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探析

2015-08-15 00:51徐飞雄吴壮益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邵阳市湘西遗传

徐飞雄,吴壮益,李 蓉

(湖南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1 强化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缘由

1.1 非遗是大湘西具有相对优势的资源

大湘西非遗资源在湖南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截止至2013年6月,大湘西有国家级非遗52项,省级非遗132项,分别占全省的53%和60%;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45人,省级非遗传承人99人,分别占全省的59%和73%。

大湘西非遗资源在全国也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我国十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之一的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就在本区。

1.2 非遗是大湘西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

非遗是大湘西强化产业特色,提升产业竞争力,夯实经济发展基础,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可或缺的资源。当今,为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日益注重将文化因素尤其是本国本地区非遗渗透到文化产业、旅游业、农业、轻工业、医疗保健业和商贸流通业诸多产业之中,以强化产品或服务特色、提升产业竞争力。

1.3 非遗是大湘西当前迫切需要强化保护的资源

大湘西非遗传承人老龄化十分严重,大湘西现有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中,年龄超过60岁(含60岁)的占66%。同时,现在愿成为非遗受传人的年轻人极少。若如此下去,大湘西大量非遗必将失传。如,目前张家界市和邵阳市国家、省、市三级非遗中分别有77%和62%的项目濒临失传。

1.4 开发非遗旅游是推进大湘西小康社会建设和强化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途径

深度开发非遗旅游可使大湘西非遗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例如,以非遗为主题的旅游演艺节目——“天门狐仙”和“魅力湘西”,2012年的收入分别达到了6173万元和7609万元。又如,中方斗笠编织每年创造产值5000多万元。利用非遗开发旅游还有两大作用:一是开发非遗旅游有利于大湘西加速乡村旅游发展,促进广大农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加农村社会就业,推进农村设施建设、卫生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优化;二是开发非遗旅游有利于大湘西将非遗推向世界,培植非遗保护传承自身的“造血”功能,增强公众非遗保护意识,扩大非遗受众规模。

2 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2.1 目前,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 非遗保护传承机构体系建设亟待完善。大湘西非遗资源极其丰富,加之非遗高度依赖于活态传承而使得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涉及面广、繁杂而又非常具体,因此,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完善的非遗保护传承机构体系作支撑,但目前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机构体系建设很不完善。首先,非遗保护传承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大湘西各市州及下辖区县市虽然普遍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但其中大多编制未单列,已单列的又普遍存在着级别低、人员少的现象,难以在非遗保护中进行强有力的宏观引导与协调管理。如,邵阳市非遗保护中心仅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只有5人;邵阳市八县一市三区中目前仅有隆回县非遗保护中心单列(副科级),其余非遗保护中心都挂靠在文化馆。其次,大湘西诸如非遗保护传承学术研究机构、非遗保护传承教育培训机构、非遗保护传承行业自律机构之类的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例如“邵阳市非遗保护传承研究所”,编制10人,实际在职人员却仅为4人。

2.1.2 非遗保护传承法规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非遗保护传承法规政策建设,近年来大湘西各市州较为重视,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大湘西已出台的非遗保护传承法规政策中有不少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非遗保护传承的地方配套优惠政策缺乏刚性规定。其次,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仍存在着诸多法规政策真空,严重影响了非遗保护传承。例如,祁剧、邵阳花鼓戏等传统戏剧曲艺类非遗人才培养因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支持而受到严重制约。祁剧、邵阳花鼓戏等戏曲表演专业生源主要是小学毕业生和初中生,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原本应享国家义务教育政策,却因为选择了祁剧、邵阳花鼓戏等戏曲表演专业而必须按照职业教育的要求缴纳较昂贵的学费(一般是5500元/年),而且又因为祁剧、邵阳花鼓戏等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学习周期长(学制6-7年),这给学生家庭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导致生源流失。但现行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等四部委财教[2012]376号文件对中职学生免学费政策却明确规定“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同时,就学校而言,祁剧、邵阳花鼓戏等戏曲表演专业教学大都采取“一对一”的教学模式,教学成本高,学校办这些专业不仅不盈利,反而要倒贴大量资金。现在国家对非遗保护项目有一定的传承保护专项经费,但是对培养非遗人才的母体——相关艺术院校却没有政策支持和配套经费。

2.1.3 非遗保护传承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当前,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所缺乏的人才不仅仅是掌握并承续某项非遗的专业人才——非遗传承人,而且还缺乏非遗保护行政管理、非遗传承创新与创意、非遗旅游开发经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据了解,张家界市非遗保护从业人员的现状就是如此。目前,张家界市非遗保护从业人员80%从非文化业务单位转岗而来;文化程度偏低,大专学历以上者仅占20%,高中学历以上者占50%。现有非遗保护从业人员中,真正熟悉非遗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几乎为零。

2.1.4 财政对非遗保护传承的投入严重不足。大湘西非遗资源十分丰富,非遗保护传承的难度和所需经费远大于湖南其他地区,然而大湘西经济发展水平又明显落后于湖南其他地区。因此,和湖南其他地区相比较,大湘西财政对非遗保护传承的投入更加不足。如,从2007年开始,邵阳市财政每年拨付的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仅3万元,而目前邵阳市至少每年需要50万元的专项经费才能正常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大湘西财政对非遗保护传承的投入严重不足,使得政府难以强有力地主导非遗保护传承,难以卓有成效地保护非遗。据了解,怀化、邵阳两市因市财政紧张至今未对市级非遗传承人实行补贴;邵阳市拟于2012年将邵阳市艺术学校、邵阳市特殊职校等7所学校建设成为市级非遗传承教学基地,但由于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一直无法实施。

2.2 当前大湘西非遗旅游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非遗旅游开发缺乏广度。首先,大湘西大部分地区的非遗尚未得到旅游开发。其次,大湘西部分种类的非遗至今基本上未得到旅游开发。目前大湘西非遗旅游开发的主要依托是民间音乐类、民间舞蹈类、传统戏剧曲艺类、杂技与竞技类、传统手工技艺类、民俗类等非遗,其他类如传统医药类(包括土家族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和侗医药等)、民间文学类、民间美术类等非遗的旅游开发力度则非常薄弱。

2.2.2 非遗旅游开发缺乏深度。大湘西非遗旅游开发尚未以“做深、做细、做透、做大”为基本原则对非遗进行深度开发,其表现是:就旅游六要素而言,依然是重“游”,轻“行”、“住”、“食”、“购”、“娱”;就旅游类型而言,依然是重观光型旅游,轻参与、体验型旅游,导致非遗的旅游价值未能充分利用,旅游产业链短,缺乏旅游市场竞争力。

2.2.3 非遗旅游开发雷同现象明显。大湘西非遗旅游开发尤其是非遗旅游演艺和非遗旅游购物开发的互补性差,雷同现象明显。例如,张家界的苗鼓舞、山歌、哭嫁等民俗在《魅力湘西》、《印象张家界》、《烟雨张家界》等演艺项目中都有表演,过度利用部分非遗易造成旅游审美疲劳,大大降低了非遗旅游的魅力,导致旅游业内部竞争加剧。

2.2.4 非遗旅游开发整合力度小。首先,大湘西非遗旅游开发区域之间的整合力度小。大湘西四大主要少数民族(土家族、苗族、侗族和瑶族)各族都有为数众多的散布于不同区域的相对聚居地,同一民族各相对聚居地在非遗特征上既有鲜明的共性,又有鲜明的个性,如果通过非遗旅游开发区域整合完全能够形成区域旅游品牌,但至今尚未着手。其次,大湘西非遗旅游开发种类之间的整合力度小。目前,大湘西各非遗旅游产品大多是利用单一种类非遗开发而成,因而难以做大做强,如果能利用多种类非遗进行综合性旅游开发就有可能形成强有力的品牌。譬如,如果能将侗族芦笙、侗戏、侗族琵琶歌、侗锦、大戊梁歌会、建筑工艺、合拢宴等整合起来申报世界非遗项目并进行旅游开发,就会形成综合型非遗旅游品牌[1]。

2.2.5 非遗旅游开发缺乏密切的产业联动。当前,大湘西非遗旅游开发与非遗文化产业开发、非遗工业开发、非遗农业开发、非遗医疗保健业开发、非遗商贸业开发等之间缺乏密切联动,从而既影响了非遗旅游开发综合效益的提升空间,也影响了非遗文化产业开发、非遗工业开发等综合效益的提升空间。譬如,在对侗锦、苗银饰品、苗装等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进行工业开发时如能创意性地融入更多、更好的旅游购物元素,必能大大提升非遗产业化利用的综合效益。

2.2.6 非遗旅游开发对部分非遗的原真性有不良影响。首先,大湘西有些旅游开发歪曲了非遗传承主体。如有些景区常常招募一些汉族青年穿上少数民族服饰参与到旅游活动中。其次,大湘西有些旅游开发歪曲了非遗传承内容与形式,如《魅力湘西》中的茅古斯舞就是如此。再次,大湘西有些旅游开发歪曲了非遗传承时间与地点。一些传统的民间习俗、仪式和庆典活动原本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但现在为满足部分旅游者需求而随时随地举行。

3 强化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大湘西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并争取省政府、中央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以六大支撑为主体的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支撑体系。

3.1 组织机构支撑

就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实际需要而言,宜建立健全以下四大机构体系:

3.1.1 非遗保护传承行政管理机构体系。在各市州及其所辖区县市设置单列的非遗保护中心,各非遗保护中心的行政级别及行政人员编制可视其辖地非遗资源规模大小和非遗保护工作难度而定。

3.1.2 非遗保护传承学术研究机构。以具有地缘优势的吉首大学、怀化学院等高校为主体,组织对非遗有较深研究的人士构建研究领域较广的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学术研究机构。

3.1.3 非遗保护传承行业自律机构。鼓励、支持非遗传承人和非遗生产性企业自发组织非遗保护传承行业自律机构。

3.1.4 非遗旅游开发协调机构。各市州及区县市分别以旅游行政部门为主,构建由旅游行政部门和非遗保护中心、文化行政部门等组成的非遗旅游开发协调小组。

3.2 规章制度支撑

强化规章制度,有利于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步入规范化、制度化、严细化的道路,有利于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非遗保护传承模式,有利于将非遗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增强非遗保护传承的造血功能。因此,应采取以下四大举措建设、巩固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规章制度。

3.2.1 逐步完善法规政策。一方面,应争取省政府、中央政府的支持逐步填补大湘西目前仍然存在的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法规政策真空。另一方面,应根据国家非遗保护传承法规政策,并针对大湘西实际修改已出台的非遗保护传承法规政策,在资金投入、资金贷款、土地利用、人才培养、产业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出刚性较强的规定,增强其操作性。

3.2.2 建立规划先行制度。对非遗生态保护区建设、非遗生产性基地建设及非遗旅游开发等重大建设、开发项目,实施科学论证、规划先行的制度。

3.2.3 建立联动开发制度。建立非遗旅游开发,必须以“因情制宜,力求区域联动、行业联动”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3.2.4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首先,建立“以奖代补”制度,视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人员及机构、企业的业绩情况给予补助(如对培养“非遗”人才的学校按培养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资金补助)。其次,对非遗传承人也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取消非遗传承人终身制。

3.3 人才培养支撑

大湘西应采以下四项措施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2]。

3.3.1 继续大力开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命名工作,提高非遗传承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从多方面着手为非遗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创造较好的条件。同时,对学习非遗的年轻受传人采取激励措施,吸引较多的年轻人成为未来的非遗传承人[3]。

3.3.2 依托吉首大学、怀化学院、邵阳市艺术学校(祁剧、邵阳花鼓戏等专业)、邵阳市特殊职校(宝庆竹刻、邵阳羽毛画等专业)等既具有地缘优势又具非遗教育培训潜力的大中专院校建设层次较多、种类较多的非遗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基地,并建立非遗传承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对基地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使基地成为大湘西长久性的非遗传承人才的母体。

3.3.3 努力建设一支以非遗传承人、非遗保护行政管理人才、非遗收集与整理人才、非遗教学与学术研究人才、非遗传承创新与创意人才、非遗旅游开发经营管理人才等为主体的专业人才队伍,全方位满足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人才需求。

3.3.4 努力争取国内外一些知名非遗专家学者和非遗旅游开发经营管理专家以兼职或顾问的身份加入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人才队伍。

3.4 资金投入支撑

为了充分调动政府、社会两方面的力量,加大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资金投入的力度与速度,应采取以下五大措施[4]。

3.4.1 市县二级财政要将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争取省财政加大对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的投入力度。因为,大湘西的非遗资源丰度位居全省之首,所需非遗保护传承资金当然是全省最多的;大湘西的经济水平处于全省之末,对非遗保护传承的财政投入是全省最有限的;而省财政对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的投入一直很小(譬如,从2005年以来,湘西自治州15个国家级非遗项目和19个省级非遗项目获得的省级资金仅为129万元)。

3.4.2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带动民营、外资等大量社会资本参与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

3.4.3 利用经济杠杆和表彰、命名等方式激励和引导非遗传承人走市场化道路,使非遗传承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借以扩大并稳定非遗保护传承的资金来源。

3.4.4 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建设一批非遗生产性基地和非遗旅游景区景点,使其成为非遗保护传承资金的主要来源地。

3.4.5 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集中捆绑倾斜到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

3.5 非遗受众支撑

扩大非遗受众规模,增强受众对非遗的了解,能对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释放出巨大的正能量。因此,应采取以下六条途径扩大大湘西非遗受众规模:

3.5.1 让大湘西非遗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景区。

3.5.2 将大湘西非遗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批集大湘西非遗“保护、传承、技艺、产品”展示于一体的非遗展览馆,使其成为当地公众重要的文化休闲活动场所和游客游览观光的景点。

3.5.3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大范围宣传大湘西非遗。

3.5.4 拍摄制作大湘西非遗视听节目或音像制品,出版介绍大湘西非遗的系列性书籍。

3.5.5 鼓励、支持部分非遗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种宣传、展示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3.5.6 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普及大湘西非遗知识。

3.6 旅游开发支撑

大湘西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强化旅游开发支撑:

3.6.1 广泛利用各级各类非遗资源开发旅游,形成丰富多彩的非遗旅游产品,适应大众旅游市场需求。

3.6.2 依托同一类非遗或同一个非遗项目深度开发出包括多个旅游服务要素或多个旅游类型在内的系列性旅游产品。

3.6.3 选择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居民聚居程度高且非遗原真性好的地方以及古镇、古村等地打造一批精品旅游景区。

3.6.4 通过多种途径优化旅游产品组合。首先,将部分非遗项目科学合理地加以包装后融入景区和休闲农庄。其次,将非遗元素尽可能多地融入行、住、食、游、购、娱旅游服务各要素中,逐步形成非遗文化主题旅游交通、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游览、旅游购物和旅游娱乐。再次,依托非遗在大力提升观光型旅游开发水准的同时,高水准开发商业会展型旅游、度假休闲型旅游、养生型旅游等,将大湘西打造成为著名的复合型旅游目的地。

[1]杨洪,袁开国.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以湖南省怀化市为例[J].管理观察,2009(6):226-228.

[2]刘建平,陈姣凤,林龙飞.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07(3):62-65.

[3]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1):127-132.

[4]王德刚,田芸.旅游化生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生存模式[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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