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燕
(四川外国语大学 重庆 400031)
养老保险“双轨制”是指事业和企业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制度,即事业单位个人不需缴纳,完全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企业人员的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按20%和8%的标准缴纳,个人必须缴纳一部分。
而养老金并轨就是将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双轨制合并为单轨,主要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入到企业中,都实行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标准进行缴纳,个人必须缴费的制度。并轨后,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企业员工,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标准都一致,包括养老保险的缴纳、核定以及发放都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统”指社会统筹,“账”指建立个人账户,统账结合的养老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社会统筹部分由单位缴纳本单位工资的20%;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并轨后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一样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金制度。而不是采取之前的方式: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职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同时增加养老金的调制机制,根据职工的工资增减以及社会物价涨跌的情况,适当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养老金与社会物价脱节的尴尬发生。
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合并在一起,做好两种制度的衔接工作,安抚公务员的不满情绪,将改革前开始领退休金的“老人”,目前在工作岗位上的“中人”,以及未参加工作的“新人”三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过渡,顺利合并为一体。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标准化,专业化管理,加强组织服务意识,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并轨顺利进行。
职业年金被称为我国养老报险的第二支柱,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多层次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以及员工在缴纳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必须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本单位总工资的8%,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4%,退休后,个人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上缴的职业年金和养老报险的管理与监督必须加强,健全组织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与监督体系。
在1995 年,企业率先进行了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机制未变,依然由国家财政给予拨付。因而将原本几乎无差距的养老保险变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即“双轨制”。事业单位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由国家支付,个人不缴纳,而退休后却能领到比企业员工多两三倍的退休金;而企业人员不仅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而且退休后领到的退休金比事业单位人员少两三倍,这完全是不公平的。即使是同样的年龄,同样的学历,同样的职称,同样的职务,同样的技能,同样的贡献的人仅仅因为退休时所在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时领到的福利也不一样,而且是两三倍的差距,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对“双轨制”不满,对其不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
养老保险“双轨制”的不公平待遇,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也增加了一部分公务人员的优越感,平时养尊处优、工作涣散,不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不为人民办实事,严重脱离群众,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造成当今社会的政府信任危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双轨制”时期,事业单位人员由于未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要想从事业单位进入企业,那他之前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必须从零开始;而企业人员要想加入事业单位的队伍,那之前在企业所缴的养老保险几乎等于白交了。这样的制度,严重阻碍了事业单位与企业间人才的流通。并轨后,有利于市场人才的自由流通,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由于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接近1.3 亿人,到2050 年,这个数字将会达到3.32亿人,超过总人口的23%。目前,全国31 个省(市、自治区)已有26 个进入老龄化状态。在老龄化社会下,从1997年到2012 年,我国养老保险金额的缺口已经从最初的50亿元开始逐渐增加到2400 多亿元,几乎翻了48 倍。随着老龄化的增长,这个缺口会随着退休人员数量的增长而不断增大,那么如此大的缺口,该如何填补呢?
自1995 年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实行的“双轨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由国家支付,无需个人缴纳。而并轨后,将企业、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合并为一种制度,改革之前事业单位人员欠下的那部分养老金又由谁买单呢?
公务员热已持续已久,这其中不乏因为公务员的高度稳定性以及高薪待遇,而养老保险的并轨势必引起公务员待遇的下降,引发在职公务员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导致辞职,引起政府内部的动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在实行“双轨制”的期间,由于事业单位退休金是企业职工的两三倍之多,违背共同富裕的理想,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导致企业职工失去对在企业工作的信心,挫伤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妨碍我国经济的进步。
从目前来看,我国养老金缺口巨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政府不能单独依赖财政投入来弥补养老保险缺口,必须采取多渠道的方式像社会筹集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税种(如高消费税等)、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划转全国社保基金方法等来弥补养老保险缺口。与此同时,在保证国家养老基金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多渠道投资,达到即使通货膨胀也不贬值,甚至实现增值。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是于2010 年10 月28 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第17 次会议通过,2011 年7 月1日将正式施行。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 月28 日修订通过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自2010 年建立以来,一直都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但依然有很多缺陷存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可以像国外借鉴经验。如美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联邦退休金制度、私人年金计划和个人退休金计划。联邦退休金制度是美国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政府无需承担;私人年金计划由各企业自愿建立;个人退休金计划是个人自愿参加,储金一般个人出3/4,企业出1/4,联邦政府通过免征所得税予以扶持和奖励。美国这种将养老保险分成三个层次的方法,有利于多层次保障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长期实行的“双轨制”必然留下了众多的矛盾和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需要循序渐进,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目标,在人民的呼声中一步一步的推进改革。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S].2015.
[2]罗鸣捷.养老保险双轨制的问题与改革[J].时代金融,2013,(9).
[3]刘丹霞.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例[C].安徽大学管理学院,2014.
[4]秦勤.浅谈我国养老保险的问题与完善[D].四川省: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