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制到宽容:中国语境下的“媒体审判”

2015-08-15 00:50:55张庆林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新闻媒体

张庆林,付 鑫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2.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

法者,治国之重器也。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为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完善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还需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明确“媒体审判”的非正当性,正确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背离

(一)媒体审判之实质分析

媒体审判是境外法律学者和法官所创造的一个词语和概念,指的是公共传播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言论 (新闻)自由权利来报道或评论司法时,因为超越了合理的界限而不当地侵入司法权专属管辖领域,从而形成或可能形成以“舆论审判”来影响或引导司法裁判的现象。[1]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审判并不是新闻媒体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庭审,而是通过对案件事实或审判结果进行报道、评论,间接性地影响司法机关 (尤其是法院)的职权活动。媒体审判僭越了司法职权,违反了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有违现代法治理念。

“媒体审判”之所以具有非正当性,其原因在于对人类社会基础性价值的亵渎和对合法权益主体的侵害。

1.违背司法公正理念

安全、自由、平等、公平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是人类个体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规定和保障人权是每个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实现人权保障的有效路径,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由此看出,获得公正的国家司法审判是公民享有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民在因任何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都可以期待法庭的公平审理,相信法庭专注于事实和法律,而不会受到外界的引导和干扰。媒体做出不实的报道或偏激的评论,引导舆论,会对参加司法活动的人员产生一定的外界压力,使法庭不能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

2.破坏司法独立原则

作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同时存在的司法权,是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权力。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确保司法独立。它是国家有效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公正、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所在,而独立性原则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2]

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依据法律,基于通过法律程序所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凭借自身的法律素养、内心良知和价值理性,来行使审判权,达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司法独立原则排斥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中包括新闻媒体。新闻具有天然的及时、自由和捕捉典型等特质,司法案件对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自我判断意识逐步提高,愈发关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司法案件。因此,基于自身的天然秉性,新闻媒体关注、聚焦司法案件成为新闻界的常态。客观来说,新闻媒体关于司法案件的报道,是媒体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防止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但是,新闻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异化为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原则构成威胁。

(二)媒体审判之立法考察——以英美两国为例

杜绝媒体审判,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已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其中,英国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对媒体限制与制裁最为严厉的国家。在英国,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对超出一定合理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道和评论,其行为可能会构成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故意藐视法庭罪或诽谤罪等罪名。

为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英国1981年修改的《藐视法庭法》规定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任何能够对相关司法审判过程造成严重实质性损害风险的公开行为都会构成此罪。该罪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严格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只要在公开出版的刊物或新闻报道中预先对未完成的审判进行评论,且存在造成实质性损害风险的,就视为篡夺司法审判的职能。“《世界新闻报》报道伪造货币案”就是一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法院刚开始启动诉讼程序,《世界新闻报》在报道该案件时,声称两名嫌疑人 (具体指出两人的姓名)涉嫌伪造货币罪。该案法官认为该文章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这两个人就是罪犯”的印象,对案件审判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后果,进而延缓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使两名被告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3]

判断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是否会构成媒体审判,其核心问题为陪审员的中立性。英国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案件的事实、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因为陪审团成员都来自普通公民,不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如果媒体的报道失实和评论有失偏颇,会影响到陪审员中立的立场。在美国如何证明陪审员受到媒体的影响,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点,其证明过程经历了由单个陪审员自证中立到推定整个陪审团的中立性的过程。

与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不同,故意藐视法庭罪的构成,除了要求客观后果上确实给审判带来严重危害,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干扰司法审判的故意。这一要求就决定了该罪名在实践中适用率比较低,因为要证明主观故意和危害后果是非常困难的。

而我国关于媒体与司法审判的具体法律规范付之阙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同时,又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和监督的权利。但是,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很难认定。在刑法上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针对公民人身权益方面的保护,但这些规定都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而没有涉及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徒法不足以自行”。英美两国的立法制度和司法案例对我国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我国对媒体监督的误读:泛媒体审判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媒体对一些典型案件的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司法工作者和学者的忧虑,他们认为这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影响案件的独立审理,于是出现了所谓的“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也成为新闻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泛媒体审判论”之表现形式

关于“媒体审判”,在国内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存在媒体审判,破坏了司法独立原则,影响司法公正,应对媒体监督进行一定的限制,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一种认为我国不存在媒体审判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是根本。

本人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是媒体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机制。我国不存在真正的“媒体审判”。专家和学者夸大了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负面作用,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存在“媒体审判”泛化的现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仅不会影响司法裁判和司法公正,反而会起到利好的积极效果。

“媒体审判”泛化论的主要表现:将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正常舆论泛化为媒体审判,将正当舆论监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泛化为媒体审判,将民意对案件的正常表达泛化为媒体审判,泛化了媒体审判的客体与客观行为。[4]“泛媒体审判论”者没有将媒体审判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没有看到在中国现有的司法状况下强调媒体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没有看到媒体影响司法的真正根源是司法体制自身的缺陷而不是媒体的外部监督。

(二)“泛媒体审判论”之矫正分析

1.新闻自由权不可或缺

与司法公正一样,新闻自由同样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我国《宪法》第35条、41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媒体以及自媒体都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工具,可以说,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都是新闻自由权的重要表现,在我国具有宪法性基础,不会构成“媒体审判”。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反映了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公民当家作主观念的增强。

虽然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二者的社会功能、运作机制不同,但是二者的终极目标具有一致性,即探究客观事实、追求公平正义、弘扬社会道德。新闻媒体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案件会进行及时的报道和关注,具有超强的敏感性和关注度。相较于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者,媒体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可能较低,但是他们可以根据内心最基本的道德认知和价值判断,对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客观地讲,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发行量等经济利益考虑,确实存在一些歪曲、夸大、篡改事实等行为,但这只是少数,而且从长期来看,这也不符合新闻传播的规律,必然会走向衰亡。

2.本土司法体制的根源性

从社会环境来分析,在我国没有发生“媒体审判”的社会环境。“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西方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成员由普通公民组成,和法官不同,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刑事案件庭审中,陪审团成员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以及证人的证词来辨明案件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媒体对案件进行大规模、片面的、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报道,势必会影响陪审团成员进行独立判断,最终会间接性地影响司法判决。而在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都是接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不应该和普通人员一样容易受到新闻媒体报道的影响,应该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来做出判断。

很多人认为诸多案件存在媒体审判的问题,如药家鑫案件、“夹江打假案件”等等,他们认为正是因为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引导社会舆论,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法官迫不得已,才顺从民意,造成媒体审判。本人认为,法官在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的同时,他还面临着上级领导或其他机关的行政压力,而且在现行司法体制结构下,法官会首先考虑领导的指示精神及感受,而不是考虑民众的意见。即使媒体与社会舆论对法官造成影响,也不是直接性的,而是间接性的。它是通过情绪性的宣泄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会给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或其他行政机关带来压力,进而通过指示精神等权力途径影响到法官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真正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不是新闻媒体,而是其自身内部体制问题。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舆论监督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虽然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但是,从体制上看,我国的司法没有真正的独立。“它不具备对抗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而只能是对弱势群体、对柔性监督的封闭。这种缺乏监督的封闭,将有可能诱发绝对权力异化为绝对腐败,从而导致司法机构内部猖狂的黑箱操作和司法人员肆意的枉法裁判。”[6]很多司法案件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往往不是因为新闻媒体和舆论的过分关注,而恰恰是因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够所造成的。

实现司法公开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7]虽然我国的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公开的程度不充分和不确定的问题,这与公众和媒体的知情权是相冲突的。为什么一些案件会引起巨大的社会舆论,为什么司法权威在民众心中不能真正树立,为什么司法机关的正义形象常常受到人民的歪曲,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公开不充分、不透明。失去信任的来源在于对不清楚的恐惧感,即与“在时间和空间中的缺场有关”。[8]民众不能通过司法机关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只能通过媒体了解案件情况。

正是基于我国司法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司法人员对权力的崇拜和屈服,社会弱势群体救济途径不畅,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和传播性的媒体监督对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仅仅依靠自身的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等体制外的监督,这些监督不具有体制内的权力制约因素,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出发,来对司法行为进行最有效的监督。

结语:对“舆论监督”给予一定的宽容

上面谈到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客观地说,一些新闻报道和评论确实存在歪曲事实、夸大影响、编造事实等问题,利用民众的情感,制造舆论压力,侵犯了司法独立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法律和影响社会稳定。如媒体对2013年发生的“李某强奸案”的报道,不仅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权益,还对案件进行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案件的审理造成较大的社会压力。为了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在权衡媒体舆论时,我们需要做出抉择,监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应该成为我们肯定媒体舆论的主要理由。

[1]张英霞.“媒体审判”的防治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5):85-93.

[2]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J].政法论坛.2000,(6):122-128.

[3]申楠、杨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 [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4):85-90.

[4] [5]孙永兴,薛颖.泛媒体审判论的法律分析.当代传播.2013,(2):86-88.

[6]赵帛妍.对传媒监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82-84.

[7]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犯罪与刑罚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3.

[8]赵璞.“众意”下的舆论审判——场域权力语境下的媒体表达困境.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9):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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