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群莉
(辽宁省朝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22000)
所谓兽医法律体系,就是将一个国家所有现行的法律分类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门,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使兽医的工作能力得以提高,促进兽医的各项工作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必须将兽医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起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兽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保障了依法防疫体系的形成。而自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由于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民生问题,这就对兽医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国现行兽医法律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从法律方面看,我国现行法定管理体制主要是条块分割,分块管理,这就导致我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检疫部门难以实现全程的监管。而从法律调整内容上说,动物防疫仅是兽医卫生的一小部分。而《动物防疫法》无法使兽医卫生的全部内容涵盖起来,且与关于检疫与监督进出境动物的法律存有交叉与空白的现象,这就为法律的实施带来许多问题。
在兽医卫生标准上,我国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有一些标准仍不规范,不受法律规范约束与支持,导致法律难以监控与制裁这些规范。所以,必须将兽医规范控制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并对法律与相关保准的衔接问题加以考虑,把标准一致性与严肃性体现出来,从而对动物卫生保护能力提高起来。
在构建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上,要从“三个体现”进行确定。一是要把与中央对兽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体现出来,并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使兽医工作政策得以长期而稳定的进行,为公共卫生安全与农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助力。二是要进一步体现提高兽医工作能力的要求。诸如在我国新形势下,那些适应兽医事业发展、与时俱进的新要求。三是要体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为相对来说,农民属于我国一个弱势群体,因此兽医工作必须维护好农民的利益,稳定好农村社会的秩序。最终将农民切身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实现。
在进行兽医立法工作时,要对“五个关系”处理好。一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好。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发挥好市场与政府各自的作用,将政府、部门、兽医人员、养殖者的责任与权力进行界定与明确,使兽医部门监管职责得以强化,政府责任得以凸显,将兽医社会化服务做到最大限度的提高。二是要将继承与创新关系处理好。在以坚持兽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创新兽医法律制度,填补兽医法律体系的空白,从而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要将超前与切实可行的关系处理好。结合实际,在制度设计上,使兽医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四是要将前后左右关系处理后。对兽医法律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好的衔接,防止不同法律之间冲突的发生。
在建设兽医法律体系时,要做好“三个构建”。一是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的构建。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分为动物疫病防治法、兽医人员法、兽医工具法等法律体系。在对其的构建中,可以围绕“人”、“事”、“物”三个方面,进行兽医法律体系的补充。二是兽医法律体系模式的构建。可以借鉴国外大陆立法体系与英美立法体系经验,并将我国兽医立法体制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树状模式。三是兽医法律立法模式构建。可以把条件成熟的标准、政策制度等上升到法规上来。也可以直接把其作为附件来补充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从而确保法规的灵活性。
在实际操作中,要将“四个环节”突出起来。一是建立一支理论知识过硬,经验丰富的高素质的专家队伍。二是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尤其是那些事关重大的问题,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调研,并提出有效性的整改意见,从而确保法律文本的科学性、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三是鼓励企业参与立法。在兽医立法中,要大力鼓励企业的加入,从而使企业发展需求得以满足,并使法律规范的相关主体提高其自觉守法意识。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与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对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从未与国际规则完全接轨、现行技术标准与兽医法律脱节这两大方面进行了简析,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策略,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1]贾皓,蒋正军,贾幼陵,等.陈向前建全我国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思路[J].中国动物检疫,2013(11).
[2]刘燕.浅论我国兽医监管体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兽药杂志,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