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雪梅
(西南民族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藏族习惯法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习惯法不仅对藏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有所影响,而且对藏区的法制建设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直到今天,习惯法仍被部分藏区民众认为是他们“行动中的法”和“活的法”,是经过千百年的生产和生活总结出来的经验,是长期以来被遵循的带有普遍性的行为规则,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构建了公平有序的环境。同样的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和环境之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所有类型的纠纷都通过国家法律途径解决,难免会伤害民众长期以来建立的良好感情。可见,在藏区法律并非是唯一的且最好的解决矛盾与纠纷的途径。故历史文化等传统的因素在藏区的社会和经济的建设中应当被重视,保留那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习惯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的法治文明建设和降低法律执行成本。这不仅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国家的大一统,各民族的多元一体,是各民族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1]
近几年,在藏区类似自焚、冲击政府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使得群体性事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它引发的相关问题却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思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在发生时间、地点以及影响的地域范围、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也逐渐成为新时代急需和必须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在经济发展上采取的是一种均衡发展战略,对于改变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状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所谓的平衡,忽略了效率,影响了经济效益,是一种较低水平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自东向西的梯度发展经济战略,将有限的资源先投入到东部地区,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以后再投入到中部,然后再向西部逐渐推移的经济发展战略。这样,东部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而西部地区却相对落后,东部地区的富足生活与西部地区的贫困生活形成了非常强烈的反差,而且这种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
在民族地区,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学者认为,民族地区反映出一种“不经济”或“反经济”的文化观念,将这一表现从人生价值观的角度进行审视,那就是“听天由命的人生观,得过且过的生活观,重农抑商的生产观,温饱第一的消费观,共产平均的分配观,崇拜鬼神的文化观,重义轻利的伦理观,忠守故土的乡土观,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实际上,这就是现代“精神贫困”的典型特征。[2]“精神贫困”构成了民族地区物质和经济贫困的一种人文方面的条件,是经济上贫困的少数民族群众在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一种守旧和传统的状态。因此,在民族地区陈旧保守的思想观念也是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由于出现了“无声的发展、无就业的发展、无财富增长的发展”,即缺乏少数民族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法规体系,从而引发了争夺资源收益权的矛盾,这已成为当前民族矛盾的新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当前,藏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不能不归咎于资源的分配机制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这一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的发展趋势。
在缺乏资源共享机制制度环境下的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有时候会为了谁先发现和占有资源或是谁应该获得更多的资源而发生争执或纠纷,而最后往往通过打斗等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这种解决方式既非公平也非效率,在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家族之间结下了仇恨,为以后更多的冲突和纠纷制造了借口,在制度缺失的环境下很难实现公平和公正。通过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使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感受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所带来的公平与公正,从而结束以往为争夺资源带来的暴力局面。在这样的制度下,资源富集地的少数民族群众都享有开发资源的权利,人人都获得同样的平等的待遇,这正是程序意义上的公正。
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正在转型,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各类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民族地区整体落后、少数民族群众相对贫困以及现代化的冲击等因素(及其背后的社会机制)汇合在一起。”[3]这样往往可能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中,由于经济利益引发的冲突占有的比重较大。
社会生产存在一定的落后性,导致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也无法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无法细致入微地去关怀和顾及个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医疗等各方面的权益需求。
群体性事件对参与者本人而言,大多都属于是有计划的、有预谋的。对于事件中的受害者而言,属于突发性的、无法预知的。尤其是一些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使得受害者无法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对事件本身进行及时的处理。藏族习惯法能否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危机干预?
群体性事件既具有社会问题的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单纯依靠法学或是社会学一般的原理和理论去解释其中的各类现象和矛盾,是远远不够的。考虑其特殊性,应从多角度、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去研究和解决问题。加之藏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表面看起来只是一国内务,但背后往往会隐藏着或多或少的国际因素,甚至成为国际和国外干预的主要借口,而且自身的变化也相当迅速。虽然有成套的法律法规,但是,往往执行不到位,使得很多时候法律被架空,难以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用。藏族习惯法中蕴含的传统文化既有精华的部分,也有糟粕的部分。对于糟粕部分应当防止其扩大化和产生的辐射性区域影响。“对于能够促进藏区经济和发展的传统文化加以保留和尊重,对于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糟粕加以摒弃。”[4]
要预防各种意外,使民众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上接受,避免功能失调以及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危机干预机制应当有怎样的路径选择?这是一项长期工程,需多方合力解决。
藏区的法制建设作为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团结、民族互助和落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力保障。它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藏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部分藏区居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也是阻碍藏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因素。虽然各地区都展开了不同程度的普法活动,也采取了各种方式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法律知识逐渐被藏区的居民所了解,法律法规已成为维护藏族人民各项权益的有效保障。但是,部分藏区居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还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矛盾,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藏区居民的法制观念还需要通过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而不断增强。例如,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宣传栏、宣传资料发放等方式普及宣传《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民族政策,使广大民众在日常生产和生活的潜移默化之中提升法律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
预防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藏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其实现的过程还是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正确认识和及时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对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以维护和巩固。同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构建法制保障体系。借鉴历史结合藏区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加上国家的大力投入和帮助,最终藏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将会得到全面发展。只有经济繁荣和发展了、社会进步了,才能真正地从源头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在藏区的农村,大多数群众与本村或村外的人发生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会向乡村干部寻求帮助。乡村干部自身在法律素养方面也比较缺失。甚至少数地区还存在寻求本村有威望的长者或是能言善辩者帮助调解纠纷,他们最后处理问题不依照法律而是看当事人哪个能说会道就偏向哪方。
在大多数法律人的心中,正义是排在第一位的,追求效率最大化和利益最大化,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可以并行不悖地同时进行,但在一般情况下,似乎二者只能选择其一。所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需要培养大量的有着一定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参与纠纷的调解,以处理纠纷、协调矛盾。同时,他们也可以担任政策法规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等不同的角色。
争取个人自身应当获取的物质利益,应理所当然被看作是提高和改善其生活质量和生存发展空间的一种合理的行为选择。但是,如果这行为违法甚至犯罪,演变成与社会抗衡的公开化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了已经构建起来的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而,这样的行为非常不可取,足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共同探求解决之道。
通过制度上的安排,让资源富集地的群众公平地分享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利,有利于保护藏族民族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秩序。这样,既是合理的,也是在藏区保持和实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只有用制度的形式保障民众的各项应得权利,才是完善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最佳途径。
危机干预机制,可以使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如何尽量避免事件的发生,发生过程中使事件本身得到及时缓解,发生后得到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可以对事件参与者和受害者提供必要、有效的帮助。因此,危机干预机制应当是控制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策略。
构建适应藏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快速而有效的立体型危机干预机制,那么,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同时,也可以增强民众对社会制度的信心,彰显政府处置突发性社会事件的能力。
首先,以事件发生的时间点作为阶段性目标,对事件本身进行不同程度地干预。在事件发生前,以宣传教育为主;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以积极干预为主;在事件发生后,以疏散安抚为主。
其次,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与评估机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对其进行评估。如果是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事件的组织者进行沟通和协调,通过谈判的方式劝服其离开。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认真细致地进行处理。[5]
如果是冲击国家机关、学校,打砸抢烧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则应依法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措施,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和控制能力,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避免该类活动进一步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人员伤亡。
最后,对干预机制进行系统性整合,各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探索建立有利于协调和解决当地民众的各种纠纷与矛盾的制度,避免其进一步扩大化,蔓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只有从不同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相应的危机干预,才能使事件本身达到预期的目标。
“人,时代,法律都喜新厌旧。”[6]重视藏族社会长久以来建立的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网络系统,发挥习惯法的优势作用,以实现习惯法与危机干预机制的良性互动才能达到资源整合,提高干预效果的目的。
一方面,可以利用习惯法中的本土文化机制对藏区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危机干预,增强民众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而不能完全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利用习惯法的协调原则来分配利益,进行资源配置,协调和均衡藏区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的利益,让他们共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藏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利用习惯法中本土文化机制来进行危机干预,而不仅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探寻解决藏区各种纠纷、矛盾和各类问题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采取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约束的外部干预机制与习惯法对个人行为调节的内部干预机制相结合,二者进行良性互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预防和制裁以及事件发生以后的进一步扩大化都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1]张丽红,金炳镐.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J].贵州民族研究,2014,(11):1-4.
[2]庄万禄.民族经济学[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3:98.
[3]安民兵.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以利益协调为视角[J].广西民族研究,2013,(9):22-27.
[4]严雪梅,杨公卫.习惯法现代化适应路径选择[J].人民论坛,2014,(6):108-110.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天津政协,2012,(11):12-15.
[6]杨遂全.人类学初探[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