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价值合理实现的制度保障

2015-08-15 00:49
三晋基层治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成果

吴 恺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科学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的制度因素,受制度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谓制度,是指有一定目标性、约束性和规范性的社会法则。任何社会机构或组织,都有其建制目标。杰里·加斯顿说:“无论群体是有正式和公开的规章,还是有非正式的和不明确的规章,所有的群体都有规章。”[1]要保证建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就必须建立一套规章制度,以规约组织成员的行为。具体来说,科学价值合理实现的制度保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基础科学研究基金

基础科学研究是以获取认识自然的基本知识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实验和理论研究,该研究不是为了明确的应用目标而进行的。[2]基础科学研究是一项影响深远的课题,它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科技创新的高度和可持续性。未来一段时期的中国科技政策,将以推进自主创新为核心,通过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泉和动力。所有这些的实现,都有赖于国家科学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继续加大国家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政府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基础科学投入体系,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资助基础科学研究。政府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资助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关键性技术研究等项目。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还要发挥政府政策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通过整合各方面的资金,能克服“资金小而分散”的问题。有了充足的资金,就可以建立基础科学研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实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科研、协同创新。

第二,加强地区科学基金建设。地区科学基金要始终保持一定的规模和适当的增长速度,并保证资助政策的连续性。据统计,2006年到2014年,地区科学基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经费比例基本维持在2%左右,平均每个省份每年得到50项左右的资助。鉴于地区科学基金具有明显的“雪中送炭”意义,适当增加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比例显得尤为必要。或者可以适度提高地区科学基金的资助率,使其略高于面上项目的资助率,这样可以让获得地区基金支持的学者安心从事科研。

第三,加强对不同学科资助的均衡性。科学知识体系中各门学科的均衡、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是推动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也是科学价值实现的重要支撑。为此,要认真分析我国各学科发展状况,高度重视基础学科和传统优势学科,切实扶持薄弱学科和濒危学科。[3]要进一步探索学科发展的规律性,既要研究各学科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发展趋势,也要分析各学科的发展规律和专业人才培养规律,为科学基金制的进一步完善奠定理论基础。只有掌握了各学科领域的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以及与之相关的交叉学科的重点发展方向,才能在科学基金的学科设置上更科学、更合理。

第四,建立基础科学的自由探索基金。针对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效率不高的状况,国家应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关注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比,并逐步建立基于效率的科研基金新机制。在科学发展史上,很多自然科学的重大突破都是自由探索的结果。因此,国家应设立自由科学探索的专项基金,加强探索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理论研究工作,以多出标志性的原创成果。自由探索基金可以采取“成果购买”制,即高校和科研院所自己筹款进行科学研究,待成果产出后再向自由探索基金的管理机构申报自己的成果。投资方可以是企业、财团、公众,或高校和科研院所本身。为了让投资者获得大于前期投入的回报,可以在申报“自由探索基金”时按成果的市场价申报,以保障投资方的利益。这种制度的设计,在于鼓励原创性成果,并能有效防止科研资金的浪费,也有利于打破“论资排辈”的课题经费使用方式,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障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较大发展。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国际规则和实际需要多次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同时,我国还相继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今天,我国已建立起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够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要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今时代,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工作,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其它法律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互联网、基因制药业、纳米技术先后登上了生产力舞台的中心。这些高科技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生产力,也改变了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分工和利益分配关系。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科技环境下的物质生产状况。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局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高科技成果(如生物工程等)关注度不够,这样会使高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应将以下内容纳入其中:在信息技术领域,要囊括软件、数据库、计算机辅助创作的作品等;在生物技术领域,要囊括生物工程中有关基因表达的技术等。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方面,相关法律也应作出适当调整。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这种规定将发明创造所属的不同行业和发明创造的不同表现形式一视同仁,致使一些重大的关键性科技成果缺乏合理保护。在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考虑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发明人的行业,对一些需要长时间进行观察、试验才能得出创新性成果的行业(如医药行业等),应规定较长的保护期限;二是由于关键性高新技术成果往往研究开发的周期较长,投入也较大,故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应适当长于一般发明专利。

第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使其成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作也面临新的压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相关执法能力都要向世界标准看齐。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受害单位多为国际知名大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政府和国际大企业会更加关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因此,我们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入世”的重大意义和挑战,真正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主动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科技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协调统一,发挥合力作用,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严肃和公正的处理。

第三,提高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科技计划制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政府部门应在掌握和了解国内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后,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除此之外,政府应进一步支持与科技知识产权有关的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使之按市场需求进行运作,实现自身和社会利益的双赢。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转移和扩散的桥梁,是推进科学成果产业化不可或缺的纽带。政府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鉴定和评估,使这些机构帮助企业全面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专业知识,成为政府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得力助手。总之,只有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改革科学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

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需要政府部门、科技界和经济界的共同努力。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应建立有利于科学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有着不可替代的资源动员能力。科学成果从规划、研发到市场化、产业化的整个过程,政府与市场、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都对其进行着综合的调控作用。政府对科学成果转化的推动,应以宏观调控、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为主要方式,并积极做好示范和引导工作。具体来说,一是要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政府以及由政府支持的科学中介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重大科学成果的研发状态、技术水平、市场预测、投资估算、风险系数等给予正确的评价,并建立必要的科学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风险投资加入科学成果转化过程。二是要鼓励和扶持原始创新。对原创特征明显、人员素质出色、有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研项目,政府要通过严密、科学、规范的立项评估,在合理测算科研成本和加强过程管理的基础上予以重点扶持和全程服务,并及时将其创新成果推向社会。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研发和转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在符合国家科学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采取宽进严出的方法,变前置审批为后期评审。

第二,让企业成为科学成果转化的主体。科学成果能否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终取决于企业和整个社会需求的拉动。政府的职责,一是要通过产业政策导向,激发企业对科学成果应用的内在需求,积极引导企业把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二是要督促企业以产权制度创新来推进科学成果转化,使产权关系由模糊走向明晰,使产权结构由一元走向多元,使产权流转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三是要激励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协同创新。作为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企业,则要强化自主创新意识,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为了让科学成果能成功转化和应用,企业要用好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打通制约新科技成果应用的种种障碍。企业要实现可持续科技创新,就不能仅仅成为科技成果的吸纳方,而应该敢于挑战风险,主动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开展科研。为了顺利开展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工作,企业还应避免经营的短期眼光,建立健全科学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机制。

第三,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产学研的一体化进程。科学活动的主要载体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三方面。一般来说,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学活动中处于研制和开发的实验阶段,而高科技企业则处于科研成果的商品化阶段。科学活动的重点在于,如何将研制出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建立以企业为市场导向,以高校、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的“产学研三位一体”机制。这样既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关键性技术,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又能降低企业的科技创新风险。[4]通过科研与生产实践的紧密结合,可以加速科学价值实现的进程。对每个科学发展载体来说,三位一体的创新机制拓展了科研与市场的沟通渠道,有利于将市场需求及时反馈到科研中,为科研人员及时调整课题攻关方向提供依据。针对目前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散、乱、分割的情况,应致力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相结合的研发体系,并不断完善现有科学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提高科学成果转化的专利鉴定和法律保障。

第四,拓展科学成果研发与转化的资金投入渠道。政府部门可以选择一批含金量高的科技成果作为推广重点,抓典型、搞示范,以点带面,逐步突破成果转化的资金瓶颈。由于风险投资是解决中小企业孵化过程中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政府部门还应推动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和高科技企业的信誉保障体系。政府应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科学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渠道,同时加强监管,将相应担保或保险机构的行为纳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还应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为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政府担保。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科学成果,应利用行政手段实现其技术转移,并由国家分担其部分风险。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制定合理的科学活动规范,才能保持较高的科研产出和投入比率,才能良好地实现科学价值。

[1]杰里·加斯顿.科学的社会运行—英美科学界的奖励系统[M].顾昕,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2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基础研究发展报告(2001-2010年)[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3.

[3]赵立雨.基础研究绩效评估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4).

[4]边伟军,罗公利.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机制建设的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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