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平
(重庆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 400054)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充分认识到科技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在1985年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提出:“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有利于技术进步的体制,新的科技体制应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要进一步解决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问题。”科技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环境问题,在解决生态问题的实践层面,有些学者提出“技术解决论”。如法国柯尔姆的“征税论”、英国史密斯的“平衡稳定的社会论”,该流派认为科技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生命力,也可以弥补片面发展经济所带来的生态创伤。科技的创新和突破可以为生态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和新捷径。当然面对严峻的生态问题,单靠科技不可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否定科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巨大潜力。在技术层面上,我们可以依靠科技的进步预防和解决生态问题。邓小平意识到科技的进步对于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主张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例如在农业生产中,“要大力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切实组织农业科学项目的攻关。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要适度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提高科技水平,并将自然资源作为我国实现现代化的4个支柱之一。
邓小平的生态思想是对中国传统“天人合一”思想的批判继承,我们不仅要顺应自然规律,而且要在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规律。邓小平非常重视自然规律的客观性,遵循生态规律,强调生态适应性.主张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战略。他说:“所谓因地制宜,就是说那里适宜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适宜发展的就不要去硬搞。像西北的不少地方,应下决心以种草为主,发展畜牧业”。并指出要“植树造林,绿化祖国,造福后代”。1982年12月26日,邓小平在对林业部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情况报告的批语中指出:“这件事,要坚持二十年,一年比一年好,一年比一年扎实。为了保证实效,应有切实可行的检查和奖惩制度。”并又提出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能够持续,有后劲”,坚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的发展需要多方的协调和努力,不仅需要科技的支撑,也需要法制的保障。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要集中力量制定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观点,从而保证了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稳步前进。邓小平充分认识到植树造林的重要性,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从法律制度上规定了每人每年栽3~5棵树的义务。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了生态治理活动,使生态保护有法可依,并有法必依。提出法制化的治理措施,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并注重污染的预防。
邓小平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才能将生态治理的理念落实到实处,才能取得最大的预期。生态保护要全民参与,从植树造林开始,从身边小事做起,要提高全民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长江上游地区生态环境恶化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自身的生态脆弱性,二是人为的破坏。生态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森林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长江上游地区生态的脆弱性跟人类的活动有直接关系。经济社会活动频繁,利欲的熏陶蒙蔽了人们的双眼,于是只顾眼前利益,弃环境保护于不顾,这样的恶性循环只能导致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人地矛盾更加尖锐。
受片面政绩观的影响,公职人员唯“经济”指标定发展预算,导致像生态建设这种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项目受到冷落,使得社会发展失调。而且不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剧了这种不公平。从微观来说,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大多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本已匮乏的地方财政很难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加大对生态环境的财政投入,因此需要国家统筹协调,完善生态治理的顶层设计。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从小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精神鼓励、物质激励等方式呼吁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提升公众的环保体验,启发公众的自发性的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往往忽视了相关企业的带头模范作用。相关企业要以身作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树立一批优秀的环境保护企业家榜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环保,主动参与的氛围。
由于长江上游流域经过不同的行政地区,跨流域综合治理的难度大,导致很难形成统一的生态管理机制,对于不同生态补偿类型的主客体、补偿途径及方式、补偿标准选择等尚未形成一套合理完备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绩效评估与监督机制。
中共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治理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家的主要任务,成为全社会的共识。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保法》更加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和义务,并旨在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让群众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新《环保法》的实施是对以往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新的开始,但是如何将法律赋予的权力运动好,提高环保部门的执行力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科技成果要应用到实践中才能发挥效用,科技可以缓解生态破坏的程度,却不能将之完全消除。对于资源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要加快攻关进度,在现有的科技成果中开展试点工作,然后总结经验加以推广。针对长江上游地区易发的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充分利用基础地理信息动态遥感体系,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监测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机制减少伤亡和损失。要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针对长江上游地区植被、土壤特点,培育新的种植品种,在保证保持水土的同时也可以做到富民、利民。例如,从国外引进的速生高产“皇竹草”,利用皇竹草水平带状“草林间种”,可以迅速形成草林植被体系和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而且又可以作为牲畜的草料,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效益并举的效果。由于该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耕地面积小、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地矛盾突出,生态保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严峻。
1.完善顶层设计,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
长江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是孤立的、静态的,需要把它放到整个长江流域来规划。应将长江流域作为一个整体,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江上游地区环境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其中、下游地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考虑到上游地区落后的发展状态,应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对于上游地区所作出的努力,中、下游地区应以多样化的方式给予补偿,避免互相扯皮、推诿。
2.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长江上游地区存在一定的天然林,因为过度的滥砍滥伐,天然林已岌岌可危,加快制定天然林生态系统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保护为数不多的天然林。并在固本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生硬的退耕还林反而会激化矛盾。要拓宽林业筹资渠道,吸引外地投资和民间资金投入,将受益权和环保的义务转移到企业身上,减轻地方财政的负担。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建立灵活多样的管理体制,实现股份制、承包制等多种管理形式,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利用本地的生态条件开发旅游业,开发天然氧吧和湿地景观等旅游项目,在绿山的基础上做到富民。
1.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绩效考核体系
生态补偿制度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一套制度能否发挥其真正的实效需要多方面的协助。生态补偿制度由生态补偿的主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组成,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多以资金补偿为主,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通过政策、项目、技术和合作等方式带动多种形式的补偿,开拓创新,先行试点,实现补偿形式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和收益的评价标准,导致生态补偿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科学性和长期性。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善生态绩效考核体系,并将其尽快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当中去,把相应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加强机构管理功能整合
在以往的环境治理经常存在“脚痛医脚,头痛医头”“九龙治水”等现象,不仅各行政地区间很难沟通,农、林、水利部门也各自为政,条块分割,职责不清,管理紊乱,严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致使“公地悲剧”常常上演,破坏了生态环境。因此,要建立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改变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打破行政界线,统筹安排,协调规划,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
我国目前已制订了《环境保护法》等6部环保法律和《森林法》等9部资源保护法律,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但是由于执法不严,群众法制观念淡漠,资源环境破坏屡屡发生。因此,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坚决制止毁林开荒,陡坡开垦以及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剖析我国产生的生态问题,究其深层次原因是生态保护观念没有在全民心中扎根。因此,要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积极宣传保护长江的重要意义,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全面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树立保护长江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使保护长江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环境保护不能仅靠政府推动,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推动、环境保护社会组织辅助、社会公众参与的模式,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我国现代化起步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外发达国家在生态治理方面已经积累了先进的经验。在跨流域生态治理方面,我国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还很薄弱,但是在发达国家,比如德国、瑞士则积累了优秀的成果。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结合我国生态治理的特殊国情,学习先进的生态保护技术、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切实可行的方案。
酸雨、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等一系列全球生态问题凸显,保护全球生态环境是每个地球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人类不能再明哲保身,要用全球的战略眼光,加强团结和合作共同治理生态问题。对于全球性问题应加强交流和合作,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针对不同国家的情况分担生态保护任务,实现最广泛的合作。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其中环保类的社会组织发展势头良好,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自然之友”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她举办的多项活动不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也影响了人们的环保理念,并对我国的生态决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模式。我国也意识到社会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可以是沟通民众的桥梁,人们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表达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以其特有的专业性从事生态保护活动,有利于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实现,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
[2] 谭庆,陈国富.推进新型工业化基地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4(2):18-20.
[3] 禹雪中,冯时.中国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9).
[4] 廖巍.场镇改造与生态文明建设——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场镇改造工作的调查[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4(1):26-28.
[5] 杜振华,焦玉良.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实现生态补偿[J].宏观经济研究,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