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新旗
(南京女子监狱 江苏·南京 210012)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监狱作为行政单位开始全面执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原按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的基建账也同步并入行政账(大账)。鉴于监狱单位与一般行政单位相比有其特殊性,如监狱和监狱企业法人为同一人,监企资产、资源和管理无法绝对分离等等,导致监狱单位在基建并账中存在一些与一般行政单位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大部分监狱执行新制度一年以来至今仍未得到解决。笔者现就监狱单位基建并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成因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期盼与同行商榷。
按照新制度要求,监狱单位单独核算的基建项目应全部并入大账。但因监狱大部分基建项目系资金拼盘项目,主要包括监狱资金(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自有资金(弥补监狱基建项目资金缺口)两部分,在并账时,为了简化、图省事,人为将基建项目拆分,将属于监狱资金部分(主要是财政拨款)并入监狱大账,属于监狱企业自有资金部分不并账,或划到监狱企业核算。
部分监狱单位基建项目在开工后因项目建设周期长、财政拨款不到位、材料价格上涨、设计变更和追加预算等原因,在2014年年初并账时,仍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考虑到将这些项目并入大账后,无法编制上报行政会计年度财政决算。因此,这些监狱只能无奈将这些项目不并入监狱大账,不是放在原基建账套里不动,就是将其划到监狱企业核算。
鉴于我国目前监狱和监狱企业均在同一党委领导之下,法人为同一人。监狱和监狱企业在分离后财务管理尚不够规范,各种资金往来习惯上均作为内部往来处理。因此,在基建并账时,监狱一般都将监狱基建项目向企业借款作为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入大账,造成年终编制财政决算时年终结余为负数,无法通过财政部门审核。
在运用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基建并账公式时,由于对公式中的指标理解不深不透,计算比较教条死板,造成比较大的工作量,使并账工作显得繁琐复杂。比如:在“经费支出”和“待偿债净资产”计算公式中,都有(“本期用基建借款支付的在建工程款”-“本期用基建拨款归还的基建借款”[基建借款借方发生额-用应缴款项和尚未使用的借入款偿还的基建借款])指标,这是一个比较难以理解和计算的指标。在计算时,一般是将“基建借款”科目和“基建拨款”科目共同形成的“银行存款”科目本期借方、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分析,不但工作量大,比较繁琐,而且很难分清是用什么资金支付的“在建工程”或归还的基建借款,造成“经费支出”和“待偿债净资产”计算结果不正确,影响基建并账。
监狱单位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属于行政单位,执行财政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不仅是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是本身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因此,在执行基建并账时,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人为的拆分,简单地将监狱资金部分(主要是财政拨款)并入大账,其余部分就放在那里,或并入监狱企业,应认真执行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在与企业核对准确的基础上,以监狱基建项目为单位,不分资金来源,完整地将其并入到大账。只有这样,监狱才能向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报表信息,也才能为本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基础信息。
监狱和监狱企业财务部门,在基建并账前,要认真梳理基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核实确认项目资金实际缺口金额,并将监狱基建项目资金缺口情况分别向监狱党委和企业董事会汇报。监狱党委和企业董事会要在遵循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0]99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共同研究资金缺口解决方案,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企业集团审批,彻底解决监狱基建项目资金缺口问题,为基建并账创造条件。
监狱在基建并账时,应直接将基建账套中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向监狱企业的借款,全部调整到“其他借款”科目,明确其基建借款性质,按“其他借款”列入“基建借款”进行计算并账。
要认真学习钻研《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讲解》中有关基建并账的规定和计算公式,加深理解,掌握其含义,对基建并账制度中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要灵活掌握、正确运用。鉴于基建账套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大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两者核算基础不同。故在基建并账时,对基建借款应遵循“使用时不确认支出,偿还时确认支出”的原则。在“经费支出”和“待偿债净资产”计算公式中,可将(“本期用基建借款支付的在建工程款”-“本期用基建拨款归还的基建借款”[基建借款借方发生额-用应缴款项和尚未使用的借入款偿还的基建借款])共用指标,简化理解为“基建借款本期净增加额”(相应扣减“经费支出”或相应增加“待偿债净资产”);如是负数,即是“基建借款本期净减少额”(相应增加“经费支出”或相应扣减“待偿债净资产”)。因为在不考虑“以贷还贷”(对基建借款余额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基建借款本期增加数应全部用于在建工程,基建借款本期减少数应全部是用基建拨款等收入归还的基建借款。因此,在计算时,可将本期基建拨款等收入总额视为“本期用基建拨款归还的基建借款”,然后,以基建借款本期净增加额或净减少额为基数,倒轧出“本期用基建借款支付的在建工程款”。总的要求是:在并账后,大账中“长期应付款”贷方余额应等于基建账中“应付工程款(一年以上)”贷方余额和“基建借款—其他借款”(监狱基建项目向企业借款)等贷方余额之和;“待偿债净资产”借方余额应等于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本期贷方净额和基建借款—其他借款”(监狱基建项目向企业借款)等贷方余额之和。
[1]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S].(财库[2013]219号,2013.
[2]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讲解[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