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王宏伟
托管协议在内容上应体现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托管协议的签订不合规是铁路与企业间非路产专用线资产托管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某车务段未经批准将所管辖范围内的国电某电厂铁路非路产专用线无偿委托给该段多经及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该车务段多经及其劳动服务公司分别与电厂签订服务合同,而该车务段并未与其多集经公司签订服务合同。铁路车务人员服务费314920元分别由其多、集经直接收取。上述做法中合同的签订对象及手续不合规,合同结构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可能损害企业信誉,甚至致使双方的经济利益受损。
另外,由于一些专用线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效益下滑以及由于企业重组、搬迁等原因,签订托管协议不积极,即使签订了服务合同,也可能因运量不大,服务费的收取也存在一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一些铁路基层单位为完成合同签订及规避签约率、兑现率较低的情形,采取用所能签订的合同金额倒求其所管辖各条专用线劳务人员数量,如某特级车站出现总服务人员25.12人,另一铁路东站出现总服务人员18.55人的现象。所签订的资产托管合同流于形式、条款不够严谨。
非路产专用线服务费收入按规定应纳入铁路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各铁路基层单位应落实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作为统筹的财务资源。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铁路受托企业在财务收支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2.1 一方面铁路站段的其他支出挤列专用线成本,另一方面专用线维护材料投入严重不足
抽查的15家铁路基层站段全年在“其他业务收入”中列转专用线服务费收入合计89927027.26元(含部分被监审单位电务、工务等专用线维修服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支出列支专用线服务支出87201964.95元。其中工资及附加费41851353.82 元,占专用线服务支出的47.99%;其他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及分摊监管费等。必要的专用线材料维护投入严重不足,实际材料投入与其上报资料中材料费不符,也远低于铁路内部相关文件的服务标准规定。
经查,某车站在非路产专用线服务费支出中列支与专用线成本无关的其他费用3笔,金额303391.90元。其中:支车站广播室改造工程款130395元;支主站墙及排水沟改造款145800元;贵宾室门前整修工程款2719690元。另一大型编组北车站在非路产专用线车务人员服务费支出中列车站单宿整修费等41笔与专用线费用支出无关的款项2242257.17元。
1.2.2 财务基础工作不规范
一些站段未按铁路相关文件要求对所辖的专用线收费进行单独核算,资产托管业务收入、支出未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未能准确反映有关托管业务的收支情况。财务账面数据与报表上报数据也不一致,在审计中发现某车站存在非路产专用线车务人员服务费财务账面收入与上报的会铁022-1财务报表中显示的非路产专用线服务费收入不一致,相差1495877.48元。
1.3.1 收取资产托管费无依据
在检查中发现某车务段对在其所管辖的非路产专用线上运营的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收取机车托管费7975629.00元。经了解,并查看该车务段与对方签订的部分合同,该款项是为对方提供司乘人员等劳务而收取的。由于收费无相关的标准而比照非路产专用线车务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标准收取。取得的机车托管费收费不合规,无充分的依据。
1.3.2 巧立名目变相收取费用
大多数基层站段都能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非路产专用线服务费的管理,但在监审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未严格按价格标准执行的情况,如某车务段存在超收费范围向对方收取生产管理费。其中收取某电厂生产管理费57000元;收取外省某发电公司生产管理费59400元。
还有个别单位存在的超标准收费的情况。如某车站在签订的工务等专用线维修服务合同中存在超标准收取线路折旧费。其中多收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寨油库专用线)13516元;多收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6014元等。
从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说,资产托管经营相对于企业间股权式战略联盟而言,属于契约式战略联盟,更强调相关企业的协调与沟通。但由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者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可能导致托管方的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导致受托资产闲置、贬值现象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集中反映在对各专用线拥有产权的委托方对签订专用线合同不积极。通过对接受监审的15家单位所管辖范围内443条非路产专用线的抽查,其已签署专用线服务合同的204条,签约率为46%。未签订合同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专用线改造、封存、停用及一些其他历史原因造成。同样,合同兑现率低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部分资产托管企业自身就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改制等,而不再使用专用线,因此托管企业反映负担过重。
而从铁路受托方的角度来看,管理好受托资产其意义在于企业边界的扩张。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当企业的外部交易成本无法内部化的时候,就是企业的边界了。非路产专用线是资产专用性很高的资产,铁路企业利用地方企业对铁路运营管理及线路维护缺乏经验,而开展非路产专用线托管经营其实就是要将部分交易成本内部化,实际是实现了企业边界的扩展,并降低了其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风险。
所以,在资产托管经营中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针对目前非路产专用线基本上一线一公司的模式,铁路方面应积极配合企业多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想方设法提高专用线的利用率,打破一些惯性思维方式。
同时,铁路方面也应该提高服务质量、转变服务理念,利用铁路企业的优势资源想方设法帮助企业提高业务的发送量和到达品类,帮助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只有托管企业在托管资产的收益中分得更大的比例,企业生存和发展了,铁路企业才能最终保证专用线服务费的兑现,实现双赢。
对合同的签订对象不恰当,内容不明确、格式不统一、合同保管不全,未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或台账与合同不一致等问题。双方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建立专用线业务动态管理台账,全面、及时登记专用线业务的合同签订,签订合同后及时收回、编号、登记、保存。
结合工作实际,特别是部分企业效益下滑,专用线运量下降,提出要求减免托管资产劳务服务人员数量的要求。铁路企业应根据非路产专用线当年各企业装卸车数量核定车务段劳务人员数量,然后给予适当减免。经过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合同条款,必要时作出修改才能规避合同管理中风险。
铁路基层企业应严格执行铁财[2007]129号关于规范非路产专用线服务费收入管理的通知中相关的路产专用线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在价格变动时非路产专用线托管资产双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多采取座谈会等灵活多变的工作策略加强沟通,铁路基层站段不能利用铁路路网的垄断优势,暗中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相反作为资产受托企业铁路方面应建立合理的预算管理模式,杜绝受托管机构随意使用托管资产收益资金。同时,合理地增加对专用线维护的投入,避免为双方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由于委托人无法知道受托人经营管理方式的确切信息,只能通过第三方或其他间接方法观察受托人的经营行为产生的结果,从而推断受托人是否努力的经营管理托管资产。实际工作中,发现作为受托企业的铁路基层站段也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经营管理行为来对非路产专用线进行管理。比如在监审过程中发现铁路基层企业上报的《非路产专用线服务收费情况表》数据不准确,上报收入、支出数据与财务账面数据不一致,财务账面数据与报表数据不符,以及由于年度专用线增加、取消、停用专用线运营条数不准确及产权关系不明确等情况,包括个别单位未对专用线收费实行单独核算等行为,可能是专项财务数据的错报,也可能是为其随意挤列专用线维护成本进行掩饰。
建议严格执行财经规定,加强对非路产专用线财务收支的管理,不断优化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环境,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及时反映托管服务费收支及使用情况,保证上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这样才能保证托管资产双方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对托管资产的管理,不断强化双方的合作关系。
此外,随着我国“高铁”建设潮的掀起,当前“高铁”线路的维护也是基本上全权委托给各铁路局。所以资产托管运营的模式,在交通运输领域应有着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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