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遭遇侵权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2015-08-15 00:49阮春新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劳动法权益毕业生

阮春新

(黄河交通学院,河南 焦作 454590)

我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市场尚不成熟。我们应该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保证大学生的正常就业,让大学生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分析

(一)毕业生与企业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

很多大学毕业生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受到过不平等的待遇。调研发现,60%的大学生签订的是2 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这影响了大学生的职业稳定感和归属感。大学生与企业单位签订用人合同之后,企业都希望大学生完全听命于自己;大学生在就业之后,很多企业会利用各种方式降低就业待遇,任意克扣工资,将大学生群体变成了廉价劳动力。

(二)大学毕业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主要包含性别、年龄、经验、学历、户口、地域、身高、相貌等,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很多企业在招聘中限制女大学毕业生的录用比例,导致出现就业失衡现象。

(三)企业违约

通常来讲,签订合法就业协议应当是大学生实现最终就业的最具法律效力的凭证之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30 日。但是一些企业却擅自延长试用期,以扣克学生的薪资,即便如此,企业一旦发现更好的人力资源,便会拒绝履行合同,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

二、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问题,我国曾颁布《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基本上能够满足大学生的就业保护需要,但是问题在于法律实施、落实不到位,法律体系有漏洞等,而且大学毕业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找到维权机构,得不到法律的援助。

(一)法律法规在就业歧视等方面存在着不完善性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就业权利。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之外,任何企业绝不允许拒绝录用女性员工,或者在不平等的条件下提高录用的标准。但这些法规未做到细致化、具体化,未能提出合理的惩罚方案,威慑力不足。

《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若违反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者故意延时签订合同,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及时予以督促并责令其改正,如果对劳动者自身产生伤害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此项条令未具体说明惩罚的措施,也未说明赔偿的数额,使得遭受侵权的大学毕业生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法律执行上的不到位

执法人数不足,有些执法人员执法的水平较差,执法的力度不够,缺少相应的威慑力等。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一旦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的证据在企业单位那里,执法机构无法正常取证。另外,一些企业善于利用钱财“摆平”,很多大学毕业生因此遭受到不平等对待。

(三)社会救济的不完善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单位是劳动仲裁单位,但是大学毕业生并未建立起相应的劳动关系,这使得他们与企业之间的问题无法利用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即使大学毕业生能够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整个过程涉及的费用较高、时间较长,这种维权手段根本保证不了学生自身的就业权益。

三、完善就业法律,保障大学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

(一)加快立法的速度,提供法律保护

宪法规定,禁止任何企业实行就业歧视,保证大学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因此,大学毕业生可以利用宪法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另外,国家应当出台并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在此法中要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得因为员工的年龄、性别、外貌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侵犯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除此之外,当大学毕业生完成就业之后,法律应当规定,任何企业绝不允许以牵强的理由,变相削减大学生的就业待遇。而且,国家可以在此基础上出台一些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法律,如《大学生就业平等法》《大学生就业保护法》等。

(二)从政府角度出发,强化政府在法律执行上的力度

从根本上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必须加强立法,提高政府的法律执行力。政府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行为。政府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发现企业存在侵权行为,要在第一时间维护大学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地查处,如果情节严重还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主要的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完善社会救济措施

1.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些企业知法犯法,就是因为他们知道不会受到什么处罚。如“郑州大学生网”曾多次报道,一部分企业以培训费、服装费为由乱收费,试用期结束就以各种理由辞退就职的大学毕业生;有些企业则有长达两年的试用期,使求职大学毕业生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要对现存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完善,根据大学毕业生的实际状况,降低相应的诉讼费用,缩短处理时间。同时,我国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先进的管理制度,比如成立劳动审判庭,选择权威人士作为陪审员,提高劳动审判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2.建立法律咨询机构,向就业群体普及法律常识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一旦出现侵权的问题,经常会手足无措,无法及时找到救援单位。因此,我国可以由政府指导,成立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机构,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高校在对大学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时,要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让学生善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且,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定期开展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辅导课程,让更多的大学生了解就业法,了解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水平。

四、结束语

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尊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所在。大学毕业生自身也应当学习有关法律,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实现自己的持续化发展。

[1]李淼,张艳华,徐盼.大学生就业困境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34):22.

[2]常宇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08.

[3]邓佑文,许志刚.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兼及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13):75-76.

[4]崔平.我国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歧视现状及其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07.

[5]赵天格,王宏巍.浅析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24):58.

[6]田丰.浅析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18):48-49.

猜你喜欢
劳动法权益毕业生
高职院校开展劳动法教育实践研究*
“保”权益 “解”民忧
伤心的毕业生
你根本不知道,这届毕业生有多难
漫话权益
一个没什么才能的北大毕业生
2018劳动法规定:员工因降薪调岗而辞职,单位必须支付补偿金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
贯彻《劳动法》 且行且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