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娟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近代启蒙以来,伴随着主客二分,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工业成就的同时,也给大地母亲带来了满目的疮痍,引起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产生与发展由此成为生态保护运动兴起的动因和基础,最终导致了生态文明的产生。在我国,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自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并称“五大布局”,这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关乎国家发展、人民幸福、民族振兴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中国梦”重要环节之一。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与选择,学术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形成的共识是一方面我们要进行生态道德教育,发展生态伦理,即通过培养公民的生态意识、提升公民的生态能力,从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制度约束来规约公民的行为,从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但是迄今为止,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并不能够令人满意,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注重以正面、理想的生态道德教育,轻视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就集中探讨这个问题。
自我国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布局以后,生态伦理作为生态文明的伦理基础和核心灵魂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它倡导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我们要尊重大自然、热爱生命、保护环境。但是,这种正面、理想的道德教育,似乎并未起到很大的成效,雾霾日益严重、垃圾遍地可见……这些成为了我们每日必见“风景”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生态伦理有其内在的不足,我们还需要用制度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先从哈特的两个规则理论谈起。
人首先是有肉体的个体的人,有着自己的个人需要和利益,但是面对着一些事实,哈特归纳为五个自然事实:人是脆弱的、人与人之间近乎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资源的紧张和有限性、有限的理解和意志的力量[1],这五个事实表明个体需要一定的方式联合起来,才能在自己的联合体中获得认识自然、征服自然的力量,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正是因为人的存在的双重性导致了个人需要、个人利益与社会需要、社会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会发生冲突。当个体在满足自己的需要时,由于社会必然性的存在,它必须要扬弃自己的一些需要和利益,来达到和他人的需要、利益以及社会需要、利益相一致,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联系的理性表达。道德就是调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它主要表现为“不得如此、应当如此”的义务性的规则,哈特称之为“主要规则”。但是,由于这个义务性的道德规则,是在人们社会生活实践的过程经过多次反复并经过思想家的提炼和概括形成的,它本身没有权威的确认、系统的制度和有力的后盾。这些主要规则具有几个不足:一是不确定性。道德不能确立一个作为普遍同意的是非标准和解决人们纠纷的共同尺度,这些义务性规则产生不是经过人们共同认定的,而是自明的。二是不具体性。道德这种主要义务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要求经常是倾向性、笼统性的指导,很难具体确定行为的具体模式或行为的责任。三是低效率性。这些义务规则对社会利益的调节效率低,因为它主要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形成对人们行为的自律,缺乏必要的、外在的奖励和惩罚的手段。因此,道德作为社会存续的纽带,只有在一个美好的社会中才能成为现实。
在一个充满着利益纠葛的社会中,仅仅有道德的存在是不够的,“社会需要出现另外一些规则来弥补这些不足,这些规则可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控制道德规则的发展变化并决定其取舍,可以确定一个权威来裁定纠纷和执行裁决。对应于前面的主要义务规则,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涉及个人必须做或不得做的行为,而次要规则涉及主要规则本身。次要规则说明主要规则可以最后被查明、采用、消除、改变的方式和违反主要规则的事实被查明的方式,次要规则赋予义务规则以新的属性,并形成一个既能体现基本义务准则又能保障它在生活中实现的社会规范。”[2]这种社会规范就是制度。因此说,制度体现和保障维系着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是它的使命。制度是一定社会根据需要为人们的各种活动设计、制定、供给的一定规则,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如规则、法律)和非正式制度(如习俗),本文所论述的是正式制度。可见,因为道德存在着内在的不足,制度有维系着社会基本的道德义务,所以,一个社会文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制度来保障。
在生态环境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成了一个地球村,已不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情感、共同的习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回忆为纽带的“熟人社会”,社会不再是家庭的扩大体,而是变成了开放的、相互合作的体系,独立的利益关系成为了主体实现其各种权利的前提。单纯的依靠内在的良心和自律就能使生态环境维持一个良好状况的社会已经过去,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变得日益复杂,集体主义、利他主义不断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进行交锋,在大多数情况下,后者占据了上风,人们经常为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出现大肆破坏自然环境、掠夺自然资源,无休止的砍伐、填海等,生态环境已经变得岌岌可危,这时如果没有有力的、强制的制度加以保障,人们还是不会很自觉地去遵守保护环境的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也将停止不前。因此,制度保障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诉求的对象,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保护生态环境,爱护自己的家园;二是要注重“文明”的建设,一个文明的形成绝非单个人的努力,而是人类行为共同进步的结果,而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宪法作为一个社会的根本大法,它是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的原则进行规定的社会基本制度,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得以产生和发生效力的根本依据。宪法中提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3]宪政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国家治理,是表达和谐和正义价值理念的制度载体,它通过宪政共和、宪政法治等具体化的制度安排,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最根本的正义的背景,对塑造人们的生态道德意识、规约人们的生态行为,调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具有最深刻的意义。
正朝着现代社会迈进的当代中国,经历着从“先污染后治理”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范式转型,生态范式的转变也转变了人的身份,人除了要求有“国家人”的身份,还要以“生态人”的角色加入到社会生活中,它追寻的是公共的生态利益,而不是单个人的利益,也不是一小撮人的利益,它体现的是生态和谐的价值理念。而宪政共和制度就是对和谐的价值理念的制度安排,规约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宪政共和是依据公益优先、生态和谐的价值理念所进行的以公共善为目的制度安排,它确保了公共生活领域(包括生态领域)的独立性和独特性,促进了社会公共生态利益的实现。首先,宪政共和制度强调“全民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就意味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自然资源都是公有的,是归全体人民所共有的,是公共、共同的财产。它要向全社会公民平等的开放,不能存在任何的歧视性和层次性。这是全民的权利,是宪法赋予人们的。紧接着,“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在享受自然环境给予我们益处的同时,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作为生态利益的享受者也有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责任,因为生态环境是公共的、是全民的,我们有责任使全民享受到优美的生态环境带来的益处,从而促进全体公民自觉地关注公共的生态利益,以积极的方式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追求生态境遇的改善和生态利益的实现。
不仅如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宪政法治的强有力保障。法治是良法之治,它内涵着正义这一理念的价值诉求。正义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所得的与所付出的相称或相适应,换句话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二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它包含着平等的意义。概括起来讲,正义就是对现实的利益协调和分配的衡平。宪政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这有助于调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平等分配,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首先,宪政法治促进和实现种际正义。种际正义是指人类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他组成生态系统等之间的正义问题。宪政法治通过强调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从而确保了人类有权利享用大自然提供的丰富资源,同时也有义务维护和尊重大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完整和美丽,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应该保持一种适度、适当的开发与保护关系,既不能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破坏大自然的持续生存,也不能因为保护自然环境而不顾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内在的,自然是人的自然,人是大自然中“得其秀而最灵”者,人既应该成为大自然的开发者,又应该成为大自然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只有这样,人和自然才能各得其位、和谐相处、协同共生。
其次,宪政法治促进和实现代内正义。代内正义是指不同民族、地域、群体、性别之间的生态公正,是指在同一时空下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之间的对等。在我国,弱势群体、女人、黑人、偏远山区、农村等成为了生态利益上的受害者,承担了太多的与他们所享受的生态资源、生态利益极不相符的生态责任,背负了太多的生态赤字。所以,宪政法治通过保障这些人在享有环境上的正义性,旨在减少国内因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从而使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
最后,宪政法治促进和实现代际正义。代际正义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生态公正,主要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问题上应保持公正,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资源而使后代人无自然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灭后代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放弃使用眼前的自然资源。当代人和后代人构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宪政法治促进和保障了共同体的任何一员使这个共同体继续存在和延续下去的权利,如果没有一个资源丰富的大自然和完整、美丽的生态系统,这个命运共同体是无以为继的,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储备原则”,我们要有一个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等的合理的资源储备,以保障后代人和当代人一样享有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社会制度是社会关系的整合机制,它是宪政制度框架下的具体制度,是宪政制度的具体化、现实化,它广泛存在于人的各种活动领域,它具有更强的制度性、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它能够更有效地鼓励合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惩罚违反破坏生态环境的公民行为,从而使生态文明建设有了外在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因此,提供一种合乎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是实施公民道德的现实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4]这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本节从政府、企业、公众三个维度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最为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三种社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政绩成为了各级政府是否作为的评价标准,于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急功近利的思想开始泛滥,特别注重短期行为,大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盲目上项目,大肆招商引资、大兴土木工程,制造出大量低效的GDP 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出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博弈的现象。时至今日,物种急剧减少,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不堪重负,大地母亲面目全非。不得不说,政府应该为现有的生态环境买单。因此,建立一种绿色的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民众健康指数等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并且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不仅如此,还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政府抛弃掉急功近利的思想,约束政府的生态行为,把各级领导干部从过度重视单纯 GDP 引导到重视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上来,还人们一片碧水蓝天。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中间力量。若企业本身没有“资源有价值、环境有责任”的生态意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终将停止不前。因此,我们要建立集约化生产经营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引导企业将生态责任、企业发展、产品创新等融为一体。首先,要引导企业改变传统的、靠大量消耗资源支撑工业发展的旧模式,调整和优化企业产业结构。积极地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努力开发新的绿色能源,如风能、水能等,积极寻找高污染产品的替代品,走资源集约型的生产经营的路子。其次,要促使企业形成一套事后的环境处理模式。尽管企业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调整了产业结构,但这些都是长期内才能见效的,在短期内企业污染环境在所难免,再加上企业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的漏洞从而给环境带来污染和破坏。所以,要促使企业形成一套完善的处理模式,勇敢地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加大对环境的补救和改善力度,把对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
人民是历史的推动者和创造者,任何文明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人民的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也不例外。我们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文明实践活动,鼓励公众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开展社区环保活动,营造全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使公众真正参与到保护环境、爱护大自然的行动中来,使建设生态家园成为人人参与的自觉行动。要倡导绿色生活,建立绿色消费制度。它要求人们在消费过程中自觉抵制对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产品和消费行为,购买在生产和使用中对环境友好及对健康无害的绿色产品;反对人们的奢侈浪费,从对物欲的狂热转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这种转变是符合人与自然的本性的,只有这样,美丽中国才能因人的行为而更加美丽,人才能适宜地栖居于美丽的地球之上。
[1][英]H.L.A.哈特.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1.
[2]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