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秀芬
(浦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福建·浦城 353400)
目前来说,我国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之后,会计的基础性工作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制度基础。但是从会计监督方面来说,却依然亟待改善。由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只留下两种支付方式,即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其中,工资与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类是选择国库直接支付,剩下的所有支付行为都是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一方面,国库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时,资金的使用单位需要向上级的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其中资金的使用项目必须通过申批后,相应的账户才会拨入资金。直接支付的方式拉伸了款项入账的时间,单据的转接,事项的交接过程延长,这些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传递与监督。另一方面,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时,会计支付监督力度下降,较易产生预算单位套取资金或者转移资金,甚至会出现挪用资金的问题。
在国库支付的管理过程中,很大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就是完成好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的一一对应。但是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会计财务人员与核算单位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对其的监督管理只能是在购建环节里。这也就意味着,在购建环节之后的使用,管理,回收等环节都无法进行有效的清查与核对。效率低下的清查与核对,也就容易产生账实不符,或者资产流失。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核算单位认为自身的审核由国库支付财务人员把关,国库支付财务人员则认为财务权由核算单位自己把握,所申报的财务内容责任应由核算单位自己承担。但核算单位的报账人员则自身的责任界定为出纳与开单据人员,认为最终的申报能否通过,在于国库支付的财务人员。责任不清的问题也就会造成各方的会计工作流于形式。再加上很多单位的财会人员对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政策理解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足,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就容易造成疏漏与错处。而目前来说,国库集中支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支持,它是建立在政府部门文件上的一种支付方式。现行的财会法律与制度依然是以国库分散支付方式为基础的,政策法规的滞后也就带来了相应的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重点在于提高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科学性。但目前来说,由于部门预算科学性待提高,详细度不足,财政部门若想通过国库直接拨付与授权拨付进行资金效率的提升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预算指标项目的编制,预算指标项目的编制不完善,项目支出透明度不高,支付程序不规范,这些都造成了预算方面的问题。
不论是哪种支付方式,都需要有专门的监管体制。一方面要在国库支付制度下,对支付过程中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细化,针对性进行监督与核查。另一方面,在现有的财政监督制度下,要开展起部门与公众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工作,把对资金财政的监管进行优化,透明化,制度化,细节化,提高监管工作的全面性。
基于此,一方面要提高相关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政策理解水平,对部门预算进行科学完善地编制。对从事财政预算工作的人员进行从严选拔,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学习能力与业务素质过硬的人才方可从事这一工作。大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其道德水平。同时也要建立起完善的考评机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超出预算的项目,行为依制度进行管理与考核。修订原有的《预算法》,对预算会计制度进行完善,以保证其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
现在的国库集中支付主要监管在于资金拨入前的审批上,对于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使用效率都没有相应的措施。由于管理上后续不足,环节细致度不足,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大增。基于此,也就产生了当下资金一旦支付后就完全失去监管的情况。基于此,一方面要建立起科学客观的财务管理方法,对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进行责任界定与认定。指定相关部门专门进行资产的后续管理与监督,责任划分清晰,岗位相互牵制。考虑到国库集中支付下,账户风险问题,应着眼于推进公务卡的制度,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来达到财政动态管理监督的作用。重点对现金支付进行监管,避免腐败与挪用。如可选择政府采购制度来提高支出的科学性与公开性。
由于目前我国的预算年度是从每年的1 月1 日到12月31 日,但进行预算审批的各级人大则要在每年3 月开会,这也就形成了1 月到3 月间预算的执行缺少法律与制度监管的现状。再加上预算科目不准确,审批时就很影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正确落实。同时,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律依据目前依然没有,威慑性与约束力不足,这些都会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长远运行。
基于此,一方面,可以考虑采用国外跨年制的预算制,把1 月1 日到12 月31 日更改为上年4 月1 日到第二年3 月31 日。当然,也可以酌情改变人大的开会日期,把全年预算工作做到位,规范化预算项目。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一个良好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外部运行进行部门间的监督,从内部运行进行业务间的监督。从监督周期上,要设定日常的周期性监督与专业的抽查性监督。把事前监督做到位,事中监督做细做实,事后监督做透明,才能达到监督的应有效果。为了达到这一效果,财政部门应从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各级政府的审计部门应从会计制度方面进行外部监督。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则要积极进行外部监督,让社会与公众参与到监督过程中来,提高监督的公开性。作为政府支出部门,则要与供应商一起,对国库资金的结算过程与支付程序进行监督。
国库集中支付问题目前来说,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制度,它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初级发展阶段的现状也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善改进。要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要从国情入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改进,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国国情财政管理制度。
基于此,一方面要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的现有制度,推进电算信息化的普及。做好会计核算系统的现代化工作,以信息化管理,电子化管理为方向,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让财务预算审批程序规范化,具可追溯性,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与财务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必须与财政部门多沟通,多交流,会计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与全面性。同时,对预算单位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要提出确实的要求,从预算项目着手,逐条清理,逐条审核,对每笔资金的流动去向原因都要有账可查,有账必查,并把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中来,根据其工作质量核批其资金。强化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尤其是会计电算化的水平要严格把关,鼓励会计从业人员考证、培训、进修,进一步优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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