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珂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网络法律文化来源于现实文化,受现实法律文化的影响,但它又具有不同于现实法律文化的独特特点。
网络的出现,为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传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近距离接触到法律,受到法律文化的教育和熏陶,有助于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同时,网络法律文化的出现,使得无论是熟人之间还是陌生人之间都能够随时随地在网络中针对社会中某个法律事件进行交流、评论,使得普通人也可以和专业法律人士之间建立联系,进行相关法律的咨询。
匿名性使得网络法律文化在传播过程中,无论是信息的发布者还是评论者都不必为自己所抒发的观点承担任何后果,与法律相关的一些较为严肃的话题讨论以及偏激的观点都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就使得网络法律文化传播具有一定的隐患。如当法律信息发布者的言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危害,涉及到侵权行为时,由于在偌大的网络世界中很难找到言论发布者,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即便是找到了也难以依现行法律对其实施法律制裁。
网络媒体在对舆论的监督方面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法律相关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具有敏锐的法律信息嗅觉,使得网络舆论的监督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捕捉到相关法律信息,并表达出自身的看法。二是社会大众的民主意识逐渐提高,这主要也是源于网络法律文化传播的广泛性和匿名性,为社会大众心声的吐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有助于良好舆论监督氛围的形成。三是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在网络世界中,人们既可以针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讨论,抒发观点,又可以集结专家组织访谈,开展问卷调查以构成信息的反馈。四是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针对某一事件,网络新闻可以做出完整的系列报道,有助于受众对相关事件真相的了解,这对于舆论监督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到舆论的走向。
网络的便捷性以及信息贮备的丰富性,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随时随地从网络中获得需要的免费信息,尽情地享受网络资讯信息为其生活带来的便捷,追求自由和权利。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去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自由地表达自身的观点和意见。在内容上使网民作为社会公众的权利不断得到丰富和深化,如自由表达的权利、参与权、知情权等。但由于在网络社会中,法律文化对网民的约束力较弱,使得网民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在网络中随意发布谣言、公布他人隐私、窃取他人成果等行为就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亦或是通过网络虚拟手段实施洗钱、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网络的生存质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同时,由于网络在空间上的无界性以及其自身的匿名性、虚拟性,使网络管理面临着追责难、司法管辖失落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法律责任的执行、归结还是认定,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律的运行,维护法治的稳定,网络中出现的这些违法现象,严重阻碍了网络法律文化的构建。
在网络社会当中,人们之间没有了高低贵贱的区别,网民的具体身份都被一连串的数据、符号所代替,身份符号化使平等的原则在网络社会当中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人与人起点相同,具有均等的机会。在网络这个全新的开放社会当中,游戏的规则以及人们之间交往的形式被改变,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成为网络社会制度设计的中心内容。但与此同时,网络贵族、白领的不断兴起,亦或是网络社会不平衡发展的加剧,都使得网络社会资源分配当中的利益纷争逐渐朝着白热化的态势发展。由于人们在年龄、专业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差异,使得网络数字鸿沟逐渐呈现出了阶层化快速发展的形式,网络弱势群体逐渐被边缘化的同时网络中层群体也面临着信息、知识贫困的窘境,他们与网络强势群体之间的矛盾以及差距的加大,使网络法律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得以加剧。
网络社会的出现和发展促进了人们民主意识的强化,加快了民主手段的更新。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畅所欲言、自由交往的良好平台,通过对网络的利用,人们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实现。网络社会的分权化和去中心化,使人们更加乐于积极地参与到民主事件中来,网络手段成为了人们参政、议政的新形式。然而,在网络社会当中人们过度的民主以及自我约束力的降低,使得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网络暴政就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网民群体以匿名的身份,有些甚至打着正义的名义,对事主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进行肆无忌惮的侵犯,以至于对其现实生活造成侵害。网络民主的泛滥和暴政事件的频发将严重阻碍网络法律文化的构建。
加强网络法律文化的内生性立法,促进网络法律文化的内生化是对网络法律文化构建工作进行优化的一个主要途径。在对网络法律文化进行内生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网络社会当中的利益诉求,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内生性立法,以使网络法律文化在网民中间得到内化。同时,网络法律当中的内生性制度,必须要与网络社会当前内在的实际需求相符,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还要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征求公众看法、设立听证会等方式,对网络群体合理、正确的利益诉求给予充分的表达和回应。如我们可以通过通俗的语言,将网络法律知识在微博、播客、微信等网络载体上进行立体化的宣传讲解,以强化对网络法律文化道德的宣传,使网络法律文化在众多网民中间进行充分的内化。
网民自律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网民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在法律层面依靠相关规制来进行监督和促进。要想加强对网络法律文化的规制,使网络环境得到净化,就必须强化公权力在网络社会中的威慑力,以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开展必要的法律规制。这种规制必须是在对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的,既要对权利的滥用具有预防作用,又要对网民的自由表达权进行充分的保护,还要对国外的一些相关成功经验进行不断的借鉴,以使网络规制在对用户的自由和权利进行充分保护的基础上,能够对网络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此外,我们还要加强网络执法的力度,对网络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彻底的打击,使网民能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无论是从人力方面还是技术层面来看,要想对网络实现全方位的监督都是不可能的,网络社会的和谐、良性发展最终还是要靠网民的自律。网络实名制的推进和实现能够对网民的自律能力起到有效的培养作用,使网民树立起高度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网络法律文化的构建。因此,我们应努力推进网络实名制,并加强网络管理,在使网民的网络道德水平得到提升的基础上,使网民能够自觉地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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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铭峰,杨兴香,李喜.论情、理、法的结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