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通知(财税[2015]71 号),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等规定,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