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财务处 卢雪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新时期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社会责任会计和环境会计研究新的着眼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更是上市公司彰显负责任公司的一种方式。通过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力争找出一套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这样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就会慢慢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国外由于市场经济起步比中国早,所以相对中国而言,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还是上市公司的披露方面,都比较成熟和规范。
1.1.1 美国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了促使企业披露环境信息,针对环境会计的处理和披露问题发布了一些准则和公告。这些公告包括《或有事项会计》、《损失金的合理预计》和《污染处理费用的资本化》等,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怎样确认环境资本以及负债;环境成本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动产生的影响;上市公司应通过发布单独的环境报告进行披露,包括货币信息和非货币信息。经过20年的发展,随着美国环境法律的不断颁布实施,迫于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以及资本市场的巨大压力,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以及披露环境信息的范围不断增多。
1.1.2 欧洲国家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公共环境报告行动组织(Public Environmental Reporting Initiative,PERI)是欧洲产业界具有相当大影响力的核心组织。该组织是通过提供环境报告的编制框架、鼓励公司积极参与编制环境报告实践、提高公司环境报告书准确性和可靠性来促进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律法规在不断制定和实施中,进行相关披露的公司也在不断增多。但是目前的整体现状仍然是比较混乱的,不同的行业披露方式和披露力度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由于国家在201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里明确要求钢铁、水泥、火电等16类高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以及公司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所以这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做得普遍较好,都出具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其中都用了相当篇幅介绍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情况。相关披露形式大都以定量描述为主,以定性描述为辅,相对而言比较规范、统一。
从国内外对比中不难看出,国外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所以相对而言比较成熟完备,比较系统化,国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也相对比较重视相关信息对内部管理的作用以及其对外的社会影响。相比之下,中国的许多方面略显不足,如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也没有形成比较得力的奖惩机制,中国的上市公司披露形式也多样化,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披露力度也稍显不足等。
2.1.1 范围难以界定,披露内容简单空洞
企业环境信息内容界定方面存在着多样性与模糊性特点,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由于难确定信息的范围,所以企业对于披露哪些内容,应该以什么方式披露,是否披露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疑问,所以披露出来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的企业更是钻了制度的空子,披露内容过于简单,寥寥数语。以安徽江淮汽车2012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例,报告上这样写道“公司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注重企业发展对环境及生态方面的影响。”然后陈述了汽车生产技术方面的环保改造,接着说了企业的环保“十二五”规划。披露的非常简单,我们从中获取不到足够的有效信息,但是我们又不能说公司没有相关披露。
2.1.2 披露方式散乱,披露比例偏低
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有的出现在会计报表、有的在报表附注、有的在社会责任报告、有的公司单独出具环境报告书,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不同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横向可比性,例如企业“排污费用”,有的公司认为这与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于是将其放在“管理费用”中进行列示;而有的公司认为排污费与企业的正常的营业收入无关,于是将其放在“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列示,而有的公司更是将其作为“待摊费用”进行处理,这些都直接导致环境信息缺乏行业间的可比性,从而环境信息对于投资者和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参考价值不大。
2.1.3 信息披露以定性描述为主,缺乏实用性
环境会计中的自然资本、自然资源等主要因素并不都能用货币进行量化反映,这样一来环境会计的非数量化信息计量方法还没能确定下来,因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必然过于泛化和定性化;同时,上市公司选择对外进行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大多数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状况不会形成重大影响的次要信息,对于某一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缺乏该有的解释和说明,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的环境投资项目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相应数据,由于缺少对环境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多数非专业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无法识别某些(污染)行业的资本性支出是否为企业的环境投资,因而其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对于这些利益相关者来说,使用价值极其有限,实用性比较低,这必然使得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的相关性大打折扣。
3.1.1 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完善,在中外现状对比中,我们得到的其中一点启示就是,要加强化境立法。同时《会计法》也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将环境会计的核算和监督管理纳入会计法的范畴,从而使得与环境有关的内容计入有关会计科目,这样环境信息的披露就会成为会计报表必须报送的内容。
3.1.2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对证券监管部门而言,应注意政府监管与公司自律之间的稳步结合,柔性监管与刚性监管相统一。所谓柔性监管,其实就是一项诚信建设工程,监管的过程是建立包括诚信标准、诚信记录、诚信考评、诚信待遇等在内的诚信监管促进体系,以期企业能自觉实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所谓刚性监管,则要建立严格的环境执法制度、完善的环境执法体系、灵活的环境执法行动,在相关法规规则可操作的前提下,及时打击不法操作行为,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我国证券立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归责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未能通过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来有效地遏制环境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对于监管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出现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遏制或向社会通报的,监管部门应当负连带责任。这样监管部门才能真正做到刚性监管,而非对企业的有关环境行为坐视不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1.3 培养大批环境会计专门人才
在理论研究借鉴西方经验,不断发展跟进的同时,我国要着力培养一批环境会计方面的高水平人才,在了解和借鉴国外环境会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使我国环境会计体系得到逐步建立完善。在此基础上,开始培养一批环境会计专门人才,奔赴我国各大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一线,或者上市公司组织专门会计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培训结束回公司后进行推广并配合财会部门着手建立环境会计核算程序。在一部分城市或者行业、公司进行试点推广之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向全国推广实施。
3.2.1 提高自觉性与自主性
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要尽快认识到其重要性,环境意识要尽早觉醒,一定要争取做到自觉披露、及时披露、积极披露。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除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强制性披露外,还要主动自觉进行自愿性披露。上市公司可以以发布新闻、布告等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一定非要在环境报告或者社会责任报告中向外披露。这样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就会提上去,就会向监管部门、公司管理层、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展现一个良好的公司形象,而且可以增加公司与外界进行互动的次数,让政府、媒体、普通群众进一步认识和了解企业,增加媒体曝光率,这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都很有帮助。当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环境意识觉醒之后,对于公司的认可度会更高,企业负责任公司的形象会更加鲜明。环境信息的充分披露,其实可以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投资来对待,其未来收益是不可估量的。
3.2.2 从差异化披露向逐步统一过渡
与环境密切相关的高污染行业,设置环境会计单独进行核算,同时环境会计与成本管理会计相结合,公司环境治理方面的成本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将环境治理产生的经济效益量化,这样企业就会真正看到“环境治理——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这样企业就愿意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有投入有产出,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也有话可说,就不会在信息披露时打太极,顾左右而言他。
其他污染行业也要设置环境会计进行有关核算,因为只要有污染物排放,排放前就得进行处理,要治理就会有投入,就需要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这些污染行业重点向社会公布企业环保标准是否达标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保投资支出,环境污染罚 款情况,以及环保改进措施带来的直接收益情况。
最终,都要慢慢实现过渡,形成环境会计确认、记录和报告的完整体系。这样,就会最终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这样就更利于政府的监管和实现行业自律。同时也方便企业管理层和所有者进行自身的纵向比较和行业间的横向比较,以便于决策者作出合理决策、公司潜在投资人作出是否投资,投资多少的决定。
[1] 徐桃俊.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2,31(12).
[2] 宣杰,胡春晓.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0(6).
[3] 任郁楠.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D].四川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