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萍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贫困是一个难以攻克的世界难题,也是世界各国必须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贫困的实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能力的贫困,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原因,目前世界各国都一直致力于消除贫困。20世纪70年代之前,衡量贫困的标准主要是收入的匮乏,往往不会关注他们能力的缺失,这种观点一直占据主流地位。比如,美国的雷诺兹认为贫困就是指许多家庭没有足够的收入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1]29。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贫困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人们开始关注资源贫困、机会贫困、人力资本贫困、教育贫困、健康贫困、社会交往贫困、就业贫困、住房贫困等多个维度贫困的研究,这些贫困维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由此加深了贫困的程度。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虽然得到了较大提高,但由于贫困问题的复杂化、多样化和顽固化的特点,致使我国依然存在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尤以偏远农村人口的贫困表现得更加突出,这些人的贫困并不仅仅表现为收入低下,更表现为因收入的相对剥夺而导致的能力的绝对剥夺。他们因为经济收入低、人力资本有限、社会资本缺乏、社会保障水平低,难以享受医疗资源,从而导致可行能力的严重缺失和绝对剥夺。
可行能力是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具体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正常的社交活动、参加各种社区生活、享受政治参与、拥有自尊等自由的更高级的功能性活动。可行能力因此也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2]85。可以说,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开创了研究贫困的热潮,为我们更好地解读农民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也更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从而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总之,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的贫困观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阿马蒂亚·森在《贫困与饥荒》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可行能力贫困”的概念,他认为收入低下是生活贫困的重要原因,贫困的本质是人基本能力的缺失和被剥夺,贫困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收入的低下,而是人的能力的贫困,即:缺少正常生活的能力,因此,对于贫困的衡量不应仅仅以单纯的经济标准作为维度。但是,由于受个人的异质性、环境的多样性、社会氛围的差异性、人际关系的不同以及家庭内部的分配等因素的影响,收入贫困视角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而人们常常会忽略影响贫困的其他更为重要的因素,比如健康、教育、居住环境、社会交往、权利等,由此导致的以收入衡量贫困的观点是不全面、不深入的,因为它无法反映贫困的真实情况。这种贫困的核心观点是贫困的多维性,即:贫困不仅包括收入贫困,更包括在健康、教育、住房、社会交往、权利等多个维度的贫困。单纯用收入低下来衡量贫困是不准确的,当一个人的基本可行能力不足时,也就无法实现正常的基本功能性活动,当然,人力资本的不足、社会保障系统的软弱无力、教育权利的不公平、社会歧视等都是造成人们收入能力丧失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可行能力理论重视绝对贫困的存在,但也不忽视相对贫困的概念,两者相互补充。如果某人无论如何都无法实现一些基本的功能性活动,不管他拥有多少金钱,物质生活多么丰富,但他还是处在一种绝对的贫困状态之中。
“贫困不仅仅是相对地比别人穷,而且还基于得不到某些基本物质福利的机会,即:不拥有某些最低限度的能力……贫困最终并不是收入问题,而是一个无法获得在某些最低限度需要的能力问题。”[3]16根据阿马蒂亚·森的观点,一种可行能力的改善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作用于另外一种能力,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阿马蒂亚·森的倡导下,联合国幵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提出了多维度贫困的概念,并将健康、教育、权利等多种因素都纳入到衡量贫困的标准中来。
可行能力权利观,通过强调权利行为者的主体性与参与性来弥合参与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在主流自由主义权利论中日渐分离的态势。阿马蒂亚·森从可行能力的条件上提出:能力离不开权利,进而强调权利上的平等,具体包括经济、政治、家庭内成员的权利等一系列方面。权利的核心是由个人自由支配的,并受这个社会法律制约的所有资源中可以获取的权利。权利不能独立于主体之外单独存在,无论是结果主义权利观,还是义务主义权利观都把权利行为者排斥在外。权利的重要性在于一定条件下对能力有决定意义,在一些极端问题,例如贫困问题上,权利就显得更加重要,丧失权利意味着无能力[4]209-212。
权利参与观的薄弱更会从根本上动摇民主制度赖以生存的一些基本价值和观念,如人的自由、尊严以及积极进取的主体判断和行动。可行能力理论强调权利中的自我是个独特的、不可重复的自我,并突出主体性与参与性。参与性权利直接牵涉到权利行为者的可行能力,也牵涉到民主社会的实际成效。由此可见,提高能力是实现自由的决定性手段,权利平等是保证自由和能力发挥的根本条件。权利——特别是穷人和弱者的权利,既是关注贫困的实质性问题,又是分配正义的关键性问题。
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源于他的自由发展观,阿马蒂亚·森认为发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实质性自由,发展要消除各种限制人们自由的因素,让人们有能力过上自己想过的生活。可行能力视野中的自由是多元的,阿马蒂亚·森特别分析了促进发展的五种最重要的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护、防护性保护。五种自由能够相互激励和促进,它们之间的关系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强化。可行能力自由发展观认为,扩展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可行能力的自由观和发展观是有机联系的一体,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提升、不可分割,由此摒弃了狭隘的自由观和发展观。贫困是因为个人没有实现实质自由和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能力,发展是人的可行能力的发展,包括实质自由的扩展,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等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贫困实际上是一种生活状态,是人们缺少一种过自己有理由珍视的实际生活的自由。由此贫困可以理解为这种实质自由的被剥夺和缺少,即:可行能力的被剥夺。从“实质自由”视角来看,与自由相对的便是“剥夺”。
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尽管受到质疑,但可行能力理论和多维贫困的概念加深了对于贫困性质和原因的理解,为解决我国农民贫困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发展框架。目前我国贫困农民不仅资源匮乏,而且因为其收入少,个人能力低、人力资本弱、社会排斥大等都影响了贫困农民的整体实力。由于能力的被剥夺,农村贫困人群普遍存在着收入、健康、教育、就业、住房、社会交往等各方面都明显低下的问题,有时农民家庭因某一方面的贫困,进而产生其他贫困,从而导致整个家庭陷于全面贫困的窘境,这些问题相互叠加不仅导致贫困农民家庭收入的减少,而且导致农民一些基本权利,诸如健康、教育、就业、住房等被剥夺,最终导致农村居民的整体贫困。
阿马蒂亚·森认为,政治和公民权利能够有力地唤起人们对普遍性需要的关注,并要求恰当的公共行动。按照社会分层理论,我国农民由于在经济上长期处于弱势群体,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因而农民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一直处于社会底层,难以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利益表达力和影响力微乎其微,更难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他们长期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并且受到较为严重的多方面的歧视,他们的利益诉求很难得到反映和实现,越来越被推向边缘化的地位。
目前我国农民在利益表达过程中主要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可以说,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导致农民成为当代中国最大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历来有商会、工会,但没有农民协会、农民工协会,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难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加上一些基层干部的民主意识差,完全脱离群众等问题,他们往往还会对表达自身正当权益的农民施加压力,打击报复,使得农民越级上访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绝。同时农民的许多合理化意见、要求、建议都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反映,更别说农民的一些实际困难能够得到解决了,这些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政府形象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针对我国农民在利益表达过程中主要存在的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在社会救助政策中,加大对农民贫困人群的赋权,建立畅通的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和参与机制[5]36。可以说,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有效地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重要基础。在此,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发挥贫困人群的主体性作用,充分考虑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让其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提高弱势群体组织化程度,包括注重个人利益的表达,促使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的稳定。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弱势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形成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其次,要将分散和缺乏有机联系的农民组织起来,成立类似于爱尔兰农民协会的全国性的农民组织,从而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农民组织的发展主要还得依靠农民自身的努力,让他们从“要我组织”逐渐向“我要组织”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成立这样的组织,可以极大地提高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利益表达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反映农民的困难、要求,维护他们的利益;再次,要继续强化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利益方面的作用。通过工会组织,有效地表达农民工的利益,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劳资关系,从而改变资强劳弱的局面,提高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能力;最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增加法律援助,为保障贫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和支持,增强其权利意识,促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阿马蒂亚·森将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划分为各种功能性活动,他认为无论是初级的还是复杂的各种功能性活动共同构成了这个人的可行能力集,可行能力集越大,说明这个人可以选择的功能性活动越多,这个人过某种生活的实际自由也就越大,即:“实质自由观”。“实质自由观”看重的是个人作为公众的一员,以及作为经济、社会和政治行动的参与者的主体地位。个人的可行能力是以自由为核心的,扩展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和主要手段,更多的自由可以增强人们的自助能力以及影响世界的能力。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为了拓展人类的自由。阿马蒂亚·森的发展观就是要扩展人们的实质自由,让人们过上自己想过的生活。为了实现人类的发展,实现人类的自由,就要消除那些制约人们自由的因素,包括饥饿、贫穷、不平等。因此,从自由看待发展的角度来说,社会救助政策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政策,须将其提高到发展贫困人群可行能力、拓展其实质自由的高度。
因为贫困是一种没有自由从事个人有理由选择的重要生活,有着各种“不自由”的现象。[6]32对于弱势群体来说,除了我们惯用的收入公平、效用公平等反映结果公平的测度指标以外,还应该扩大测度指标的范围,特别是体现人参与经济生活过程中的公平性。农民的贫困与遭受的不平等待遇若解决不了,就意味着直接剥夺他们最基本的可行能力。因为只有农民的可行能力与实质自由得到保障、尊重和实现,才有可能真正改善农民的贫困状态,形成真正的平等与公正,由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合理,在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1)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拓宽利益表达渠道。阿马蒂亚·森的研究表明:有言论自由的地方就不会发生饥荒,当农民的可行能力在某些方面受到侵害的时候,农民可以借助媒体等表达渠道进行呼吁,就可以引起政府的警觉和重视,因此表达自由能够为农民提供及时的信息,获得这些信息也是农民的可行能力的重要方面[7]51-57。因此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就意味着对表达主体自身权利的一种维护,从而也是农民获得可行能力最重要的途径。
(2)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的投资。以适当的公共政策来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尤其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的投资,改善医疗设施,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相结合的医疗方式,加大对贫困家庭重大疾病的政府补贴制度,尊重农民的实质自由及其应该具备的可行能力,就能够体现对农民的人性化关怀。
(3)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长效机制,发挥人力资本在农村反贫困中的作用。因为,人力资本教育投资可提高农民采用新技术的能力和意愿,人力资本迁徙投资可以提高农民就业机会和收入,人力资本投资可为贫困人口提供可持续性的发展源泉。因此,加大农村的教育投资,促进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的提高,健全农村专项教育投资增长机制应成为我国今后解决农村贫困的一项基本措施。只有通过人力资源的开发,保障我国农民的基本可行能力与实质自由,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平等对待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改善农民“因教返贫”、“因病返贫”、“因失地返贫”的状态。
贫困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而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贫困具有综合性,并面临着许多新的难以控制和难以预料的风险,一旦人们遭遇了一些风险,就很有可能陷入贫困。对于低收入农民来说,他们比普通人面临的风险更多,其抗风险的能力更差,精神也更加脆弱,他们在面临诸如生病、意外灾害、上学等风险变故时,常常会因为无力负担沉重的经济支出而陷入贫困,如果导致贫困的风险因素难以消失,他们就会一直处于贫困之中,无法摆脱。可以说,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贫困的主要根源在于可行能力的被剥夺[8]25-28。而从目前来讲,我国农民贫困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势,所有这些贫困因素相互叠加,共同造成了我国农民的收入和一些基本权利被联合剥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我国农民贫困的多样性和多维度性。贫困人群的多样性和贫困的多维度性,要求我们要采取多维的目标定位。除了以收入为标准界定贫困外,还应该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交、权利等多个方面划定各个维度的贫困标准。尤其是要考虑贫困人群的整体能力,从贫困人群的多个维度确定贫困标准,充分发挥各个维度的积极效应和连锁效应,并通过各个维度之间的相互传递,不断提升贫困人群的发展能力,帮助农民彻底摆脱贫困。目前我国在考虑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上,总是将其建立在牺牲农民根本利益之上,从而过高地估计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例如,由于身份歧视,人为地强化了不平等意识,伤害了中国最大的弱势阶层——农民的尊严与实质自由,加重了就业歧视,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妨碍了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对已有的较大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社会救助政策应该针对各个维度的贫困情况和家庭的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分类救助方式,包括制定多维度的目标机制,扩大社会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将不同贫困类型的家庭都涵盖到社会救助体系内,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应该更多地关注贫困人群的发展能力,助其自助,使其依靠自己的力量不仅能够脱贫,而且能够防止他们脱贫后再度陷入贫困,以帮助我国贫困人群彻底摆脱贫困。
(2)发挥政府在可行能力方面的支持性作用。阿马蒂亚·森将教育看作是可行能力的重要形式,认为教育越普及,则越有可能使那些本来会是穷人的人得到更好的机会去克服贫困[9]88,因此,我国政府应重视农民可行能力发展方面的问题。首先,政府应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提高贫困家庭的可行能力。在此,一个最为重要的措施就是提高贫困家庭的教育,因为教育是他们实现向上流动的唯一出路,所以,我国政府应在现有教育救助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家庭教育的援助力度,增加资金投入,扩大教育的覆盖面,除了救助低保户家庭外,对其他教育困难的家庭也要将其涵盖在救助范围内;其次,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公共医疗服务权利。增强贫困人群卫生保健和疾病防范意识,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和可得性,真正发挥医疗救助对贫困人群的救助作用[10]251-252,对于农村贫困家庭政府应进行医疗救助,尤其是对于特别贫困的家庭应进行资金补贴。再次,社会救助应该从收入救助转向能力救助。通过发展贫困家庭资产社会政策、增加贫困家庭人力资本投资、开展积极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会融合以及赋权等方式,提高贫困家庭的发展能力,帮助其彻底摆脱贫困,并减少返贫的可能性,实现真正的自由发展。最后,加大政府的开发式扶贫支持力度。目前我国政府的开发式扶贫基本采取的是非权利转移的方式,但如果不解决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贫困问题,仅仅采取“非权利转移”式的单向扶贫济困,其扶贫效果肯定只是暂时的,返贫的可能性极大,贫困人口自身也不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政府只有提高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反过来才能提升他们创造收入的能力[11]15。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当一个社会不具备必要的经济条件,这时如果单纯强调“人人共享”的好事,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大脑”出现了过于理想化甚至是幻觉化的问题。相反,如果一个社会具备了或部分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并且有着这一方面的要求,却不将共享问题及在共享基础上保障农民的基本可行能力予以实施或是部分予以实施,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运行机制出现了问题。
总之,将我国农民可行能力贫困问题纳入制度化、规则化、程序化的体系之中,并以此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与政策制定,就可以持续不断地、逐渐地解决我国农民平等的经济权益、可行能力权益,诸如平等的身份权益、平等的就业权益、平等的教育与医疗保障权益以及平等的劳动保护权益等等,从而在尊重和保障农民可行能力的基础上,把我国农民具有的、无歧视的公民权利与自由变成我国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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