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2015-08-08 20:13
月读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令刑罚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典名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管子·任法》 不论君王还是臣子,不论上级还是下级,不论富贵还是贫贱,都遵循法度做事,这就是所谓的天下大治。管仲认为,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应当依靠法度而不依靠智谋。尽管各有分工,君主设立法度,官吏执行法律,民众遵守法条,但归根结底,所有的人,无论什么身份地位,都是依法办事,这样才是国家与社会所能达到的最好状态。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太子带头不遵守法律,商鞅处罚太子的师傅,以儆效尤,从此秦国再也没有人敢违背法令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提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一原则后来被归纳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也一直有句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今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句古语即用来表达这一原则。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格:正,又可解释为“至”。 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还会到达正道。孔子认为,政令和法制是外在的强制手段,仅仅通过强制手段治理国家,民众往往处于被迫的境地,即使表面遵守,却没有发自内心的认同,缺乏精神支撑;而道德礼仪才是内在的思想支柱,通过道德礼仪教化民众,提高民众的知识文化水平,让他们自觉认识到各种社会制度的意义,从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这才能达到社会发展最好的效果。自古以来,法治与德治就是一组辩证统一的概念。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社会主义法治,走的正是与德治相结合的道路。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古代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即是此义。这句话常用来形容法律与道德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 法律顺应时代变化就能治理好国家,统治方式适合社会情况就能收到成效。《韩非子》中有则寓言讲到,周文王施行仁政使古戎部落臣服,徐偃王也实行宽仁的统治却被楚国所灭;舜派人手持盾牌与大斧对着苗人跳舞,使得苗人臣服,而对共工氏跳同样的舞却被杀得大败。由此可见,不同情况下实施同样的政策,结果会大相径庭。韩非由此引申到法律的制定,认为为政者应根据不同时代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社会是变化发展的,法律制度也应随之变化,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律必须紧随时代的发展,才能成为治国的有效手段。这句话说明了法律的与时俱进原则。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曹瞒传》 制定法律,自己却触犯,还怎么给下属做榜样呢?东汉末年,曹操曾经颁布军令:“将士不许践踏麦苗,违反者处死。”不料,他的坐骑受惊,踩进了麦田。曹操为了严肃军纪,命令主簿(相当于秘书长)定自己的罪,主簿不肯,曹操就说了这句话。最终,曹操拔剑割断了自己的头发,以此代替斩首之刑(古人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割发可以算是不孝之大罪)。将士看到这一幕后,知道曹操有严格执法的决心,就更不敢违犯军令了。曹操以身作则,显示法治决心。想要搞好法治,领导者的表态固然重要,但下属更多的时候还是在看他怎么做,而非怎么说。平时说得再多再好,如果一旦问题涉及自己或自己身边的人就变了调子,这样的领导者也是没法搞好法治建设的。这句话常用于指出领导者在法治建设中的榜样作用。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资治通鉴·唐纪二十六》 法律条文贵在简明扼要而能禁止奸邪,刑罚贵在轻缓而能坚决执行。唐玄宗时期,大臣杨相如上疏议论时政。他指出:为避免重蹈隋亡的覆辙,皇帝应该勤于政事,抑制私欲,任用忠诚正直之士,摒弃奸佞邪恶之徒。还说:法律条文贵在简明扼要而能禁止奸邪,刑罚贵在轻缓而能坚决执行。目前正值彰明德教、除旧布新之时,希望陛下能将所有细文苛法尽行革除,并着重处理危害百姓和国家的重大罪行,如此方能制止邪恶。陛下如果能够使法律简明而难以违反,刑罚宽缓而能够制止犯罪,那么就可以称得上是善政了。唐玄宗读完奏疏,点头称善。早在唐朝初期,社会还未安定,按传统应该“治乱世用重典”。然而,唐太宗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处罚人,而在于禁止人们触犯法律,所以刑不必重,而重在对人的约束。并以此为基点,确立了当时的律法体系,进而促成了“贞观之治”。的确,法律的制定不在乎繁简,刑罚的实施不在于轻重,其最终目的是要人们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范。这句话常用来强调法律和刑罚的目的和意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处理国家的事情,不是难在制定法令,而是难在让法令一以贯之地执行。明嘉靖时期,大臣张居正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范围推行一条鞭法,以改善当时的财政状况。但是,政令发布后却难以贯彻执行,改革受到阻碍。于是他写了这个奏疏进呈给皇帝,提出制定考成法,即对各级官员进行绩效考核,以监督法令执行情况。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法条在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是处在应然状态;法条的具体实施,才能使法律法规从文本变成行动,从应然变成实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应该加强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对政策法令的执行能力,确保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顺利实施。这句话用于强调法令贯彻执行的重要意义。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清·严复《〈法意〉按语》 治国理政的法律,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创设的。因此,法律的施行,也一定要遵循有利、有益于人民的原则。法律所服务的对象是人民,这既是在我们国家中法律的阶级属性所在,也是古往今来有识之士倾注于法律之上的期待。概括地说,法律的制定要符合人民的愿望,法律的施行也应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实现。这正是这句话所表达的核心内容。严复所生活的时代是积贫积弱、朽败不堪的晚清,作为放眼看世界、具有现代思想的先行者,严复对于法律的作用更寄予了深切情怀,即希望法律能够为国家富强、社会安定、人民幸福带来曙光。我们今天强调法治,归根到底还是对“为民”“便民”的期盼—— 这既是法治的追求,也是法治存在的意义。要之,我们今天常用这句话来告诫从政者,法律绝不可成为一部分人的游戏或者谋取私利的工具,它所面对与服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选自《生生不息—— 从传统经典名句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书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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