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谢峰
[摘 要]西方政党党内民主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第一时期是党内无民主时期(17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30年代);第二时期是党内民主产生时期(19世纪30年代至19世纪末),政党开始出现代表制民主形式;第三时期是党内民主发展时期(20世纪初至70年代末),直接民主形式开始出现;第四时期是党内民主进一步发展时期,扩展直接民主形式、推动党内各群体平权以提高政党代表性、党内民主的制度化等成为政党发展民主的主要内容。推动西方政党发展民主的动力是多元的,包括新型政党的产生、党际竞争、国家法律管制及国家民主的发展。政党在发展民主过程中呈现出渐进性、与国家民主发展的同步性以及共性中有差异的特点。
[关键词]西方政党;党内民主;直接民主;代表制民主
中图分类号:D5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4-0030-07
西方政党的党内民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是伴随着西方国家的普选制以及其他民主制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西方各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社会大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政党内部的民主状况逐渐成为影响选民是否加入政党、是否支持政党的一种重要因素,这使西方政党逐渐重视党内民主建设。本文旨在对西方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做一梳理,并对其发展动力和特点做简要分析。
一、 西方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四个时期
综观西方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历程,可大致将其划分为四个时期:党内无民主时期、党内民主产生时期、党内民主发展时期以及党内民主进一步发展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17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30年代,属于党内无民主时期。这一时期政党在西方国家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政党普遍是干部党类型,由政治精英组建而成,政党是一种松散联合的组织机构。精英联合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合作,充分利用各自掌握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来争取选票。政党党务由精英通过会议协商决定,政党没有民主意义上的选举和决策。除了精英外,政党没有正式成员,没有作为党内民主基本要素的党员概念。这种状况与当时选举权仅局限在少数人手中很有关系。在这段时期,西方国家的整体情况是有政党存在,但政党内部无民主。
第二个时期是从19世纪30年代至19世纪末,是党内民主产生时期。这一时期开始有政党内部出现代表制民主,主要表现形式是开始重视党员权利,政党开始召开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商讨党务。西方政党党内出现民主的主要原因是新型政党的产生。这一时期在欧洲很多国家出现社会主义类型的政党,这类政党后来演变为社会党,也有称社会民主党、工党或工人党等,如法国社会党、德国社会民主党及英国工党,他们属于政治光谱中的左翼政党,目前已是左右西方政坛的两大势力之一。
与传统的干部党不同,社会党是群众性政党,区分群众党和干部党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政党对党员的态度。干部党不致力于吸收党员,群众党的主要目标之一则是吸收党员、扩充党员队伍。社会党被普遍认为是西方政党中最早出现的群众党,可以说,党员概念是伴随着社会党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党重视党员权利,并通过党章对之做出规定、加以保障,社会党还普遍把党员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这是党员行使权利最重要的机构,是党内间接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政党由代表大会来决定党章党纲,产生党的领导机构,对于大会提出的各项政策和指示,政党必须遵行。这样,伴随新型政党的产生,西方政党党内随之出现民主。
第三个时期是从20世纪初至70年代末。这一时期西方政党的党内民主仍以代表制民主为主,但有些党内开始出现直接民主形式,即由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决定党内事务,如在人事领域,政党下放权力给普通党员,由党员投票产生政党的国家公职候选人,如国会议员候选人和总统候选人。导致上述发展的原因之一在于,有的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来管制政党党务。法律对党内民主的管制涉及政党财政、政策制定、人事推免及监督等领域,其中政策和人事是党内民主最核心的领域,因而以法律规范其民主程序是对党内民主最重要的管制。相对来看,因政策制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相当程度的集中,各国的法律管制偏重规范党内人事推免的民主程序,尤其是公职候选人如总统及议员候选人选拔。
第一波法律管制出现在20世纪初的美国和少数北欧国家。美国在20世纪初兴起进步主义运动,其主旨之一是限制政党权力、清除政党分赃。在进步主义运动的推动下,美国有些州颁布法律,规定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及议员候选人须经预选形式产生,即将选择权下放给普通党员甚至非党员。佛罗里达州是首个举行总统候选人预选的州,到1912年,实行预选的州增至13个,到20世纪70年代,这种做法已逐渐扩展到美国大多数州[1](P12-13)。挪威于1920年出台了提名法案,规定如果选区的政党议员候选人名单由每个选区的政党代表大会决定,那召开大会的费用由国家进行补贴。显然,提名法的目的是希望推动政党以民主方式产生本党公职候选人[2](P212)。
西方国家对政党第二波法律管制行动出现在二战结束后,战后的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也开始运用法律要求政党实行党内民主。这一波法律管制出现的动力之一在于,国家间的相互模仿与借鉴,如德国政党法就成为其他国家模仿的范本。不过,从深层次看,介入政党内务的国家逐渐增多与二战后国家对政党认识的转变有关。西方国家传统上视政党为一般性民间社团,党内民主属于政党内务,国家不予干涉,政党运作只需符合一般社团的规则即可。但是,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政党视为准国家机器,认为国家应着手抑制政党的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典型如美德两国。美国以州法规范党内预选,并由州主办预选,将党内选举变成公开选举;德国则吸取二战教训,制定完备的政党法,规范党内民主运行程序。
除法律管制外,推动这一时期西方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另一因素是政党竞争。在左翼政党带来的竞争压力下,许多右翼政党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实行党内民主。实际上,在前一时期即党内民主产生时期,伴随西方国家享有选举权人群范围的逐渐扩大,以吸收党员为目标之一的群众性政党社会党的产生,已使右翼政党面临竞争压力。这迫使一些右翼政党也开始吸收党员,政党呈现出群众党的部分特征,不过,在那一时期的右翼政党内部,精英仍牢固掌握着权力,不允许普通党员影响党务。二战结束后,伴随左翼政党力量壮大,右翼面临的选举竞争压力加大,拥有大规模的党员队伍对政党的重要性日渐增加。另一方面,伴随大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党员对党内政治的参与诉求也在增强。受整个西方社会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一些右翼政党改变了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开始实施某种程度的党内民主。例如,英国保守党在1965年改变了之前由少数高层人物通过秘密协商方式产生政党领袖的做法,将选择权下放给本党议会党团,由本党下院议员投票选出领袖[3](P237-238)。endprint
此外,合法性的需要也是这一时期党内民主发展的推动力。在社会大众民主意识增强的大环境下,政党自身的权力运行状况会影响民众对政党的看法。例如,如果政党在本党公职候选人产生程序方面被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或不民主,那其产生的候选人的合法性和权威就会受到质疑,这无疑会影响党员和选民对该候选人的认可和支持,典型如1968年的美国民主党。美国民主党在1968年提名时任副总统的休伯特·汉弗莱为总统候选人,汉弗莱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有资格竞争美国总统的政治家之一,但他未参加党内预选,因而被很多人认为是强加给政党的,这引发了很大争议,严重影响了他的选举前途,结果汉弗莱在大选中败给共和党的候选人理查德·尼克松。这次事件推动党内预选的扩展运用,改变了由政党领导人和政党组织控制提名的情况,预选成为美国政党选择总统候选人的主导方式。总的来看,在这一时期,那种要求参与党内政治的呼声逐渐高涨,西方政党普遍面临发展党内民主的压力。
第四个时期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是党内民主进一步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西方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呈现以下主要特点。第一,直接民主形式的运用逐渐增加,普通党员的权利逐渐扩大。第二,政党重视党内分权,给予各级组织的权限逐渐扩大。第三,重视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建设。第四,重视在党内各群体之间平权,特别重视提高女性党员的权利和地位,典型做法是在政党公职候选人和政党组织机构中针对女性推行“性别配额制”。第五,党内民主呈现出与国家民主相结合的特点,如在美国有些州实行的开门预选形式,即政党在对本党公职候选人的选拔中,不仅党员可参与投票,非党员也可参与投票,体现了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的结合;在欧洲国家也开始出现这种形式,如法国社会党2012年改革总统候选人选拔机制,实行开放式预选,允许非党员参与选举,结果弗朗索瓦·奥朗德经过两轮竞争后成为社会党的总统候选人,在同年的总统大选中当选为法国总统。
二、推动近期西方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动力
在这一时期,从推动西方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动力来看,主要动力之一仍是政党竞争。不过,除了传统左右两翼大党之间的竞争外,绿党的崛起为其他政党带来了全方位挑战。绿党是新型政党,其采纳的很有特色的党内民主模式对其他政党发展民主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对此可做一分析。
自20世纪70年代及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相继成立绿党。绿党信奉并力图实践一种不同于传统政党的“新政治”,这一“新政治”不仅体现在他奉行的生态主义观上,也体现在其采纳的党内民主模式上。尽管各国绿党实行党内民主的措施有差异,但整体来看,绿党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其党内民主称得上是一种基层参与型模式。这一模式以直接民主、分权、非职业化为主要内容,同时辅以官员的轮换制、任期制以及男女比例制。
直接民主是绿党基层参与型民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方传统左右两翼大党以代表制民主作为党内民主的基本架构不同,初期的绿党以直接民主作为组织运行的主要途径。直接民主的表现形式是政党会议,初期的政党会议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政党在中央、地区及地方等各层面的会议不仅对普通党员开放,也对支持政党的非党员开放,有些绿党甚至对广大公众开放。绿党广泛利用政党会议来决策和任命各级官员,普通党员不仅可以自由地参与会议、参与讨论和投票,而且有权参与绿党官员和绿党的国家公职候选人选举。
分权是绿党党内民主的另一重要内容,这一分权与传统政党的集权形成鲜明的对照。绿党的分权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在纵向上清晰划分中央、地区和地方三层组织各自的活动范围,地方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以不受干扰地规划自身活动。二是在横向上,绿党在议会外党组织、本党议会党团和政府内阁间就人事和决策进行分权,党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党党内职位和议员(内阁)职位;决策主要由议会党团而不是由内阁阁员负责,后者主要负责政策执行。三是在领导机构内部,政党执行委员会和议会党团不设主席职务,实行集体领导。
非职业化是绿党和传统政党的又一差别。绿党党内各级官员是业余兼职而非职业政治家,不从政党领取工作薪水;党内官员在当选议员后,需要将议员薪水中超出原职业工资额的部分上缴为党费。绿党期望通过非职业化防止党员受到权力腐蚀而变质,使党员真正把从事政治活动作为实现自身理想的手段,而非为个人谋取利益。此外,政党官员的业余性质为广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务提供了很多机会。除上述措施外,绿党还重视官员轮换,实行任期制,重视提高女性党员的地位,推出性别配额制,提高女性在党内组织机构及公职候选人中的比例等。
从上述措施可看出,绿党在组织建设中贯穿着一种民主精神,就是以“基层民主”为取向,重视普通党员参与,通过直接民主和纵向分权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基层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同时辅以横向分权、机构内分权、非职业化等手段来限制权力和防范权力的滥用,避免出现官员和党组织脱离基层的发展倾向。绿党在初期形成以广泛参与为取向的民主模式,深受其政党价值的影响,同时也与他脱胎于新社会运动有关。绿党的基本价值信奉基层民主、女权和社会公正,绿党认为,为了推动基层民主在全社会的实现,倡导基层民主的绿党应在本党自身的组织活动中彻底实践基层民主。同时,绿党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新社会运动基础上产生的,由绿色团体组建而成,新社会运动松散的组织传统、群众性的广泛参与、运动型的活动特点自然对绿党产生影响。此外,绿党的党员构成主要是青年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中间阶层,强调普遍参与也符合他们对组织的要求。
绿党自成立后,选举支持率快速上升,先后进入地方及中央政府,成为政坛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绿党崛起时,正值西方社会对传统大党缺乏活力与开放性的组织模式持批评态度、民众对传统政党政治日渐冷淡时,因而绿党实行的基层参与型民主模式挑战了传统政党的组织结构和党内运行原则,它具有激进民主风格的党内民主模式受到赞誉,吸引了大众的参与和社会关注。绿党的崛起给传统大党带来严峻的压力,推动其他政党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如扩展直接民主形式的运用,关注女性党员的权利等,尤其在绿党势力扩展迅速的国家,如德国,绿党使同为左翼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倍感压力,社民党为此做出回应,尤其在男女党员平权方面,社民党改革幅度较大,以使自己看起来也像绿党那样是一个“妇女友好型”政党,以与绿党争夺女性选举支持力量。endprint
不过,需要一提的是,伴随绿党势力的快速发展,他在有些国家已进入中央政权,成为执政的联合伙伴,其基层民主型发展模式暴露出一些问题。就决策而言,普通党员广泛参与虽然赋予决策以合法性,但是,一则普通党员缺乏足够的信息储备、丰富的政治经验及专业分析能力,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二则决策参与人数过多,决策过程反复讨论、力求一致,导致决策时间过长、效率低下;此外,随着绿党日渐成为执政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地方活动为基础而设计的组织框架不利于绿党中央对组织的全局谋划,削弱了政党整体行动能力;绿党的集体领导制模糊了个人形象,与现代媒体社会通过领袖塑造政党形象和传达政治理念的媒体运作相冲突;政党职位和议员职位相分离,增加了机构之间的摩擦,产生协调行动问题,也使议会与政府中的党员缺乏足够的自治权;决策主要由议会党团而不是由内阁阁员负责,削弱了联盟政治中绿党阁员的可信度。此外,随着绿党在各级议会和政府中任职人数的大量增加,非职业化和轮换制使政党无法找到足够多的人才为政党工作。
绿党遭遇的组织困境引发了党内争论,即当政党“新政治”的组织风格与政党的执政追求出现矛盾时,应如何协调两者关系。在争论过程中,那种主张淡化激进色彩、适应现实政治的现实主义观点日渐占据主导,推动绿党开启了旨在有效参与现实政治的组织调整,如逐渐限制直接民主而扩大间接民主,扩大党代会的权力,限制非党员对党务的参与,政党执行委员会与议会党团设立主席职务,政党官员专职化,扩大阁员权力等。绿党的回缩很大程度上与执政对政党的要求有关。不过,整体来看,目前绿党的党内民主程度仍较很多其他类型的政党高,其在党内民主方面仍是推动其他政党发展民主的动力之一。
除了党际竞争外,在这一时期,法律管制仍是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动力。第三波法律管制浪潮出现在冷战结束后的20世纪90年代。在这一时期,运用法律规范政党党务的做法继续扩展,比利时、法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逐渐采纳。不过,各国法律在党内民主方面的规定不一,有的仅有寥寥数语的原则性规定,有的则有详尽入微的条文细则。法律的严格细致程度以及牵涉哪些领域,可直接影响党内民主的形式及发展程度。若法律规定得细致而具体,则政党的操作空间缩小,各党的党内民主便相类似,如德国政党法对政党机构组成、职责划分、选举程序及任期限制等规定详尽,德国政党因而成为西方政党中民主程度较高、各党间差别较小的政党。若法律不做规定,或仅规定民主原则而无具体条文,则政党有足够的空间设计民主程序,党内民主的形态便会复杂多样,如英国政党实行的组织干预型党内选举模式,便与国家宽松的法律环境有关。
除上述因素外,传统政党政治在这一时期遭遇的危机也推动了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伴随西方社会的复杂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西方执政党面临大量从未遇到的问题,因对很多问题未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致使党员和民众对政党的不满情绪增加,他们希望通过扩大党内参与来影响政党决策,推进改变。这也推动传统大党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激发活力,增强吸引力和合法性。这一时期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也为政党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西方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主要特点
总的来看,观察西方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历程,可发现其发展明显呈现一种渐进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行党内民主的政党呈现日渐增多的趋势,最初仅有部分政党实行,逐渐地其他政党也开始重视发展民主,且这一扩散过程明显表现出与政党意识形态相联系的特点,即左翼政党最早实行,其后向右翼政党蔓延;二是除少数政党外,多数政党经历了一个从代表制民主向直接民主、从多数民主向重视保护弱势群体方向渐进发展的过程,民主程度渐次加深,民主内涵逐渐丰富,享有民主权利的人群范围逐渐广泛。
除呈现渐进发展的特征外,西方政党党内民主发展还表现出某种与国家民主发展的同步性特征。从党内民主产生发展的几个阶段可看到,在有限选举权时期,即根据财产、地位等状况享有选举权的时期,西方国家有政党,但党内无民主;伴随享有选举权的人群范围逐渐扩大至成年男性白人,左翼群众党内开始出现民主;伴随选举权普及至女性、非白人等群体以及伴随民主政体在二战后德国等国家的重建,党内民主经历了一次发展高潮;此后,伴随民众对传统政党政治的不信任,直接民主形式在国家层面的运用日渐增多,国家宪法和法律也逐渐强调女性、少数族群的代表权原则,与之相应地,直接民主和政党群体代表性问题也逐渐为政党关注。由是观之,国家民主的前进或后退无疑影响着党内民主,后者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前者相呼应。关于国家民主对党内民主的辐射作用,莫里斯·迪韦尔热曾有过论述:“政党是在政治领域中运行,而在政治领域又经常援引民主的理论,政党因此更需要关注民主问题。有关合法性的信念是普遍存在的,它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适用,尤其是直接适用于国家、国家机构以及围绕着国家的组织……政党是在一个民主国家的架构内运行的,它是致力招纳广大群众加入的,而广大群众都认为只有民主性质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因此,政党都要非常小心谨慎地让自己拥有一个民主的外表。”[4](P120)
如果说发展的渐进性、与国家民主发展的同步性是对大趋势的一种描述,那从具体举措看,各党有趋同处,也有不同。趋同处除了表现在各党发展民主的做法相似之外,还表现在政党在发展民主的同时,普遍对之加以控制,尤其在党内人事领域,很少有政党实行那种纯粹的、完全自由的直接民主,很多政党对其设置附加条件。一般做法如下:规定被选举人准入资格,如英国工党和保守党规定,领袖参选人须是本党下院议员;通过组织筛选程序,限定党员投票对象范围,如英国保守党在1998年改革领袖选拔机制,实行两步选举,先由保守党下院议员投票产生两名人选,再交由全体党员投票从中择一[3](P239)。这种由政党中央组织决定候选人名单,选区组织和党员从中选择的做法,是比较典型的组织筛选模式;对党员投票产生的人选,政党有批准权和处置权。例如,英国工党规定,只有经工党全国执委会批准,工党议员候选人遴选过程才可视为完成,对选区党员投票产生的候选人,执委会可否决,并有权指派给选区另一人[5](P55)。再如,英国保守党规定,如有15%的本党下院议员签名支持,可对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现任领袖提起“不信任投票”,若领袖未通过,则被免职[3](P239-240),等等。endprint
西方政党普遍重视对直接民主施加控制,究其根源,与以执政为目标的政党的要求有关。直接民主有优点,但也有缺陷。普通党员人数众多,质量参差不齐,赋予其直接决定党务的权利,政党需要考虑党员权利行使的质量问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过滤掉其中的风险因素,打造一种可控民主。从整体来看,目前在西方政党内,由党员群体直接决定的党务仍是有限的,且多集中在人事领域,如政党官员和公职候选人选拔方面,政策领域仍主要由党内高层政治家或政党代表大会决定。换句话说,直接民主虽然在扩展运用,但主流形式仍是间接民主。两种民主形式各有优缺点,直接民主可给政党带来合法性和认同感,间接民主则给政党带来效率、灵活和理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在有些领域、有些问题及有些层面上,运用间接民主会更为有效,在另一些领域、问题及层面上,则适于运用直接民主,直接民主便可能取代间接民主发展起来。值得一提的是,西方政党在运用直接民主时尽管试图规避风险,但民主实践具有某种不可预见性,当实践效果背离初衷时,政党可能会减少或放弃直接民主。例如,比利时政党曾实行党员直选本党公职候选人,但效果不佳,后改由选区政党委员会或政党代表大会决定[6](P252)。再如,以色列政党实行党员直选议员候选人后,中央权力被削弱,政党纪律性和凝聚力受影响,后又废除或修改选举规则,如利库德集团于1997年废除党员直选,把候选人选择权收回到中央手中;以色列工党修改选拔程序,领袖获得将指定候选人放到政党名单中的权力[7](P297-322)。
西方政党的党内民主在呈现上述共性之时,也存在大量差异,不仅左右两翼政党的做法不同,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区域的政党党内民主也各有特色,对此可从以下多维视角观察。具体来看,在一国之内,左翼政党普遍较右翼政党重视发展民主,重视普通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权利。例如,左翼普遍将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这是实现党员权利最重要的间接形式,代表党内间接民主的发展水平。如英国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构,英国保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则仅作为内部沟通平台存在,是一个仅供党员讨论、以使高层了解党员意见的论坛性质的集会,没有决策权,所做决议仅供领袖参考,对之无约束作用。左翼也普遍比右翼重视直接民主,亦即重视党员的直接参与,典型如绿党,绿党党员拥有的权限可称得上是西方主要政党中最广泛的。
从国与国之间来看,不同国家的政党党内民主有时展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在德国,各党党内民主发展相对平均,整体可称得上是西方政党中民主发展程度较高、民主做法差别较小的党。意大利政党从整体看则具有精英型政党的特点,权力集中于中央,党内民主不甚发达,典型如意大利力量党,此党由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个人出资在1994年所建,贝卢斯科尼个人在党内具有绝对权威。英国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英国政党既重视发展民主,又重视对民主施加控制。
从地区来看,有的地区的政党整体上具有某种鲜明特征。例如,北欧地区的政党有一个鲜明特色,他们重视男女党员平权,重视提高女性代表权,是西方政党中较早推行女性配额制的地区,因而扶持了女性政治家的成长,女性议员和女性国家首脑较常出现。根据各国议会联盟2012年的数据统计,北欧五国即瑞典、芬兰、冰岛、挪威及丹麦的女性议员比例分别为44.7%、42.5%、39.7%、39.6%及39.1%,占世界排位前13位中5位[8]。
从更大范围来看,欧美两地区的政党党内民主也有显著不同。欧洲政党间虽然有差异,但整体上有很多共同点,其党内民主模式可概括为一种组织干预型模式。欧洲政党的党员和党组织对党务的参与相对广泛,但中央重视通过各种方式对党内参与施加引导和控制,中央普遍有权威,对政党控制有力。美国政党的党内民主则属于一种松散分权型模式,此模式有两大特点:一是党员对党务的参与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政党公职候选人选举领域,但参与深度较欧洲政党为高,可对选举产生决定性影响,党内选举民主发达;二是党内高度分权,政党中央不能对地方下命令,两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央基本无权,只能通过分配经费等手段影响地方运转,但无法透过党组织系统控制全党。
上述从宏观视角出发,把左翼、右翼、欧美等政党作为一个整体做了大致比较。如果把观察范围再缩小,比如单看左翼,作为新兴左翼的绿党就比传统左翼社会党重视民主。若再细致比较,德国绿党和英国绿党也有不同。造成各党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所处的国情党情不同。因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有多种维度,政党可能在某些方面民主发展较快,在另一些方面民主不发达、甚至无民主。各党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即使呈现出诸多相似,细微处仍有差别。一致中有差异,可以说是西方政党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呈现出的另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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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敬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