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双平,邵 坤
(1.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通化134002;2.通化市文广新局,吉林通化134001)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保护
崔双平1,邵坤2
(1.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通化134002;2.通化市文广新局,吉林通化134001)
该文结合吉林省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特点,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吉林省的特殊意义。通过对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三批省级名录的统计分析,总结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特点,并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保护;特点
吉林省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的指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丰硕成果,现有世界级名录2项,国家级名录37项,省级名录284项,市、县级名录近千项。
一般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民族身份和国家独立、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也有利于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有助于传承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农耕文明遗存。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压缩式、跨越式的时空发展,使得农耕文明直接向工业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随着这种巨变,传统文化受到巨大冲击,文化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种情况下,不断消失,趋于消亡,受到了严重破坏。在新兴文明时代,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牺牲民族的文化技艺,丢掉原有文化中优秀的东西,让独有的国家和民族文化顺其自然地消亡就如同抹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特征,对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也是一种否定。当今世界,任何民族要屹立于世界之林,不仅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还需要强大的文化来保障。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是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枯竭
吉林省的振兴发展需要文化的振兴和繁荣,文化的振兴和繁荣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渔猎、游牧等文明遗存,早些年受自然环境的变迁,尤其是生态环境的影响,面临的形势紧迫。
1.由于经济的发展,交通便利和新媒体兴起,少数民族在语言、教育、服饰、饮食、文化等各方面都受到巨大影响,传统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不断受到冲击,人文景观逐渐减少,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
2.传承人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往往无文字记载,一般通过师带徒、口授等行为方式来传承,结果往往是人在艺在,人亡艺绝。吉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多处于交通不便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大多少数民族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经商,导致传承后继乏人。
3.严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物质保障不足。各地缺乏专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仅有的研究机构一般设在高校,多由校内教师兼职研究人员,制约日益繁重的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类别分布较为均衡
表1 R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分布
从表1中看,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集中在传统手工技艺(占总数的33%)、民间音乐(占总数的13%)、民俗(占总数的12%)类,占项目总数的58%,体现了吉林省独特的森林文化、渔猎文化、农耕文化;另外,项目中集中体现和反映一个地方历史文化积淀的传统戏剧偏少,仅占1%,部分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随清末的移民潮由关内特别是山东地区传入演变而来,存续时间较短,受外来文化影响较大。
(二)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区域不均衡
表2 R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分布
从表2中看,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集中在吉林市、延边州、松原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比例分别占16.9%、16.9%、19%,以上三地的名录数量占总数的52.8%。
(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占比重大
表3 R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分布
从表3中看,在吉林省省级三批入选项目名录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约占47.5%,且大部分是体现满族、朝鲜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37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有少数民族项目30个,占81%;在5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3人;202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101人,真实性、完整性相对保存较好;另外一组数据与笔者统计有所不同,吉林省第十届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吉林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吉林省已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60个,占总数的55%;“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被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四)申报单位广泛
申报以政府行政为主导,申报主体主要是市、县级政府的文化部门,此外还包括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专业艺术团体等机构和组织。尤值一提的是,省属高校参与积极:在第一批和第三批项目的申报中,17个项目的申报单位是通化师范学院、长春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等省属高校(北华大学早在2007年就成立了东北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类似机构在前述通化师范学院、长春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白城师范学院也均有设立)。但申报单位分布尚不够均衡,通化师范学院申报10项(以通化市为例,2011年通化地区21项省级名录中,通化师范学院作为保护单位的有8项),长春师范大学参与5项,也说明地方高校参与尚有较大潜力可挖。
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给吉林省遗留了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吉林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同时应该看到,实现或基本实现产业化发展的项目较少,吉林省3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只有东北二人转、大泉源酒传统酿造技艺等完全或基本实现了商业经营和运作,并取得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成为文化产业化道路上的独秀。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中提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因此,一些项目不适合产业化的保护模式,不能用产业化保护的思路一概而论,在这些项目上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转变思路,尤其应充分发挥高校的作用来做好这类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一)高校层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是地方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同时,高校担当传承文明和服务社会的重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中璀璨的文化遗存,地方高校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其传承和保护工作。在此方面,通化师范学院开展了卓有成效地探索和努力:在校内建立专门陈列馆,开设相关选修课程;利用暑期面向中小学美术教师和社会人士免费开办剪纸培训班,有效促进了满族剪纸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充分证明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结合省内实际,各地方高校分区做好所在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和整理以及研究工作,比如通化师范学院主要负责白山、通化地区;白城师范学院负责白城、松原地区;吉林师范大学负责四平和辽源地区;延边大学负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北华大学负责吉林市;长春市内高校负责长春地区,兼顾研究力量薄弱地区的支援以及整体协调工作。各地方高校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工作形成合力。
(二)政府层面
1.向高校购买社会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此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是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文化部门的法定义务,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新一届政府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此后各地纷纷布置落实,如《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第一大类便是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山东、陕西、四川等地亦明确将“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纳入本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初,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遗憾的是,《2014年吉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却未将其列入。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近年来的挖掘和整理,收集到大量的实物和资料,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馆。对此,笔者建议这类馆所可由地方政府出资在地方高校建立,每年地方政府给予高校一定的经费支持,依托地方高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2.推进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
针对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区域和民族分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可探索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如松原市前郭蒙古族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遗存尤其丰富,总数达46项之多,且基本为体现和反映蒙古族民族文化特点的文化遗产,可结合震后重建考虑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吉林市和延边州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遗存,可结合国务院批准吉林省实施的长吉图经济区建设工作,启动建立区划内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调研工作,通过生态区的保护推动整个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近年来延边州提出建立“图们江流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初步规划,从各个方面积极推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先期开展了积极、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三)法律保护层面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现有立法已在宏观上大致规划出相应的保护框架。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文化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但是仔细梳理可以发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致,操作性亦不够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所以,首先要尽快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文化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保护机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是法律明确赋予政府的职责,决不能懈怠。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真正发挥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着手时间短、任务重、经验缺乏。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探索、努力和协同,来做好这项涉及面广、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前期投入较大,见效时间长,绝不能完全套用发展经济的传统思路,要有长期的投入和规划以及耐心,逐渐释放这笔财富的价值,深入推进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的可持续发展,使其在未来吉林省全面振兴和崛起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Z].吉政发[2007]20号.2007-05-31.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Z].国发[2006]18号.2006-05-2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Z].国办发[2013]96号.2013-09-26.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Z].吉政办发[2014]6号.2014-04-22.
(责任编辑:品风)
Characteristics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Jilin Province
CUIShuang-ping1,SHAO Kun2
(1.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Tonghua,Jilin 134002,China;2.TonghuaWen Guangxin Bureau,Tonghua,Jilin 134001,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pecial signific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for Jilin province,which unifies its uniqu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It also summarizes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based on the statistics and analysis of three batches of provincial lists of Jilin Provinc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ject.Finally,it puts forward some targeted and operable suggestion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ethnicminority;protection;characteristic
G112
A
1008—7974(2015)02—0034—04
2014-04-26
2012年吉林省教科规划重点自助项目“民族非物质文化大学教育生态性互动与制衡问题研究”(ZC12106)
崔双平,陕西三原人,讲师;邵坤,河南商丘人,通化市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副县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