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2015-08-15 00:50刘俊立
河北水利 2015年6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水土保持水利

刘俊立

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实现水土保持“两个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通过保护和培育水土资源,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依法推进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1. 吸引农民参与,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供群众基础

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按照新《水土保持法》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推行“一事一议”的做法,激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实现工程设计最优化、效益最大化,保障生态效益目标的实现和管护责任的落实,确保水土保持事业可持续发展。

1.1 项目建设公示制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对项目运行情况在全县范围,尤其是在小流域范围内有关乡、村进行全程公示,听取群众意见,优化工程设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程建设效益。

1.2 投工投劳承诺制

投工投劳承诺制是解决项目实施群众劳工投入的有效途径,按照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征得群众同意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设计情况,让群众明白投多少工,带来多少效益等情况,使农民自愿为水平梯田的埂坎整治、林草的栽植及管理、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的土方等工程建设投工投劳,并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

1.3 民营水利水保制

民营水利水保制是按照《石家庄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管理办法》,遵循工程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明确所有权、拍卖使用权、保证收益权、放开建设权”为重点,使农民真正成为水利水保工程建、管、用的主体。

2. 完善基建程序,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的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和补助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特殊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管理模式严重制约着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建设,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逐步推行“三项制度”,完善基建程序,为项目工程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2.1 项目责任主体制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在水利部水建〔1995〕129 号文件《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3类,明确要求对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项目法人制。为了探索新形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模式,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立项时就明确了水务局为项目法人,水务局水保站为技术支持单位。

2.2 工程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一种竞争方式,通过竞争,确保在限定的时间、空间、投资范围内实现建设单位目标。1989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就招标形式、标底、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方面做出要求,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议标等多种形式。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特点和项目区内各单项措施的组成情况,采用多种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2.3 工程建设监理制

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把质量放在监理工作首位,检查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按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保证工程建设总体进度。按照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河北环京水利水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3. 结论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正以深入贯彻新《水土保持法》为工作点,建立完善的建设管理机制,通过项目公示、投工承诺和民营水保制,吸引农民积极参与,通过推行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完善项目责任主体制、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推进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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