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桑卓嘎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因此,确立什么样的制度和模式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当今世界,共有20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亚洲的民族总数在1000个以上,大约占世界民族总数的一半,是民族最多的一个洲。中国有56个民族,亚洲拥有50多个民族的国家还有印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由于民族多、国家少,因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往往引发民族问题。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而我们的党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条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压迫制度的结束和民族平等新时代的开始。相应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先后载入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同纲领》第51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就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此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成立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实施。
西藏位于祖国西南边陲,青藏高原的西南部,是我国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和平解放以前,西藏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由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组成的农奴主阶级对广大农奴和奴隶进行极其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西藏人民灾难深重、生存维艰,西藏社会陷入极度贫穷落后和封闭萎缩的状态。1904年到过拉萨的英国随军记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萨真面目》中有详细的记载。他说,当时的西藏,“人民还停留在中世纪的年代,不仅仅是在他们的政体、宗教方面,在他们的严厉惩罚、巫术、灵童转世以及要经受烈火与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们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已故十世班禅大师曾指出:“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西藏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会。其黑暗、残酷的程度,恐怕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三大领主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占有农奴的人身。旧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河流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约占人口5%的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占西藏人口90%左右的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被束缚在庄园的土地上,世世代代依附领主,农奴主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同时实行的是非常森严的等级制度,残酷地压迫和刑罚广大农奴和奴隶。今坐落于日喀则江孜县和康马县的帕拉庄园、郎桑庄园建筑结构中充分体现综上所述。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的代理人;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农奴如果“触犯”了三大领主的利益,按其情节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坠悬崖,抛入水中,或杀戮之,惩戒将来,以儆效尤。寺庙和贵族都有监狱或私牢,可以自备刑具,私设公堂,惩罚农奴和奴隶。
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严重窒息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使得西藏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世纪中叶,西藏社会仍然处于极度封闭落后的状态,现代工商业和现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几乎是空白,农业生产长期采用原始的耕作方式,牧业生产基本采取自然游牧方式,农牧品种单一退化,劳动工具得不到改进,生产力水平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极其低下。广大农奴饥寒交迫,生存维艰,因饥寒贫病而死者不计其数。大量事实证明,到20世纪中叶,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在西藏已经走到了尽头。西藏社会矛盾重重、危机四伏,广大农奴为摆脱绝境不断发动请愿、逃亡、抗租抗差和武装反抗。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为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奠定了基础。协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和西藏的其他代表一起出席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后,毛泽东主席提议在西藏不再成立军政委员会,而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为贯彻《十七条协议》正式成立自治区做准备。经过在北京的西藏各方面代表充分协商,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报告,经国务院批准于1956年6月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治区筹委会可以说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先声和雏形,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建立了组织基础。但一些上层反动集团妄图永远维持封建农奴制的统治,撕毁了《十七条协议》,发动了武装叛乱,他们表面上打着“反对汉人”的旗号,实际上是阴谋分裂祖国,反对西藏百万农奴强烈要求的社会改革。我党根据西藏人民的意愿,坚决平息了叛乱,并进行了民主改革,彻底摧毁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动统治,解散了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自治区筹委会正式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至此,西藏进入了人民掌权的时代。在政权性质上,彻底摧毁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推翻了专制政权、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新政权;在所有制上,废除了三大领主独占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建立了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在人身地位上,废除人身奴役,百万农奴获得人身自由成为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在经济地位上,彻底改变农奴遭受残酷剥削的局面,翻身农奴从此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并可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在法律地位上,废除了维护农奴主阶级利益的法典,建立起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法律制度;在教育权利上,打破了三大领主对教育的独占,百万农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文化素质普遍提高。
中央政府为了更好处理西藏民族关系、解决西藏民族问题及实现西藏繁荣富强,1965年8月,全国人大举行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召开西藏自治区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议案,讨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的问题。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同意成立西藏自治区。于是,西藏自治区于1965年9月在拉萨召开了成立大会。它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在西藏的光辉胜利,是西藏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确立。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西藏具有一定的自治权,这是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民意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具有巨大优越性。伴随新型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政治观念的传播,西藏百万农奴和旧时封建贵族等都成为享有平等权利的现代公民,行使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政治权利,极大调动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世纪80年代,西藏和全国一样掀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热潮。进一步加快西藏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特别是在中央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的指引及中央相续召开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一系列为促使西藏发展、稳定的优惠政策的指导下,西藏人民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各项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经过民主改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彻底摆脱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各族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西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西藏四级人大代表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共有3424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一大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已经成为建设西藏、发展西藏的骨干力量,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3.03%。自治区人大主任、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能力也不断提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
——经济发展实现巨大飞跃。中央的关心、全国各地支援和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使西藏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1999年,全区生产总值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05.61亿元;2010年突破五百亿元大关,达506.46亿元。2014年突破九百亿元大关,达92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是1959年的140多倍。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026元、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471元、增长14%。我区生产总值连续22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基础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自治区成立以来,国家在西藏相继安排了一大批重大建设项目。现在以公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2011年,西藏第一条高速等级公路拉萨至贡嘎机场专用公路建成通车,截至2012年底,西藏已建成通航机场5个,9家航空公司在藏运营,开通国内航线34条,初步形成了以拉萨贡嘎机场为干线,以昌都邦达、林芝米林、阿里昆莎、日喀则和平机场为支线的机场布局。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2012年,西藏电力装机总容量达到123万千瓦,用电人口覆盖率达到100%。2014年西藏已有665个乡镇通光缆,乡镇通光缆率达97.5%,全区光缆长度达到7.48万公里;仅去年就完成905个行政村通宽带建设任务,累计实现3231个行政村通宽带,行政村通宽带率达到61.41%,并新增110所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宽带接入。全区县以上基本实现3G通信技术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通宽带、村村通电话。截至2013年底,互联网用户数达到202.7万户,普及率为67.5%。截至2014年底,西藏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用户数达到327.7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人107部。各项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蓬勃发展。
——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以安居乐业为突破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向纵深推进。安居工程实施以来,到2012年底,全区累计建成40.83万户安居房,占农牧民总户数的88.7%。2013年底前,所有农牧民住进安全适用的房屋。水、电、路、讯、气、广播电视、邮政等农村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乡镇通邮率、乡镇通公路率和行政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0%、99.7%、94.2%。累计解决193万农牧民的安全饮水问题,15万户农牧民用上了清洁的沼气能源,农牧区碘盐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从1978年的175元增加到2014年7471元,财政对农牧民群众的直接、间接补贴达人均3629元。随着人民生活逐步富裕,消费结构开始多样化,冰箱、彩电、电话、电脑、洗衣机、摩托车、手机等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
——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社会发展上,西藏在中央的支持下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在全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西藏已建立起一个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完整的现代教育体系。从1985年开始,实施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农牧民子女包吃、包住、包学费的“三包”政策,先后12次提高补助标准,惠及51.04万人。2007年,在全国率先实现9年免费义务教育,2012年又在全国率先实现15年免费教育。截至2014年底,全区有小学在校生292016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4%;初级中学在校生130266人,初中入学率达到98.6%;普通高级中学在校生47825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18291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达70.2%;在校本专科生33452人、研究生1079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7.4%。二是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免费医疗农村全覆盖,实现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经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目前为年人均300元,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惠及全体农牧民。三是率先在全国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50元的农牧民家庭全部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西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对象不断增加,低保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截至2014年,我区先后8次调高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9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150元。各类保障人群补差标准分别为,重点保障对象1770元,特殊保障对象1325元,一般保障对象883元。2014年西藏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达260.6万人次。2014年西藏五大社保各项标准都有新的提高,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效保障西藏各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四是率先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实现了无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是全国民众关心的重点,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2013年,西藏全区全年新增就业2.8万人,动态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1.4万名西藏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全就业。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保护。西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利寺惠僧政策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寺庙“六个一”、“九有”、“一覆盖”、“一创建”、“一教育”、“一服务”建设,为在编僧尼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实现在编僧尼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低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藏传佛教特有的活佛转世的传承方式和历史定制得到充分尊重,西藏已有40多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认定,目前西藏活佛数量达358名,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寺庙及活动场所,僧尼约4.6万人,还有4座清真寺、1座天主教堂。僧尼们可以进行学经、辩经、灌顶、受戒等活动和仪式。各种宗教活动正常开展,西藏处处可见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
——改革开放不断取得新突破。按照“框架一致、体制衔接、适当变通”的总要求,与全国一道推动了各个领域的改革。近几年,我区加快了民生领域改革;加快了农牧区综合体制改革;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加快了投资体制改革。在农牧区,全面落实“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以及“草场公有、承包到户、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三个长期不变”政策。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极推动全区商业、对外贸易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不仅增强了与内地的交流,同时也加强了与世界的联系和合作。西藏与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立足区位优势,加强与印度、尼泊尔等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实施面向南亚的陆路贸易大通道建设,建设吉隆、樟木、亚东、普兰和日屋口岸,大力发展边境贸易,2014年西藏对外贸易额达138.48亿元。旅游业持续快速增长,2014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553万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达200亿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取得了辉煌成就。
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西藏各项事业加速发展,西藏人民得到丰厚的实惠,我们无不为有中央的特殊关怀而倍感温暖,无不为有祖国大家庭的特殊厚爱而倍感荣幸,无不为有全国人民的鼎力支持而备受鼓舞。西藏人民从身边发生的巨大变化中,倍感中央的深切关爱,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民族团结的亲情,看到了西藏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美好前景。
历史事实充分证明,没有国家的统一、富强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互助,就没有西藏社会的新生和跨越式发展,同样,没有西藏的繁荣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完全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国家主权统一、人民当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为西藏人民实现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提供了有力保证。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Z]2011年10月15日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2013年10月22日
[3]王德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伟大实践[N]《西藏日报》2012年08月14日
[4]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Z]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5]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于2014年9月28日至29日
[6]万其刚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中国人大网》2010年12月29日
[7]自治区人大常委主任白玛赤林在纪念西藏百万农奴解放56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理论参考与交流》2015年4月15日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