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
(铁道警察学院,郑州450053)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公元786-848年),大量吐蕃人进入敦煌地区,与敦煌原有的汉人、粟特人等族群在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着密切的交流与联系。结社是汉人传统的社会活动形式,敦煌文书中也有很多非汉人参与结社的记载,例如粟特人、吐蕃人等。我们试图以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结社文书为主要材料,探讨这一时期敦煌各族民众间的交流与融合。
吐蕃统治敦煌后,废除了唐朝基层社会的乡里制度,代之以部落制,这对敦煌的人口组成和居住空间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此历史条件下,敦煌民众根据自身生活的需求结成社邑组织。我们检索宁可、郝春文先生的《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等相关材料,反映吐蕃统治时期结社活动的文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丧葬互助,如P.5003《某年九月四日社户王张六身亡转帖》、P.5003v《社户王张六身亡纳赠历》。其二,设斋活动,如S.5825《某年四月一日设斋转帖》、S.6174《某年正月九日设斋转帖》。其三,结社从事佛事活动,如P.2991《敦煌官品社于莫高窟素画功德赞文抄》。
此外,还有部分文书是社司转帖、牒文等,如S.5788《某年十一月廿一日再限纳物转帖》、S.1475v2《申年五月廿一日餪脚转帖》、P.5016《某年正月七日社司转帖》、P.4821《社司转帖》、S.2103《酉年十二月南沙灌进渠用人百姓李进评等乞给公验牒》、S.1475v《申年五月社司罚请处分状》、S.1475v《申年五月赵庭琳牒》、S.1475v《申年五月社人王奴子等状》、S.5823《寅年十一月社司月直令狐建充次违例牒》等。另外,S.2041《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的一部分也是反映吐蕃占领时期的结社活动,即,“丙寅年(当为846年)三月四日上件巷社因张曹二家众集商量,从今以后,社内十岁已上有凶祸大丧者,准条赠,不限付名三驮。每家三赠了,须智(置)一廷(筵),酒一瓮。然后依前例,始终复始。”[1]150高田时雄先生也翻译了几篇关于吐蕃时期结社活动的藏文文书,如Ch.73.xiii.18号、P.T.1103号、P.T.1102号文书[2]82-95。
此外,还有反映吐蕃时期社人写经活动的题记若干,如北图珍字84《未年正月社人张庭休写经题记》、北图果字67《王瀚写社经题记》、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邑人石论子施钱写经题记》。
在现存的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结社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吐蕃人、粟特人活动的迹象。如S.6174《某年正月九日设斋转帖》:
油半勝,豆等勿(物),帖至,并家送
正月九日录事帖谘。
□社官 索社长 白射中 落文奴
□□奴 张兴晟 香(?)麹麹 孔悉努
(后缺)[3]274
P.5003《某年九月四日社户王张六身亡转帖》:社司 转帖
社户王张六身亡 索百卅条分付袁善(不属转帖本文)
右件社户,今月四日申时身亡,葬宜五日殡送。
为缘日速,准条合有吊赠。借布人各一疋,领巾三
条,祭盘麦各三升半,赠麦各三升半,其布麦
面等,并限明日寅时于官楼兰若齐集。
取三人后到,准条科罚。其帖获时递相
分付,如停帖不行,准前。帖周却付本司
九月四日酉时录事安颙
官氾塊知
长王超知
张璀 张国清 安自清 马太清 孟金太 袁善奴
安国宁 李常悦 翟常奴 石都都 王金刚 赵太平 何养
陈卢飒 阴兴国 洛骨仑 田光德 徐清 李再清
十一月七日纳局席面麦不到人:孟金太、石都都、田光德,后到人:马〔太〕
清、赵太平、徐清 后集□□□
纳麦不到人:孟金太、王金刚、李再清、张天飬 纳布不到人:洛骨仑、
张天飬、□□□[3]67-68
以上两件社邑文书均为吐蕃统治时期的作品。第一件反映的是社邑内部的设斋活动,第二件反映的是结社的丧葬互助活动。在文书中出现了一些可能是吐蕃人的名字,如落文奴、孔悉努,还有粟特人安自清、何养、安国宁等。吐蕃统治敦煌后,随着粟特聚落的消失,使得粟特人进入更深层次的汉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粟特人的汉化进程[4]34。这说明两点,一是他们加入到以汉人为主体的社中,参与丧葬、设斋活动,与汉人的生活产生密切的联系,同时也说明他们承认并遵守这样的社会规范。在传统儒家文化中,有重视丧葬的传统,对普通百姓而言,丧葬活动是家庭的重要经济负担。普通百姓通过结社的形式互相帮助,是结社的一个重要目的。
P.5003《某年九月四日社户王张六身亡转帖》是社户王张六死亡,结社组织为了帮其完成丧葬活动而发的帖子。在转帖的署名中,既有汉人又有吐蕃人、粟特人,我们推测他们可能接受了汉人传统的丧葬礼仪、仪式。同时他们也获得了在这一组织内部生活的必备要素,如语言。在社司转帖传递的过程中,需要他们懂得相通的语言,我们推断他们是懂得汉语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结社内部,每个社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结社是在“自愿基础上组建的互助组织,成员之间的平等原则相对于内部的几率约束而言更加重要”[1]103。这些普通的吐蕃人加入到以汉人为主体的社,这说明他们在社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因为他们是吐蕃人而地位高于汉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进入敦煌地区的部分吐蕃人与其他族群的成员可以和睦相处,并结成相互帮助的结社组织。
进入敦煌的吐蕃人不仅参加汉人的结社活动,而且也建立起以吐蕃人为主的社。前文提及的P.T.1102号文书,从社员的名字判断,可能就是以吐蕃人为主体建立的社。另外,P.T.1103号文书记载:
社子〔某〕……阿先,社子王rdo rje rtan,社子唐〔某〕……与(某规定)相违时,〔处以举办〕羊肉〔宴会〕的罚则。……与〔某规定〕相违时,加十五次棒打。万一处罚无效,……有贪心,处以三两黄金、十〔驮〕青麦与二百棒打的罚则。如非法逃亡,再加上〔某式的〕宴会。羊……来。决定不要玩忽每年两次的宴会……时,决定再举办一次宴会。……结交……与兄弟姐妹友善,……呈献〔〕与羊,等羊到时〔开〕社餐,……第二……第四……〔〕也与羊一样决定,一只羊与……,〔宰〕的一百与生的一百。呈献一百人的〔酒〕壶。[2]91
对以上文书我们有以下几点认识:其一,这个社的规模是比较大的,这可以从酒壶数量和用羊数量得知,要提供一百人的酒壶,宰羊数量也比较大。其二,这个社可能是以吐蕃人为主建立的社。文书中提到的社子王rdo rje rtan是改用了汉姓的吐蕃人。其三,本社成员的生产方式是农牧结合的,可能是偏重于牧业。从文书中,我们看到“羊”在这个社的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文书中提到社子与某社条规定相违背时,要处以举办羊肉宴会的处罚,有的要处以青麦的处罚。文中提到宴会用羊数量很大,这说明社员的生产方式是农牧结合的,社员不完全是从事农耕活动,还从事放牧活动。不过从处罚规定中规定的黄金、青麦的数量来看,这个社的成员可能并不是普通农民。其四,此社受到汉人社的影响,如文中提到绝不要玩忽每年两次的宴会,类似汉人结社中的春秋二社。另外,文书中写道“与兄弟姐妹友善”,汉人社邑文书中经常提到社内成员要相互友爱,如S.5629《敦煌郡等某乙社条壹道》:“况一家之内,各个总是弟兄,便合识大敬小,互相恳重。”[1]162其五,这个社受传统结社的影响表现在社内有完善的惩罚措施。
另外,Ch.73.xiii.18号文书:
如果……时,决定加十五次棒打。如有缺数而此缺数离规定很差,加重处罚。不遵守这道命令时,如要退社,则处以三两黄金、三驮青麦与每人十五棒打的罚则。如要留社,则处以举办阉羊宴会的罚则[2]87。
此件文书的人员名单中有吐蕃人李lha sto、王khrom pa[2]89。这个社有明确的处罚规则,还有关于留社的处罚措施。
上面两件文书中提到有关黄金的惩罚措施,P.T.1103号:“有贪心,处以三两黄金、十〔驮〕青麦与二百棒打的罚则。”这说明对社人的惩罚主要有黄金、青麦、棒打三种惩罚。关于黄金、青麦的记载,说明这个社是以吐蕃人为主体的社。在P.T.1075《盗窃追赔律残卷》中在衡量盗窃价值时期就以“黄金”为衡量标准。P.T.1075《盗窃追赔律残卷》载:
若盗窃价值四两(黄金)以下,三两(黄金)以上之实物,为首者诛,次者驱至近郊,其余一般偷盗者分别赔偿。
若一人偷盗价值二两七雪二南姆(黄金)以下……
对盗窃赞蒙、夫人、小姐女主人之亲属(七代以内),尚论以下,百姓以上之青稞者惩罚之法:
对盗窃赞蒙、夫人、小姐女主人之亲属(七代以内),尚论以下,百姓以上之青稞时被抓,将盗窃粮食之蕃斗数,升数量折成(黄金),雪数,依盗窃财物之法等同论处[5]37-38。
在此件文书中,对盗窃物的价值就是以黄金为基础进行换算的。
吐蕃人参与结社活动并没有随着吐蕃统治的结束而消失,因为敦煌地区大量吐蕃后裔的存在,以吐蕃人为主体建立的社仍然存在。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有以吐蕃人为主体的社。如P.2856《乾宁二年(895)三月十一日僧统和尚营葬榜》记载,“灵车,仰悉□潘社”。仰悉□潘社就是吐蕃后裔建立的社[6]。在传统的结社活动中,诸家若有丧亡,也要求社人能积极参加。如写于归义军初期(唐宣宗大中年间)的P.3730v《某甲等谨立社条》记载:“诸家若有丧亡,便须匍匐成竖。要车齐心乘车要辇亦乃一般。”[1]164、171
唐悟真是敦煌地区的高僧大德,其丧葬活动肯定比较隆重。吐蕃人负责悟真和尚灵车的行为,说明吐蕃人不是简单参与敦煌的社会生活,而是对儒家传统的丧葬仪式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并遵循这些习俗、礼仪。唐人的丧葬习俗不同于吐蕃人,据研究,唐代丧葬典礼仪包括:初终、招魂、发丧、护丧、奔丧、置灵座、治棺椁、沐浴、袭尸、饭含、明旌、小敛、大敛、成服、吊丧、赙帽、停柩待丧、朝夕奠、朔望奠、卜宅兆、卜葬日、启殡朝祖、将葬陈车位、陈器用、发引送葬、陈明器、下葬、虞祭[7]。吐蕃人的丧葬仪轨则包括:致礼仪式、坟场上哭丧仪式、献盔甲、分权势、母舅的活动、各类人献供品、三瓢酒仪式、埋葬谷物仪式、“尸魂相合”仪式等[8]。以吐蕃人为主体的社参与悟真的葬礼活动,说明他们对汉人丧葬文化的接受。
吐蕃占领敦煌后,进入敦煌的吐蕃人既有统治阶层,也有普通的农民、奴隶等。他们在与汉人、粟特人等群体的接触中,彼此间发生联系与互动。这些普通的吐蕃人、粟特人参加结社是为了解决自身的生活问题,这也是民间结社的主要目的[1]95。这也说明,他们并没有游离在社会之外,而是接受并遵循当地的社会生活习俗,如吐蕃人参加丧葬互助活动,说明他们接受了社条中关于丧葬互助的规定,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就是他们接受了汉人传统丧葬礼仪。当他们出现死亡时,也可能会采取汉人相同的丧葬形式。即便是以吐蕃人为主体建立的社,在社条方面也受到汉人结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有处罚规定,还有留社的规定。从这些汉藏文书中,我们还可以得知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吐蕃语、汉语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结社是传统汉人社会的一种社会活动,也可算作是一种风俗形式,蕴含着特殊的社会契约意义。吐蕃人、粟特人等参与其中,说明他们愿意参与这项活动,并接受社内规范的约束,这是族群间交流与融合的例证之一。
[1]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日]高田时雄.敦煌·民族·语言[M].钟翀,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
[3]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4]陆庆夫.唐宋间敦煌粟特人之汉化[J].历史研究,1996(6).
[5]王尧.敦煌吐蕃文献选[M].陈践,译注.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
[6]郑炳林,徐晓丽.读《俄藏敦煌文献》第12册几件非佛经文献札记[J].敦煌研究,2003(4).
[7]乐卓莹.唐代丧葬典礼考述[D].杭州:浙江大学,2010.
[8]褚俊杰.吐蕃本教丧葬仪轨研究——敦煌古藏文写卷P.T.1042解读[J].中国藏学,1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