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佳辰
(国防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海上维权民船动员是利用军地海上动员力量,维护国家海上方向安全稳定和利益发展,保护海洋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方式。探索分析新形势下海上维权面临的动员需求,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海上维权民船动员运行机制,对于海上诸力量的联合执法和有效协同,提升国家海洋维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船舶工业和海洋产业得到很大跃升,现有船舶造修能力和拥有数量、吨位都位居世界前列,各型船舶种类齐全、数量多、性能好,很多民船不加或稍加改装就能运用于海上维权,具备很大的维权动员潜力。截止2011年,我国现有海运商船队总运力3 227艘、船舶吨位10 614万t,世界排名第4位,海洋机动渔业船舶280 450艘、总吨位771.4万t,这些船只主要分布在辽宁、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省份,占比达79.6%。船舶造修设施完善,生产改装能力较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3大造船基地已形成规模[1]。
(1)产权私有化,动员难度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渔业产业也得到迅猛发展,海上民船数量不断增多,但其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海上维权所需的中小型近海作业民船,大多数归属私营企业和个人。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动员方式很难有效起到作用。同时,长期和平稳定环境下人们国防意识淡薄,经济利益考虑较多,动员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
(2)体制不完善,管理难度大。我国沿海地区渔业公司较多,渔船民船数量庞大,但海上渔船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没有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许多民船也没有进行统一的登记造册,对于民船潜力的调查存在一定缺陷。民船租售频繁,归属和使用权转化较大,动员潜力统计很难针对民船调整情况及时跟进更新,管理难度较大。
(3)民船流动大,集结时间长。由于海上捕捞、海洋运输、旅游服务等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海上民船活动范围广、作业时间不固定、流动性较强。大多数民船长期处于海上作业状态,旺季、捕鱼期动用频繁,淡季、休渔期又常从事其他行业。这样大的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加上海上维权的突发性和紧急性,使得民船短时间集结较为困难,影响动员效率。
(4)动员基础弱,加改装难度大。长期以来,我国民船动员建设虽然有了不少的进步,但在动员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方面还不完善,对于民船设计、建造时贯彻国防要求规定还不具体,督查监管、奖励处罚还不细致,造成大多数民船建造之初没有考虑国防需要,必须进行一定的加改装才能满足维权需求[2]。同时,由于前期没有进行相应改装设计,致使后期加改装难度较大、时间较长。
(5)法规不健全,保障落实难。我国先后颁布了《国防动员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补助补偿规定》等民船动员相关法规文件,为民船依法动员奠定了一些基础,但迄今为止依然没有民船动员专项法规。现有法规文件也只是偏向于政策层面,对涉及民船动员的具体问题,如动员程序、操作办法、补偿标准、保障措施等没有相关规定,民船动员补偿很难及时有效落实,挫伤了动员积极性。
当前,我国周边海上安全环境不容乐观,海上矛盾纠纷持续深入激烈,海上维权斗争形势愈发复杂严峻。周边一些国家趁我海上力量没有完全强大之机,不断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经常组织各类船只对我实施侵权活动,并采取冲撞、围堵等方式对抗我维权执法行动。我执法船只由于身份上的特殊性和法律上的约束性,有时很难对其侵权船只实施对等的对抗活动,造成执法上的困难和被动。因此,需要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身份对等的方式参与一线维权维安行动,有效维护我海洋权益。
我国拥有1.8万 km海岸线,约300万km2管辖海域面积[3]。由于历史和地理多方面原因,与几乎每个海洋邻国都存在海洋权益纠纷,近一半海域存在争议,是世界上海洋权益被侵占和海洋争端最严重的国家。而我国现役海上执法力量较为薄弱,与其他海上强国相比,无论在数量、质量、性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相对我广阔的海域面积和严峻的海洋安全形势,较难实施全海域有效管控,特别是应对局部海上紧急突发事件。面对突发性的海上维权事件,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激发海上力量潜力,有效应对海上冲突局面。
信息化条件下的海上维权斗争参与力量多元、对抗方式多样,不仅是海上船舶数量、性能的比拼,更是国家海上力量综合运用能力的较量,需要较强的海上斗争和综合保障能力。动用民船资源参与海上维权斗争,发挥民船数量众多、资源丰富、专业精湛、性能优越等优势,在后装物资运输、海上装备抢修、网络信息攻防、电磁频谱管控、情报信息共享、海上医疗救护等方面辅助现役海上维权力量,能够极大提升海上维权斗争能力,增强斗争成效。
(1)建立应急动员指挥机构。精干、高效的动员组织指挥机构是有效实施维权动员的关键。在现有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基础上,以政府为主体,依托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吸收党、政、军、警、海警相关人员参加,构建国家、战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三级国防动员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指挥协调、专项动员、综合保障等专项任务小组,全面统筹组织各责任区动员保障和组织指挥工作,实现军地一体、集中统一的动员组织指挥,便于民船动员工作高效运转。
(2)完善应急动员运行机制。完善、顺畅的动员运行机制是实施快速高效动员的保障。健全军地领导沟通协商机制,完善国防动员委员会例会制度和定期联络制度,有效整合军地动员资源,提高应急动员质量效益。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需求提报、任务落实、应急协调、情报共享等制度,明确军地双方责任,规范动员运行流程。健全联合动员行动指挥机制,明确应急响应、平战转换、指挥程序、责任界限等,确保动员行动组织指挥顺畅。
(3)理顺应急动员指挥关系。海上维权动员参与力量多元、指挥协同复杂,必须建立集中统一、顺畅高效的动员指挥关系。各级动员指挥机构服从上级动员指挥机构领导,同时受同级海上维权斗争联合指挥中心指挥,根据斗争需求,负责本责任区的国防动员工作。动员民船海上斗争行动按任务编组设立行动指挥员,直接服从海上维权斗争联合指挥中心指挥。海上维权斗争联合指挥中心,根据海上维权斗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指挥原则,受海警、海军统一指挥。
(1)搞好潜力调查。摸清动员潜力是快速实施动员转换的基础。各级民船动员主管机构要指导督促本责任区内各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海运企业做好民船资源的调查统计,对辖区内船舶种类、数量、性能、分布、所有权、活动区域、隶属关系等情况,船员队伍建设情况,港口码头靠泊能力、保障能力、装卸载能力、船厂修造能力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详实的民船动员数据库,并定期调查核实动员潜力数据,更新完善动员数据库信息。
(2)抓好动态管理。民船流动性大、活动区域广泛,必须制订切实有用的动态管理措施,才能及时有效展开动员。民船管理部门和航运企业要定期向动员管理机构报告民船数量、质量、运行状况等动态情况。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要依托国防动员指挥信息系统与航运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民船动员管理网络和辅助决策系统,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地方涉海部门的海上目标处理系统、AIS船舶管理系统的互通互融,实现动员船舶信息的适时共享[4]。
(3)搞好民船编组。科学编组,是对民船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采取人船结合、定人定船的方式,将动员民船按照职能分工、质量性能、动员地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编组。根据海上维权斗争力量需求,把动员民船按照职能任务统一编组,独立或配属现役维权力量参与斗争行动。根据船舶性能不同,将性能相近的船舶统一编组,根据其特点赋予斗争任务。根据船舶隶属单位和所属地区,以行业企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本系统或本地区内的船舶统一编组。
(1)完善平急转换动员预案。各级民船动员机构根据本级海上维权斗争动员需求及任务情况,结合所属民船动员潜力,自上而下地制订民船动员方案预案,对动员职能分工、征用程序、指挥编组、集结方式、管理使用等问题进行预先安排和筹划,制订详实的动员方案预案,确保急时能够稳定、快速、顺畅地实施维权动员工作。
(2)制订分级动员实施预案。动员指挥机构结合海上维权斗争总体方案和上级赋予的斗争任务,合理确定动员规模和范围,预先做好动员准备。结合地方应急响应机制,建立相近的维权动员需求等级。结合维权斗争动员需求,明确动员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动员权限和程序,制订相应动员等级。针对性做好应对斗争局面升级准备,制订民船维权应急动员向应战动员转变的各项方案预案,保证斗争顺利实施。
(3)完善斗争其他配套预案。民船动员海上指挥机构要结合海上维权斗争总体预案,制订完善动员民船斗争行动方案,根据不同任务确定相关力量编成、组织领导、指挥控制、通信联络、后装保障等内容。对海上斗争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海上搜救、抢修抢救、医疗救护等紧急行动预案,确保整个维权斗争动员活动顺利完成。
(1)物资经费保障。海上维权民船动员涉及内容多、数量需求大、物资消耗大,必须进行充足的经费物资保障。统筹考虑海上维权船舶物资需求,预先在重点地区和重要方向进行战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保障中心,提升区域保障能力。设立海上维权民船动员专项经费,提高经费标准,保证动员的顺利实施。建立动员经费保障内容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等履行国防职责给予补助,对民船征用过程中的成本消耗、人员生活补助、物资财产损失等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提高民船动员的积极性。
(2)民船加改装保障。做好加改装技术储备,对于动员船只按照其可能担负的维权任务,预先对其进行加改装设计论证,定下改装方案、定下改装船厂,以备战时快速实施加改装;做好加改装物资装备储备,根据未来维权斗争任务需要,科学评估加改装需求规模,对未来可能用到的加改装物资、器材、设备,进行预先战略储备。
(3)装备器材保障。海上维权斗争对抗激烈、方式多样,既可能出现舰船碰撞冲突的正面对抗,也可能出现无形领域的网络对抗、信息对抗。在做好动员船只安全防护改装的同时,根据维权任务需求,对其进行卫星电话、短波、超短波、网络、加密设备等移动通信装备及雷达声纳、定位导航、信息截获、敌我识别等预警探测装备的加装改装,增强其维权辅助保障能力。
(1)完善民船动员法规。完善健全的民船动员法规体系,是急时或战时依法组织实施民船动员的基础。美国迄今为止已经制定了《国家动员法》《紧急状态法》《商船法》《军事交通法》等一系列完善的动员法律法规,较好地保障了民船依法动员工作的开展。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民用船只动员法》《商船法》等民船动员专项法规,并逐步健全完善现有《国防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规制度,形成完备的民船动员法规体系,真正把民船动员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细化动员实施细则。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条例》,对民船动员工作进行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但这些法规更注重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各级动员机构、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层面的动员法规,制订具体的、可行的民船动员实施细则,对民船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划分、职责分工、贯彻国防要求、补偿办法等予以详细明确,制订相关监督检查、奖励惩处等办法,建立完善、细致的动员制度措施,确保民船动员有条不紊、顺利高效。
(3)完善激励补偿政策。国家颁布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补助补偿规定》,对民船动员补偿相关措施办法进行了规范,为民船动员经济补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补偿标准、渠道、内容等没有做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订补偿标准细则,对补偿标准、原则、程序予以明确,对贯彻国防要求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想办法予以经济补偿,确保参与动员不吃亏。要区分平时贯彻国防要求和战时执行国防任务不同补偿办法,以保证民船平时利益,促进动员顺利实施。
近年来,我国周边沿海国家不断挑起海洋争端,挤压我海上空间,海洋权益斗争日趋严峻激烈。我海上军事力量和执法力量,在海上民船动员力量的有力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应对了一次次海上挑衅和冲突,维护了海上方向安全稳定和利益完整。面对愈发复杂激烈的海上维权形势,应加强海上民船动员力量建设和运用研究,充分发挥民船动员潜力和实力,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不断提升军地海上综合维权能力,为实现海洋强国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1] 安卫平.切实加强军地海上联合维权能力建设[J].军事学术,2013(2):35-36.
[2] 王小金.新形势下海上民船动员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国防交通,2005(3):25-26.
[3] 王治平,汪勇健.民兵参加海上维权斗争的几点思考[J].东南军事学术,2014(2):54-55.
[4] 刘海鹰,陈湘菂.关于信息化条件下海上国防动员的思考[J].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报,2008(5):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