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

2015-07-25 08:12:32郑文雅王思思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1期
关键词:视讯调查取证讯问

郑文雅王思思

审判实务

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

郑文雅*王思思**

**王思思: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互助协议》)实施以来,两岸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多个司法互助领域的合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大陆各级法院司法互助的具体程序,为两岸司法互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伴随着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的进行,厦门法院涉台司法互助打开了新局面,但同时也涌现出了一些新问题。本文结合厦门法院近三年来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实践,重点探讨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若干问题,并就完善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作进一步的思考和构想。

一、厦门法院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概况

从《互助协议》生效到《规定》施行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几乎没有根据《互助协议》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及调查的案件。而在同一时期,台湾地区法院请求大陆法院送达和调查多起案件,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在2010年就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26件、调查取证2件。

《规定》的施行有效弥补了《互助协议》在可操作性上的不足,明确了大陆各级法院的职责分工以及司法互助的具体程序。2011年6月,厦门中院受理自《互助协议》签订以来首起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③(2011)厦刑他字第11号协助调查回复函。,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就其审理的涉嫌伪证罪案件请求厦门中院调查取证。2011年10月20日,厦门中院根据《规定》,首次就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厦门中院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被告的继承人范围、有无放弃继承等情况,以及查明台湾地区“继承法”的内容。①(2011)厦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2月2日起,根据厦门中院《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厦门市辖区内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法院)集中管辖,②关于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可参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调研报告》,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研究报告》,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同时海沧法院开始承担全厦门市辖区内绝大多数涉台司法互助案件。仅在2012—2013年这两年的时间里,海沧法院就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99件、调查取证3件;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60件、调查取证27件。从数量上看,送达文书司法互助的数量远超过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以往的实证研究也给予送达文书司法互助以更多的关注。③有关厦门法院在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方面的实践,可参见李桦、王思思:《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探析——从厦门法院的实践出发》,载《海峡法学》2013年第3期;傅远平、叶炎乾:《两岸协助送达司法文书中“尽力协助”原则探析——以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司法互助实践为视角》,载两会协议的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组委会主编:《两会协议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11月印行。但调查研究显示,实行集中管辖后,厦门法院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也呈现出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案件总量虽然不大,但双方请求调查取证的案件类型各有侧重。厦门法院请求调查取证的均为民事案件,台方请求调查取证的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且以刑事调查取证为主。从2010年至2014年10月,厦门法院请求台湾地区调查取证43件,均为民事案件;协助台湾地区调查取证19件,其中民事8件、刑事11件(详见表1)。

二是双方请求调查取证的内容上有差异。尽管厦门法院请求调查的案件数大大超过协助调查的案件数,但厦门法院请求调查取证的内容单一,且多为调查地址以便送达,台方请求调查取证内容则相对复杂。厦门法院请求调查取证的43件案件中,91%为请求调查地址并送达、2%为请求查明台湾地区“继承法”、7%为请求调查继承人情况(详见表2)。而台方请求厦门法院调查取证的19件案件,调查内容涉及确认关系人身份及所在、查明利害关系人死亡原因、调取书证物证、核实材料及事实的真伪、查明银行账户明细、查明婚姻继承关系及户籍信息、查明大陆裁判文书等多项内容(详见表3)。

表1 2012—2014年10月厦门法院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情况表   (单位:件)

表2 2012—2014年10月厦门法院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

表3 2012—2014年10月厦门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

二、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中的问题

厦门法院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存在的问题,下文将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互助效率问题

根据笔者的统计,自2012年至2013年,厦门法院协助台方调查取证案件为10件,平均办理时间(从立案到结案)为43天,其中最短的为10天,最长的为116天。耗时最长的为协助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调查当事人亲属关系及户籍资料的案件①(2013)厦法助台请(调)字第4号完成协助台湾地区调查取证函。。在该案中,承办法官在接到台方请求后,发现请求书中所载当事人身份信息与其证据材料中显示的不一致,存在笔误的可能,于是层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台方提供正确的身份信息,34天以后,厦门中院才收到台方的补正材料。该案仅仅因为核实请求方资料中的一处笔误就耽误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除因请求方提供资料不准确而影响了互助效率外,层层报备、层层流转的办理流程也人为地降低了互助效率。对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在大陆除了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外,还需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转送。台湾地区则均需通过台湾法务主管部门中转。此外,请求事项的难易程度也与送达效率密切相关。根据调研,厦门法院请求台方调查地址并送达的案件,从寄交请求书到收到协助调查结果,一般耗时在3个月左右,而请求台方调查继承人情况的案件,一般耗时在5~7个月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请求台方调查取证事项主要集中在查明送达地址等相对较为简单易行的问题上,这不仅是厦门法院存在的问题,而且也是大陆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②郃中林:《两岸法院司法互助之回顾与展望》,载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主编:《第二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论文集(下)》,2013年8月印行。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法院请求事项比较复杂,往往涉及面广且调查提纲所涉问题很多。

(二)尽力协助问题

根据以往的实践,对于原告提供了被告在台湾地区地址的案件,厦门法院一般直接请求台湾地区法院按该地址向被告送达。但在实践中我们多次发现,台湾地区法院在根据该地址无法送达后,不是继续调查该被告的地址而是直接将案件退回。厦门法院在案件被退回后只好继续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地址并送达,这样一来便容易造成程序的拖延。有鉴于此,从2013年开始,对于需要向台籍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的案件,不论原告是否能提供台籍被告的详细住址,厦门法院一律直接采用请求调查地址并送达的方式,若台方成功调查到地址并送达,则后续再请求台湾根据已调查到的地址送达裁判文书。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厦门法院请求调查地址类司法互助案件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但在一定程度上将因受请求方未尽力协助导致的程序延误概率降到最低,提高了司法互助的效率。

对于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中“尽力协助”的含义,笔者赞同以下观点:所谓“尽力”,不仅要充分根据请求方所提之要求,尽可能地通过多渠道方式取得相应的证据,亦应尽力从请求方可能出现的取证需求出发,替请求方“未雨绸缪”,尽可能全方位地提供请求方必要之证据材料。①梁华等:《两岸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采信问题探析》,载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组委会主编:《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汇编(下)》,2013年7月印行。在请求调查继承人情况的案件中,若受请求方调查到继承人中有人已死亡,考虑到两岸均有代位继承的规定,是否应主动调查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情况?海沧法院在原告张某等人诉被告林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请求台方调查讼争公司股东黄某是否已经死亡,其继承人详细身份信息以及继承情况。台方提供了黄某的户籍资料,显示黄某确已死亡,且黄某继承人中有一人也已死亡,但并未进一步主动提供黄某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信息。②(2012)海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案中,海沧法院若要进一步了解该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信息,还需重新委托调查。倘若在请求方未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受请求方能够将自己置于请求方法官的立场,主动调查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情况,无疑将有利于免除后续烦琐的再次委托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三)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

《互助协议》第8条规定“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协助调查取证”,但由于证据评价是依请求方的法律来进行审查的,因而依照被请求方的法律取得的证据,必然面临在请求方境内的效力认定问题。大陆公安机关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其证据能力依台湾地区法律如何认定?由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上也曾发生不少争议,成为台湾方面广为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人士亦有多篇文章加以论述,③关于大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在台湾地区证据能力的认定,台湾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人士的论述参见陈荣传:《两岸协议在诉讼上衍生的问题》,载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主编:《第二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论文集(下)》,2013年8月印行;魏俊明:《跨境取证之相关问题——以“最高法院”判决对于证人在大陆地区陈述之见解为中心》,载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组委会主编:《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汇编(下)》,2013年7月印行;许福声:《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调查取证之证据能力》,载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组委会主编:《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汇编(下)》,2013年7月印行。且这些论述大多引据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相关判决,赞同适用或类推适用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三①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三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于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事实之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碍致记忆丧失或无法陈述者。三、滞留国外或所在不明而无法传唤或传唤不到者。四、到庭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者。”及第159条之四第3款②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四规定:“除前三条之情形外,下列文书亦得为证据:一、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记录文书、证明文书。二、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从事业务之人于业务上或通常业务过程所须制作之记录文书、证明文书。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于可信之特别情况下所制作之文书。”的规定,以作为传闻法则例外之情形,来认定大陆公安机关调查所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然而,厦门中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的实践表明,台湾地区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做法并不尽然如此。厦门中院在办理张启元协助刑事调查取证一案中,发现在大陆公安机关已将讯问笔录及物证移交台湾地区警方的情况下,台湾地区法院并不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而是请求大陆法院调取讯问笔录及相关物证。厦门中院于是发函至厦门市公安局调取相关证据,取得回函后,与讯问笔录复印件和物证清单一并回复台湾地区法院。③(2014)厦法助台请(调)字第1号完成协助台湾地区调查取证函。

而厦门法院的实践显示,对于台湾地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厦门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直接认可其证明力,并作为定案依据。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里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蔡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台湾地区居民)走私制毒物品一案④(2012)湖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中,由于该案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台湾地区,故大陆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向台方提出取证要求,台方协助取证后提供了同案犯陈锦池(台湾地区居民,已被台湾地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讯问笔录、侦破报告等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后,湖里法院认为,台湾地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互助协议》的规定,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与被告人朱秀娟等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遂予以采认并依法作出判决。

(四)证人远程视讯⑤台湾地区习惯表述为“远距讯问”,远距讯问的对象一般不仅限于证人,还包括鉴定人、当事人等等。的可行性问题

台湾地区2003年“刑事诉讼远距讯问作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远距讯问,指法官、检察官对未到庭之证人,利用法庭与证人所在处所之声音及影像相互同步传送之科技设备进行直接讯问。”两岸法院在审理涉对岸的案件时,常有对身处对岸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的现实需要。但存在证人出于到对岸作证签证审批手续烦琐,时间和财力耗费较大等考虑,难以或不愿到对岸法院作证的难题。因此,证人远距讯问显得十分有必要。

海沧法院在2013年受理了一起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刑事传票的案件,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在2013年度交易字第186号邬明煌等业务过失重伤害等一案中,请求海沧法院向被害人蔡莉萍送达传票。海沧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传票时,受送达人蔡莉萍明确表示将不会出庭。海沧法院于是将受送达人的意思表示及时告知台湾地区屏东地方法院,并表明了愿意提供远距讯问的协助,但屏东地方法院未予接受。①(2013)海法助台请送字第44号、第45号蔡莉萍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案。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基于同一案件,提供了被害人蔡莉萍的两个不同的地址,并根据这两个不同地址分别提出两个送达请求,海沧法院因此立了两个案号。

两岸检察机关在远程视讯司法互助方面已首开先例。2011年3月,台湾地区检方与大陆远程视讯开庭,台北士林地检署侦办被告人和信医院医师黄某在大陆杀害秦某案,因证人都在大陆,台北士林检方首度以视讯方式在台北开庭,通过大陆公安的协助,以远程视讯的方式让士林地检署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脑屏幕,与大陆5名证人“面对面”开庭侦讯,侦讯笔录传真给证人签名再回传,开创了两岸远程视讯司法互助首例。②香港中国通讯社:《开创两岸司法互助首例台北开两岸视讯庭》,http://www. hkcna.hk,下载日期:2014年2月10日。在远程视讯司法互助机制建立健全方面,目前两岸检察机关已在商谈试行“两岸远距视讯调查取证机制”,并初步考虑在两岸各设6个试点(台湾地区6个地检署、大陆6个省份的检察院),但因通信加密方式不兼容等问题,实际尚未正式启动。③郃中林:《两岸法院司法互助之回顾与展望》,载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主编:《第二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论文集(下)》,2013年8月印行。

遗憾的是,在上述台湾地区医师黄某杀害大陆秦某案中,台北士林检方远程视讯取证所获的材料的证据能力,没有被台湾地区法院采认。由于诸多原因,尚未出现两岸法院在远程视讯司法互助方面的成功案例。学界和实务界对两岸证人远程视讯均存在诸多疑问,包括其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两岸司法互助的范围、应当适用哪一方法律为准据法、如何操作、将来能否在庭审环节也采用此方式以解决质证问题等等。

三、完善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思考

(一)重视司法互助工作,提高司法互助效率

双方受请法院或工作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减少请求材料上笔误的发生。受请求方在协助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按照《互助协议》的要求,尽量依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提供协助,并及时将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移交请求方。

从事司法互助工作,需要对对方的有关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有一定的了解,否则也将影响互助效率。目前两岸就司法实务这一方面的交流不够密切,建议应适当拓宽两岸司法交流渠道,尤其是构建司法互助基层实务人员的交流平台。

目前,两岸法院间还不能开展对口协助,而均需通过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中转,这也是两岸司法互助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台湾地区而言,这种工作机制固然有利于其归口联络、统一对外,但就数量庞大的两岸法院间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而言,却耗时费力。如何进一步简化转递手续和便利业务交流,缩短请求法院与协助法院间的文书周转时间,是两岸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学会“换位思考”,尽最大努力协助

由于较长的时间跨度和地域的限制,一次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是否圆满,对案件审理结果及周期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建议两岸能够尽可能地“换位思考”,尽最大努力协助对方完成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倡导各级法院协助台湾地区调查取证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厦门法院在涉台司法互助中一贯坚持尽力协助原则。厦门法院对所有协助送达案件均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亲自到受送达人所在地进行送达。在直接送达未果后,不轻易将送达材料退回请求方,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户籍中心查询受送达人的详细身份信息以便再次送达。厦门法院协助台方调查取证的案件,尚未有被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合格需要再行补充调查的。思明法院协助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调查2008年度金上重诉字1275号被告人黄木职务侵占罪等一案,调查内容为“厦门金龙汽车冲压零件有限公司部分工商注册、备案信息资料是否系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思明法院在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并核实的过程中,除了将查找到的请求方要求核实的材料打印并交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盖章确认外,对于未能找到的请求方要求核实的2006年11月28日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基本信息资料,特地要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重新出具厦门金龙汽车冲压零件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并与请求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在发现重新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中显示企业主体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07年9月25日,而这一信息在请求方材料中并未体现时,又进一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调取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该文件表明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于2007年3月8日批文同意该公司提前终止,辅证了公司主体状态注销的事实。①(2011)厦思法函复第1号协助调查回复函。在本案中,思明法院在找不到请求方要求核实的材料的情况下,主动深入调查,要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重新出具企业基本信息。在发现调查到的材料中包含了请求方材料未涵盖的信息时,再次主动查找相关材料印证,积极为请求方考虑,查询到要求核实的企业的全面信息,成为司法互助工作中尽力协助的典型范例。

(三)设立远程视讯基地,开拓调查取证方式

在协助调查取证方面,两岸还可以尝试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新的调查取证方式。在厦门法院和金门地方法院设立远程视讯基地,开展两岸远程视讯合作,就是一个很好的设想。

首先,两岸开展远程视讯合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两岸在此基础上有进一步推动的空间。台湾地区2002年增修公布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项规定:“证人所在与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之科技设备而得以直接讯问,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以该设备讯问之。”台湾地区2003年“刑事诉讼远距讯问作业办法”、2004年“法院刑事远距讯问扩大作业要点”对远距讯问作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台湾地区2012年“法院办理家事事件远距讯问审理及文书传送作业办法”第12条规定:“经司法互助协议之家事事件得为远距讯问者,准用本办法之规定。”大陆立法方面,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6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均为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远程视讯是否属于两岸司法互助范围,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在2012年2月17日院台厅刑一字第1010001255号函中指出,远程视讯乃司法权具体行使,拟于境外为之,应以法有明文或双方订有协议为前提,现行法及陆我双方尚乏此项规定,故关于远程视讯大陆地区证人,宜参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三章第八条关于调查取证之规定,斟酌嘱托受请求方之法官意见为之。台湾高等法院2013年度上诉字第635号判决(即前文所述台湾地区医师黄某杀害大陆秦某案),以台湾地区现行法未明文规定及两岸尚未订有相应协议为理由,不予认定大陆证人于侦查中以远程视讯设备接受检察官询问所为之陈述的证据能力。

笔者认为,两岸法律及相关规定已为开展证人远程视讯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且根据《互助协议》第8条的规定,两岸嘱托视讯(即由请求方法院通过现场视讯的方式,委托受请求方法院协助讯问或询问)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可以尝试现场立即视讯,嘱托受请求方法院司法人员即问即答,或书面提示问答。也可尝试在个案特别是民商事、家事案件中征得对方同意,进行证人远程视讯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和证人证述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两岸可以进一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将远程视讯明确规定在内。

其次,以厦门法院和台湾地区金门地方法院作为远程视讯试点基地,具有合理性。厦门与台湾地区有“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的“五缘”优势,与金门相距不足一小时的船行航程距离,地缘极其相近,两地人员来往频繁,大量的金门籍台胞在厦门投资、工作、生活。厦门中院具有庭审远程视讯的客观条件,涉台审判配备的科技法庭有先进的数字化法庭庭审系统,具备远程庭审应用功能。若能在厦门法院和金门法院之间架设一条专线,以厦门和金门作为专线的两端,由厦门法院辐射至大陆其他地区,金门法院辐射至台湾其他地方,则可全面满足大陆法院与台湾地区法院对证人远程视讯的需求。各方在需要对身处对方境内的证人进行讯问或询问时,可以依据《互助协议》第8条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进行现场立即视讯嘱托讯问,也可以通过个案请求的方式进行直接的证人远程视讯,以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审判效率。

再次,明确具体操作步骤,解决实际操作上的难题。台湾地区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事案件、行政案件、智慧财产案件审理中的远程视讯方面均详细制定了相应的“作业办法”,明确规定了远程视讯的操作步骤。虽然大陆部分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则,如《上海铁路法院刑事二审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试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远程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且在大陆的司法实践中,不仅有对身处境外的当事人进行远程视频审理的案例①2013年7月9日,海沧法院在审理(2013)海民初字第1942号案时,利用科技法庭语音视频系统,首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使远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告通过跨国视频直接参与了整个庭审。该案为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委托厦门律师代为起诉,要求与居住在厦门市海沧区的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婚生女。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启用远程视频庭审,并根据两地时差协调好开庭时间及相关设备调试。该远程视频庭审过程进行顺利,并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也有通过使用多人会议视频通信科技手段远程质证的案例②2012年5月15日,海沧法院在审理(2012)海民初字第152号劳动争议案件中,首次通过使用多人会议视频通信科技手段实现远程质证。该案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资料,因案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身在江苏且补充的证据仅为两张单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海沧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通过科技手段实行远程质证。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通过多人会议视频连线,按照庭审程序,先确认身份情况,然后即时互传已拍摄成图片的证据材料,再由各方通过视频语音分别质证(证据图片与各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的一致性由法庭审核确认)。质证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制成光盘附卷,并整理成书面材料,由到庭一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和证人在境外远程作证的案例③2010年3月11日,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在审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过程中,首次尝试以远程视频的方式传唤国外证人陈述证言。因原告的证人在莫斯科无法回国出庭作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决定尝试以远程视频的方式传唤证人陈述证言。当审判人员向证人宣读陈述证言相关事项后,证人在视频中就合同的签订、款项支付、收货情况等涉案事实作了陈述,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询问。参见王舜华:《宁波海事法院尝试远程传唤证人作证》,http://zjnews.zjol.com.cn,下载日期:2014年2月10日。。然而,由于两岸证人远程视讯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上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明确可以进行远程视讯的情形。目前可将其初步限定为厦门法院审理的证人居所地在台湾地区,且需要出庭作证的案件及金门地方法院审理的证人居所地在大陆,且需要出庭作证的案件。第二,明确具体请求及协助的程序。对可以通过远程视讯询问证人的案件,请求方法院可以在开庭前45个工作日,将案件基本情况、证人的基本情况、拟作证事项、开庭时间、委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事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请求方法院,受请求方法院应按照请求方法院的要求,通知证人准时到庭,并在开庭前15个工作日将通知证人、证人是否出庭等情况告知请求方法院。受请求方法院应指派法官和书记员参与证人出庭作证远程视讯庭审过程。第三,明确受请求方的权限。为确保程序公正进行,应明确受请求方的权限。例如,受请求方应当核实证人的身份,可以辅助对证人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协助开展证人询问工作,并特别规定受请求方法院应充分保障证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益。第四,明确笔录、庭审形成视听资料的传递和保管。远程视讯笔录及其他文书,须由受讯问人签名的,应由讯问端法院传送至受讯问端,经受讯问人确认内容并签名后,将笔录以电子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回讯问端法院,再行补送原本。证人出庭作证,受请求方法院应全程录音录像形成视听资料,并刻录光盘保管。

自《互助协议》生效以来,两岸在民事、刑事乃至行政诉讼等各领域,全面开展司法互助业务,互助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截至2013年12月,大陆各级人民法院已累计办理超过3.2万件司法互助案件。①张先明:《涉港澳台工作:司法协助突破万件大关》,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13日第1版。两岸司法互助前景无限、潜力巨大。目前,两岸司法互助遇到诸多问题,在提高互助效率、深化合作方面应打破陈规、寻求突破。随着两岸司法互助实践的不断深入,两岸应考虑适时商签司法互助补充协议或一些单项实施协议,以应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问题。

*郑文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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