看到预期成效。若否定过去的工作,固然有些不近人情。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花费了工作人员很多精力,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乃至于法庭审判,检察人员都在尽心尽力,但为什么某些未成年人反复犯罪。工作做了不少,没有做出明显的效果,这本身就是问题。

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如果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等同于未成年人工作,就错了。如果将做好未成年人工作看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也是大错特错的。未成年人的工作涉及到家庭监护教育、学校保护教育、社会观护、国家保护等一系列方方面面的工作。做好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做好了未来若干年我们整个国家的工作。因此,未成年人工作(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协同,共同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才能解决好这一关系国家与民族未来的大事情。因此,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需要各方力量的参与。但是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尚未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该项工作缺乏全面的了解,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更缺乏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包容和理解,而是歧视和限制。就此而言,一个懂得保护、能够容纳、善于观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二、以大检察思维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1.根据区域实际,统筹协调,合理配置检察资源

任何工作都要有人来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亦不例外。

首先,合理配置检察人员。初步建议是从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选拔一批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涉罪刑事案件工作经验的检察人员,特别是要求有相当不部分的女检察人员。其次,调配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并划拨专项经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利国利民的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硬件条件是开展好该项工作的物质保障。再次,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专业人才的培养。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与辅导这类专家型的人才的引进受经济、社会、地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紧靠检察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努力,短时间内难以取得成效。但是,检察机关可以经过专业学习和培训,培养并组建一支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是未成年刑事检察人员未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2.加强调研工作,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

关于调研工作,笔者认为应采用多样化的形式。相关数据我们可以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公安机关调取,一些数据也可以直接向学校调取,对于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座谈、走访等形式收集。总之,调研既要保证材料的真实,也要讲究效率。同时,调研应定期进行,并形成调研制度,以充分保证第一手材料的可靠性。在完成调查之后,应对收集的资料、数据等进行分类、整理、统计,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3.整合内部资源,打破部门壁垒,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能成为各部门都参与都不负责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工作。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为例,该院为了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权益维护的无缝衔接,建立了从批捕、起诉、预防到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一体化工作机制。笔者认为,奉贤模式的该项机制可以借鉴。这种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部门工作统一划归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既利于责任划分,也便于监督考核。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机制的建设。

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内部工作机制的建设。从上海市奉贤区工作模式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就是一个为未成年人专门设置了“小检察院”。该部门的每项工作均相应建立一套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保证工作规范开展、责任到位。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各职能岗位与外部对口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建立起一套沟通、协调机制。如应通过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一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信息共享与事件处置工作机制,以切实达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

4.为成年人刑事检察宣传工作应突出实效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宣传工作要出实效,首先要解决宣传什么的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宣传,既要宣传先进的工作做法和经验,也要宣传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本身,更要宣传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需要怎么样的社会参与。其次,笔者认为应解决好怎么样宣传的问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宣传应采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包括自媒体)相结合,进行连续的无死角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告知其该项工作和每一位公民的关系,使公众知道参与该项工作的途径、方式,从而增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力量。

每一项机制从形成到成熟都需要一个不断探究、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调整过程,非一蹴而就的。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仅需要检察机关理顺职能,建章立制,依法履行职责,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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