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小康视角下农村养老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2015-08-15 00:44王强亮李明元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子女养老农村

王强亮 李明元

(西南科技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养儿为防老”一直以来是农村人根深蒂固的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实现养儿为防老面临着现实的巨大挑战,主观和客观的障碍,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农村老人安享晚年的夙愿变得苍白,充满了不确定性。农村“空巢化”和老龄化愈加显现,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异常紧迫。

一、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

(一) 子女和父母同在农村的养老困境

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子女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上升,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收益低。同时,受农村自然条件和气候的影响,产出无增有减时常发生。这些使农村出现了阶层分化,一部分人选择了放弃务农,进城打工。另一部分信奉“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安土重迁,仍然选择在农村种地养家糊口,依然在经受着农业高成本,低产出的苦恼。虽然党和国家历来都高度重视农村发展,给予农村大量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进步和发展,但农村的形势不容乐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制约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子女孝敬父母,也就出现“有心无力”的尴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只有农村发展起来,农民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老人的养老物质供应富足,养老问题的解决才能变得迎刃而解。

2.农村伦理道德滑坡,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农村,伦理道德的衰退,使一些人开始认为老人是他们的累赘,养老观念变得淡薄,婆媳不和使“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男主人如果没有良好的掌舵能力和养家能力,女主人往往就跃居成家里的“决策者”。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血缘关系的婆媳,因生活习惯的不同,代际的差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容易因小事发生摩擦,日复一日,隔阂愈发加大。儿媳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依然与老人分灶,甚至分院而居,再也不去尽心尽力抚养老人。嘘寒问暖,让老人颐养天年就成了空话。农村养老,急需农村伦理道德的重构和回归。

(二) 子女居住在外地的养老困境

1.外出务工子女,难尽养老之责。从农村走进城市的农民,他们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城市务工。他们为生活所迫,奔波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和父母相距甚远,只有在农忙、春节、家有急事或老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回乡看望自己的父母,蜻蜓点水,给父母一些生活费。但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无法完全摆脱土地的保障作用,因此,种地的任务就交给对土地有“浓厚情结”的老人,他们继续辛勤劳作,自己料理生活,维持家庭的运行和延续。但是,人不仅有物质需要,更有精神等更高层次的需求。许多农村老人在自食其力的同时,经受精神缺失的煎熬,养老变得有名无实。

2.子女在外工作,养老同样存在鞭长莫及的尴尬。长久以来,农村“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苦作和无奈的选择,使农村父母宁可自己受罪,也要让孩子多读书。读书改变命运,走出农村,走出大山,成了很多父母对孩子的愿望。农村子女读书走出农村后,就再也不想回农村,选择在城市定居。兄弟姐妹多的家庭,会有其他兄弟姐妹来照顾父母,但兄弟姐妹少或独生子女的家庭,子女选择外地工作定居的时候,对父母的养老变得捉襟见肘。同时,子女工作大多收入有限,要结婚,买房,买车,生育小孩,没足够的经济能力接回自己父母团聚。父母和子女只能隔山相望。一些坚持“父母在,不远游”的子女,会选择父母所属的县城定居。但无论怎样,分居两地,工作的繁忙,子女看望和照顾父母机会和次数大大打折。于是,子女对父母的关心和照顾也只能“在电话里”,父母盼望子女回家,就成了经常的念叨。

二、走出农村养老困境的策略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老人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农村养老困境的解决,不仅需要子女尽孝道,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和心意来照养老人,使“孝敬父母为荣”蔚然成风,“常回家看看”成为新常态。同时,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统筹兼顾,以组合拳来破解农村养老难题,才能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面对袭来的老龄化滚滚浪潮,政府要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运用政府资源,运筹帷幄,积极应对农村老龄化和养老问题。随着社会的转型,“家庭人”逐渐成为“社会人”,养老问题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居家养老,家庭养老已变得力不从心。养老已成为一个横亘在发展道路上的巨石。养老问题的解决显得相当迫切和必要。第一,政府应发挥主导性作用,继续制定和完善农村养老政策和养老保障制度,同时,身体力行地倡导和实施养老政策。第二,政府要凝聚社会的力量,呼唤参与,实现政府和社会共同肩负养老的重担。只靠政府,面对我国庞大的老龄化队伍,会把政府压的喘不过气来,养老也不会可持续。因此,社会的参与显得也很重要。只有“重担大家挑”,才能“众人拾材火焰高”。

(二)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共同承担农村养老压力

展望未来,社会化养老将会成为趋势,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家庭养老依然是主要的养老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长远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互相补充,才能化解农村养老难题。子女在外的,主要依靠社会养老;子女在身边的,家庭养老为主。但是,社会养老只能满足老人必要的物质和设施需要,难以满足老人需要亲情的温暖和对子女的依附感。第一,老人年事变高,对家的归属感越来越强。只有家,才能给老人带来心灵的慰藉和精神的满足,这是社会养老不能做到的。第二,我国农村老人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很深,子女尽孝,为他们养老送终,是他们最大的荣耀和心愿。要让“50 后”或“40 后”为代表的大多数农村老人改变思想观念,接受社会养老,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第三,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比较低且不平衡,农村居住分散,社会养老在短时期不会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面对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在推广和宣传社会养老的同时,要重视农村家庭养老的重要性,不能简单取而代之,要把农村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结合起来。

(三) 自助与互助相结合,增加老人的乐趣

中国人重视人情和邻里关系。在农村,挨家居住,农忙互相帮助,农闲互相串门聊天。这种优良的乡风,在新时期农村养老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子女进城打工的,老人和小孩留守家中。老人若能互相帮助,在实现自我料理的同时,身体力行地帮助邻里和村里更需要照顾的老人,共同解决因子女不在身边造成的生活困难。互帮互助的同时,也使他们在一起得到感情的沟通,减少寂寞和冷清的生活,共度晚年时光。作为子女,在回家探望父母时,也去看望帮助自己父母的人。这样,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礼物和心意,更是心灵的温暖。呵护这一真挚的邻里情感,互帮互助,使夕阳西下的生活多一份情怀和温暖,子女少一分牵挂和不安。

(四) 生活服务与精神服务相结合,满足老人的需要

养老既要满足老人的物质需要,也要满足老人的精神需要。在农村,老人的精神需要缺口大于物质缺口。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吃饱已不是什么问题,但子女的忽视和外出,致使老人的精神需要得不到满足。老人长期不能和子女一起拉家常,沟通情感,释放对子女的爱,享受不到子女对自己关心。因此,第一,子女要多关心父母,同父母定期不定期保持心灵的沟通,让他们心情舒畅。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在关心农村老人生活的同时,应组织文艺节目下乡演出,丰富农村老人的精神生活。鼓励志愿者进村进户慰问老人常态化。第三,村委会要发挥主要作用,详细掌握村里老人的真实情况,给最需要关心的老人带去关怀,带去温暖。有养老服务人员的农村,养老服务人员要把服务老人作为一份自愿和发自内心喜欢的职业,深入老人中间,和老人促膝长谈,嘘寒问暖,沟通情感,充实自己,快乐老人。只有关心老人的精神世界,提高老人的幸福感,老人才能在快乐中随时光慢慢变老。

(五) 保障制度和法治建设相结合,为养老保驾护航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和完善以养老保险为基本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可最大限度分摊养老风险,提供安全高效的养老预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起步迟,发展慢。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没有多少剩余的资金来投保。同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思想观念保守,认识不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第一,要在农村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好处,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第二,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缴多得的原则,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养老资金的投入要同经济发展同步,“水涨船高”,让人民分享改革的红利。第三,要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形成合力,保障农村老人晚年生活。

2.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法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农村养老保障相关制度的建立、运行,都需要法律的保障。用法律做支撑,农村养老事业才能走的更稳、常态化。第一,要实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稳定化。对违反法律,对农村养老事业造成危害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严惩,确保农村养老保障事业惠及代代人。第二,用法律来明确、规范家庭养老的责任,使家庭养老由伦理走向法制。一是在加强伦理道德宣传的同时,要将孝道行为法律化。在面对父母不孝,拒绝赡养、虐待老人事件时,不能仅停留在道德谴责,要用一定的法律来维护老人的尊严和应有的权利,使不孝子女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此来规范子女行为,预防不孝父母事件再次发生。将“孝道”行为列入法律并摆上重要位置,十分必要。只有以法律的强制性去规范和约束公民的行为,这一传统美德才能持续传承。二是从法律上对赡养人范围加以界定。应将在法律中不曾涉及的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在《农村养老保障法》中做明确的规定。扩大赡养人的法定范围,对转变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思想,改善“婆媳”关系都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六) 基础设施和服务队伍建设相结合,构筑温馨家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实现农村高质量的养老,不仅要有完善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更要有高素质的养老服务队伍,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来为农村老人构筑温馨的养老家园。

1.加大投入,强化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第一,政府要建设公办农村敬老院,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养老院,构建多层次的收费标准,尽可能降低收费,使农村老人养得起老。第二,着力加强农村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给老年人提供活动及交流的场所,增进老年人之间的感情交往,延年益寿。

2.扩大和提高农村养老服务队伍的数量和素质。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养老的质量,是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第一,要不断扩充和培训素质较高的养老服务人员。鼓励大学生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队伍,不仅可以缓解就业问题,还可以提高老年服务队伍的素质,更好地服务老年人生活和精神需要。第二,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充分运用社会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为老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1]李媛.我国农村养老问题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5(04).

[2]孔孟儒.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5(03).

[3]吴晓东.中国农村养老供给的困境与出路[J].社会科学研究,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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