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5-08-05 23:55崔航斌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

摘要: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各地方纷纷出台了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法,用工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往往制定出一些苛刻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做出限制违约金的立法选择,将违约金的适用严格限制在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中,这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仍存在不足。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17-01

作者简介:崔航斌(1990-),男,朝鲜族,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分析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劳动合同中写进了符合法律的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劳动合同之规定给予另一方约定给付的违约金。它是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的一种方式,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违约金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事先决定,一般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种责任。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

1.惩罚性违约金,无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在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都要按照规定来接受由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惩罚。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的,不仅要按照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还要依据对方所承受的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作为补偿。

2.补偿性违约金,在事先预测因一方违约将会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实际损失大于预先估计的损失时,当事人之交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即可。

二、《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用工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内容,不同的用工单位对违约金的规定没有一定的标准,即使是同一家用工单位也会出现在招聘同一职位的劳动者时,制定不同违约金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的行使和劳动者的人格。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上,在理论界出现了多种分歧,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所以应根据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用工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确立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所以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加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即使劳动者并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劳动合同违约金作为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必须提前设立,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使其能够尽心竭力地为用工单位工作。”

(二)未明确赋予违约金数额调整请求权

所谓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指发生合同纠纷时,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同时也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违约金调整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否应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和当事人如何行使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三、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的完善

设立劳动合同违约金确有必要,但是要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作出限制,不可单单根据用工单位意愿来进行判定,实行限制性的赔偿性的违约金制度,同时违约金的赔偿要根据劳动者或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用工单位无理由解雇劳动者的违约金作为比照,使劳动合同违约金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也同样适用于用工单位。对于劳资双方中的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拒绝履行义务、不完全履行义务等情况,均应在劳动合同违约金中作出详细的划分。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事先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但是如未作出相关规定的,应根据立法的规定来进行计算。

(二)赋予违约金数额调整请求权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根据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高额的违约金作出适当的调整。对于补偿金的划分,我们应该实行赔偿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相结合的原则,赔偿性违约金充分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双方能够自觉遵守合同,履行合同。当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的时候,我们认为此时的劳动违约金为赔偿性质的,当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我们认为此时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此时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的,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申请赔偿。

四、结语

劳动合同是规定劳资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当劳资双方中的一方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强制性、财产性和相对性、相对任意性等特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对于约束劳资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其影响力日益增强。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均是在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充分学习与研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这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资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辛香玲,王素侠.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裁量权问题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

[3]董保华.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J].法律适用,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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