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翠华 卓伟
摘 要: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简要阐述。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特点;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064-02
1 前言
建筑工程监理制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建筑工程合同对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规范建筑工程参与方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不当建设行为,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另外,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避免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监理企业必须首先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2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24年的发展历史,在此期间,经过实践发展,我国的监理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筑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但由于我国国情、历史文化、制度等许多因素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呈现出以下特点:
2.1 政府强制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一开始就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针对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也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了主管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专门组织机构,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等,根据《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2.2 服务对象单一性
在国外,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也为承建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而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2.3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性
我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也要求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要有相应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这种双重控制不仅规范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而且保证了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
2.4 监理工作的监督性
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關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3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1 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3.2 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3 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3.4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3.5 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3.6 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3.7 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3.8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将趋于更加合理、优化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工程监理企业也不例外。监理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适时调整企业结构,逐步建立起具备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或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实现工程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合理、最优化,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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