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

2015-08-04 08:28
人民周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欠发达贫困地区效益

“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原不能够完全包容环境的补偿机制。环境保护属于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正效益外溢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地方利益集团代表的地方政府却只考虑本地区内居民的利益,单纯计算本地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通常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大量生态服务的地区大都为贫困地区或欠发达地区,该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甚至背负巨额财政赤字,但还为本地区以外的多个地区提供大量的生态服务。既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又常常因为负担着保护水源、生态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环境保护责任而限制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这导致代表贫困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是优先满足居民的低层次需求,舍弃甚至牺牲环境保护而优先发展经济,最终的后果是导致相邻地区产生共同的环境灾难。因此,发达地区的环境受益者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为环境保护付出努力的欠发达地区提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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