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多数是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很少是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县长(市长)直接报告工作。列席会议的政府负责人常常是“听一听”,一般不发言,即使发言,也是“回去转告”,因为所审议的不是其分管的工作。这样的监督,不是与政府面对面直截了当的监督,而是曲折回旋绕圈子的“迂回”监督。
对此,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是否妥当。有人说,政府工作部门受政府委托给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是可以的。特殊情况下,确实委托了,当然可以。然而,“特例”变成常态,况且许多时候并没有真正委托,委托便成了“推脱”。
在笔者看来,人大直接监督的是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门。非特殊情况,给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应是政府分管负责人,而不是部门负责人。政府部门只能协助政府接受监督,会议上只能是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情况。人大常委会必须与政府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找准问题症结,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交政府办理落实。
来源:人民代表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