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富 标
大数据时代诚信机制建设的机遇、特点与路径*
熊 富 标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广泛运用于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几乎人类活动一切领域的相关信息都能得以储存、开发和使用,信息技术专家将这一海量信息爆炸式增长称为“大数据时代”。而基于大数据开发的“芝麻信用”等个人信用评价工具的出现,必将为我国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提供技术条件和诸种可能。大数据时代将改变“陌生人交往”的诚信格局、推动诚信信息的查询与分享、为建立诚信的奖惩机制提供舆论准备和技术条件。与以往的诚信建设相比,大数据时代的社会诚信机制具有诚信信息收集的全面性、社会监督的无形性、评估审核的客观性、信誉资本的增值性、奖惩机制的时效性等诸多新特点。大数据时代诚信机制建设要从关键领域诚信建设、法律体系建构、诚信教育和诚信奖惩机制等方面着手,利用好大数据时代特征为当代诚信机制的建立健全服务。
关键词:大数据;诚信机制;诚信教育
对于诚信及其功能的探讨,已经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当代社会对于诚信及其机制建设的呼声也似乎超越了以往任何历史时代。2014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更是将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该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其产生的时代土壤和新鲜要素,本文立足于当前诚信机制建设的大数据背景来探讨诚信建设的新特点和具体路径。
一、“芝麻信用”:大数据时代诚信机制建设的有利契机
几年前,舍恩伯格、库克耶大声疾呼“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并认为这必将引起“一场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他们在书中写道:“大数据时代给社会带来的益处将是多方面的。因为大数据已经成为解决紧迫世界性问题如抑制全球变暖、消除疾病、提高执政能力和发展经济的有机武器。”①随着社交网络、传感技术、物联网、云计算等相关技术和领域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复杂而呈现指数型增长的信息量,这为大数据的大规模生产、分享、应用以及商业开发提供了无限可能。2015年1月,中国某大型电商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反映个人信用的评价工具——“芝麻信用”。“芝麻信用”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及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多方海量信息,运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客观呈现个人信用状况的平台和工具。在个人诚信的考核维度上,主要包含了用户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具体涵盖了信用卡还款、网购、转账、理财、水电煤缴费、租房信息、住址搬迁历史、社交关系等各个方面,并对个体信用给出范围在350分到950分之间的评分,分数越高代表诚信程度越高。这无疑是大数据运用到社会诚信建设的重大尝试和巨大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芝麻信用”等个人诚信数据的开发与运用,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大数据诚信时代”可能到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研究”(13&ZD037)。
具体而言,大数据时代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提供的契机和条件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大数据时代减少了现代社会不确定的交往格局,为“陌生人”诚信交往提供了可能。马克思曾经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②在原来的村落为主的传统社会中,诚信之所以被乡民无比重视以及长期稳固,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交往范围的狭窄性。“小圈子”式的交往,使得他人对自身的道德监督无孔不入,个体的道德信息几乎是公开的秘密,道德行为的评价及时而极易引起“围观”,因而失信的成本是巨大的,而道德的作用却是牢固和强大的。反之,当前一些领域的失信行为和背信现象的增加,也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密切相关。人类自进入工业文明之后,交往的范围急剧扩大,社会流动性明显加强,交往主体的异质性增加,因而交往行为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多。人们交往的对象往往是“偶遇式”的——陌生而不透明、庞杂而非可控。不少人称之为“陌生人社会”。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虽然没有改变交往主体的“陌生人”身份,但却减少了交往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大大加强了交往行为的确定性和可控性。因为个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搜索以及相应的授权等多种途径获悉交往对象的诚信状况,据此直观而迅速地判断对方是否值得交往或交易。这也使得个体的诚信监督越来越深入,扩展到一切可能被信息技术记录的范围。这如同营造了一个新的“熟人社会”。因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诚信的监督,还是诚信信息的共享,抑或诚信行为的评价,都将体现出如同传统社会的“村落式”特征,失信和背信的成本将越发巨大。
第二,大数据时代为个人诚信信息的存储、征信、搜寻、评价和共享提供了技术支持。大数据为诚信诸环节提供的技术支持主要来源于信息技术的扩展和云计算。一方面,信息技术的深入和扩展使得几乎一切重要的生产生活领域都会生成数据,如居民身份、金融、交通出行、网购(也包括大部分实体场所购物)、水电煤气费缴纳、税务、医疗保障、保险、购房(或租房)等领域信息,也包括个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信息都能保存下来,甚至包括个体的任何网络行为,因而个体或组织在这些领域的诚信或失信的行为和信息也将一一存储。另一方面,云计算不仅使上述大数据得以储存和使用,而且通过后台服务器以极为廉价高速的方式计算这些数据,并将系列数据以网络途径快速传递给相关用户(或者用户在网络上自行操作),以便为用户在海量数据中得出有价值的关联信息。也就是说,云计算为综合分析和评价主体的信用行为提供了可能。另外,一些经济组织(如阿里巴巴集团)由于掌握了超大规模网民群体的交易大数据,并看到主体诚信信息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益,主动介入到征信体系中来(如开发“芝麻信用”工具),为客观而科学地评价个体诚信状况、共享诚信信息、减少市场中的失信行为提供了便利。
第三,大数据时代为社会诚信的奖惩机制和舆论扬抑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约束性方式。这些约束和规范效应已经初现端倪,如为了体现诚信评分的价值和效益,“芝麻信用”刚推出不久就已经与租车、租房、婚恋、签证、酒店、银行等领域进行了合作,当用户评分达到一定数值,就可以享受租车、住酒店不再交押金,网购可以先试后买,办理贷款可以实时到账等服务。此后类似的激励服务将会越来越丰富,内容也将越来越吸引人。同时,大数据也使得公共权力部门和服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并利用这一方式参与到社会诚信机制建设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银监会、民航局等八个部门实施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联合行动,向社会公布“老赖”名单(以加强舆论的监督),同时执行一系列惩戒措施,其中一项是“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老赖’,将无法购买机票乘机”③。这些措施均依托于大数据得以实现,同时又以市场化或舆论方式形成了诚信的奖惩和扬抑机制,这就“倒逼”市场主体不得不重视自身的诚信行为和诚信交往。这些举措的完善和推出,无疑将推动整个诚信机制的建构和创新。
二、大数据时代诚信建设的新特点
与以往的诚信建设相比,大数据时代的诚信建设在信息收集、社会监督、客观评价、增值服务和奖惩时效等方面都体现出前所未有的特征,这些新特征的合理应用和开发,将有助于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机制。
第一,信息收集的全面性。传统社会中人们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小圈子里的人的诚信信息了解比较全面,但是因为这些信息往往只能口口相传或以传统纸质媒体的方式扩散,他人知晓“小圈子”以外的人的诚信状况途径极为有限。而现代社会的个人征信往往是通过银行的借贷关系(或政府部门掌握的某类信用信息)得以体现。虽然征信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银行获取个体信用信息的方式过于单一,且征信报告只能呈现个体与银行的交易内容,难以反映个人其他方面的诚信信息。同时,获得他人的征信状况,申请程序复杂,费用不菲。大数据时代有望突破上述的限制,它大大扩展了对个体诚信信息收集的能力和领域,不仅有来自银行、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领域的数据,还可以搜索其他很多领域的数据,如网络购物整个环节的记录(如交易、评价、偏好等)、网络交往信息、社会生产生活领域的传感检测记录、个人出行消费记录等,这些信息可以更为全面地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更重要的是,现代信息技术将这些信息全部链接、整合起来,可以在同一个平台上加以分析,诸如“芝麻信用”等软件,不仅可以挖掘海量的信息,而且只需轻轻一点,云计算就能及时以评分的方式直观而全面地展现个体的诚信情况。
第二,社会监督的无形性。正是因为大数据具有反映个体各类诚信信息的整合能力,个人社会领域和社会交往的一切环节几乎都会以数据的方式反映出来(甚至在非公共领域,如个体在网上的随意点击与搜索痕迹都会被存储下来),所以对个体而言,就形成了一个强大而密集的社会监督“网络”。个体在生产生活中的一切活动极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记载下来,这些技术和条件加强了对个体交往行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另外,多领域、多部门的合作也使得社会对个体诚信状况的监督更为深入。如宁波、上海等地,已经在探讨和实践建立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水电煤气缴费,乃至图书归还记录和公共场所抽烟等个人诚信信息的统一平台,以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发挥社会各领域的监督功能。随着“芝麻信用”评价工具的出现,不少人已经开始在“朋友圈”晒出自己的“芝麻信用分”,而且还可以邀请他人加入“芝麻信用分PK”游戏,大数据时代的这些条件和平台无形中增添了对个体诚信监督的压力和氛围。
第三,评估审核的客观性。大数据时代对个体诚信的评估越来越凸显客观性的特征,主要因为:一是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使得对个体诚信的评估机构更加具有独立性特征。社会机构介入个人诚信评价,既可以挖掘更为多样的诚信数据,也可以提供丰富的个人征信产品,无疑提升了诚信评估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二是众多社会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其市场竞争的态势易于用户选择更为合理和客观的诚信评价指标系统。三是大数据为个体诚信评价的指标化、模型化提供了基础,同时也更易于得出具体而客观的诚信分值。在传统的征信报告中,往往仅能展示个体诚信的等级,而在大数据时代,在建立诚信评价模型时,可以先利用数亿个体的大样本数据刻画出消费者(用户)的信用、品德以及支付能力的指标,再把各个指标分成若干个档次及各个档次的得分,然后计算每个指标的加权,最后才得出个体诚信的等次和诚信分值。因而,无论是从诚信指标的确立,还是诚信等级的圈定,以及分值的呈现,都体现出大数据时代数型分析的客观化趋势。
第四,信誉资本的增值性。诚信资本具有增值的效应,一是指诚信资本自身能够扩张和增殖,二是指诚信资本的投入和运行可以促进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增殖和扩充。但是大数据时代的信誉资本增值性将越来越明显,增值的效益越来越直接。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人们搜寻他人诚信信息的能力也在急剧增强,因而一个拥有良好信誉的个体或组织机构,其信誉度带来的各种社会便利和良好的收益将会更加明显。另一方面,不少企业已经瞄准了征信市场,并率先与个体诚信评价机构进行了合作。拥有较高诚信分值的个人只需要在诚信平台上点击一下,就能享受租车、贷款、酒店住宿、租房等诸多便利和优惠。
第五,奖惩机制的时效性。在信息时代未来临之前,陌生人之间要获取他人的诚信信息并进行评价是非常困难的,去追踪他人的诚信状况,不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没有时效性。即便一些公共部门适时公布了一些失信者或守信者名单,但由于受传播速率和获取信息能力等的限制,不同的社会主体要对这些人进行奖惩也必然是滞后的。这些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有望突破。一是一些参与个体诚信评价的社会机构(如阿里巴巴、腾讯集团)本身就拥有大量用户,且打造出了集社会交往、经济交易、即时通讯等为一体的大型平台,他们有能力在第一时间对诚信分值过低的个体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如限制交易、取消优惠等,而对诚信分值较高的用户实施一些激励性措施。二是人们也能通过大数据迅速参与到诚信奖惩机制中。如网民可以在仅仅花费几秒钟时间通过网络查找到各类组织已公布的严重失信者的相关数据,从而对其进行谴责或取消交易。同时,在与陌生人交往和交易时,人们可以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共享诚信分值,以此为参考对交易或交往对象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这些具有时效性的奖惩行为得以实施,有赖于大数据对个体诚信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共享等。
三、大数据时代诚信机制的构建路径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诚信建设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但其中也包含不少风险,如整个社会的诚信大数据能否突破部门限制真正整合起来?如何保证建立的诚信大数据库运行体系的安全?个体的隐私与社会对个体诚信监督两者如何区分?所以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并不必然决定新的诚信时代的降临,其中还有诸多机制需要完善,诸多环节需要突破。
第一,建立健全诚信法律体系,为大数据时代诚信建设保驾护航。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共享或封锁、保密与泄密、利用与滥用、授权与非授权等各种矛盾和纠纷在增加,“前所未有的数据挖掘、数据预测以及更全面的监控,造就了更具可能性的数据使隐私控制更困难”④。人们不仅可能深受隐私被侵犯的困扰,而且个体的各类信息也面临被过度商业开发乃至滥用的危险。⑤这里涉及的就不仅仅是个体的诚信问题,还有掌握这些大数据的机构的诚信问题以及个体隐私的保护等。所以大数据时代诚信建设首要的路径便是健全和完善诚信法律体系。一是征信授权的法律规范。不是所有掌握大数据的机构都能介入个体诚信信息的收集和评估中来,更不是各类机构可以随意查询和传递个体诚信信息,特别是用于商业获利,因而法律应该明确哪些机构能够参与征信、征信的规范程序是怎样的以及个体授权和未授权的数据如何分别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二是诚信信息公开和查询的法律规范。法律应该对大数据持有者的合作、个体或组织诚信信息公开的要件和等级等做出具体规定。这既可以打破各类部门的“信息壁垒”和“数据霸权”,为大数据时代诚信的全方位评估提供条件,同时也保证了大数据时代诚信信息共享和诚信奖惩机制的有效运行,因为如果任何诚信信息都不能公开或共享,它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在这些问题中,重要的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诚信信息共享和公开的等级制度。三是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和程序。应该通过立法手段界定哪些数据属于个体信息隐私,哪类数据可以用于征信系统,哪些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而免于共享等问题;同时,法律还应该对企业或个体诚信信息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渠道、申诉程序等做出规定。四是诚信奖惩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失信的司法惩处问题,可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违法封锁诚信数据,删除诚信数据,非法采集、盗窃、泄露、传播等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行为做出具体惩罚措施的规定。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大数据时代的诚信建设才能健康而有序地推动。
第二,以行政诚信和经济诚信等为重点突破口,引领其他领域的诚信建设。重点领域的诚信建设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提升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行政诚信的加强不仅有利于提升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有助于为社会其他群体树立榜样和示范作用,在传统社会如此,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量膨胀、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民众对于行政机构及人员的诚信监督更加便利、快捷、广泛,因而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出更为重要而直接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行政诚信建设在大数据时代的着力点包括: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范围内公开和共享行政系统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拓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渠道。二是各级行政部门及其人员坚持诚信施政,率先使用诚信评价系统和信用产品,建立多个行政领域的诚信数据库,如开发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诚信数据。三是建立行政守信践诺机制和失信追责机制,在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中将各级政府做出的承诺等诚信信息纳入指标体系,上级机关和各级权力机构(各级人大)要对行政践诺活动进行监督,对于行政失信行为要加大追责力度。经济诚信之所以成为诚信建设的重点突破口,不仅与市场经济已成为整个社会关键性领域有关,也与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失信和背信等问题的严重性有关。如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市场个体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讲信誉,相互之间拖欠货款;合同违约严重;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等等。提升市场领域的诚信水平,最主要的思路有三点:一是加大市场诚信法制建设,尤其是完善市场失信行为的惩戒法律。二是以市场化的手段对经济诚信行为进行规范。即以自由的市场竞争和良性的优胜劣汰机制,让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守信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淘汰那些背信弃义的市场主体。三是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以大数据方式为企业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定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会计、环境保护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加大对企业诚信状况的全方位监督。对企业失信的典型事件和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背信企业的成本,而对诚信经营的企业公开表彰,并以政策优惠、信贷优惠等形式加以激励。
第三,挖掘诚信的资本和价值效益,不断开发诚信产业链。征信产品的开发和诚信产业链的形成,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规范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也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一是要形成一批操作规范、评价合理、具有品牌效益的征信机构,这是诚信产业链开发的条件。其他市场组织往往只会选择数据来源全面、评价客观有效、结论准确而又具有品牌效应的征信机构进行合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二是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信联网的整合,以实现诚信产业的“三网合一”。即借助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各类识别技术、交通运输技术、物流管理技术等,将所有物流、金融、人员等各种“信息流”整合成“信用流”,建立市场失信预警系统、企业行为及其产品标识的终身追踪系统等,这不仅有助于对失信行为进行预先控制和预警,而且有助于衍生各类与诚信有关的产品和服务。三是鼓励更多的产业和机构与诚信评价平台进行对接,加入到征信产品的开发与利用中。当前仅有少数行业和经济组织加入到征信产品的开发以及为守信者提供便利优惠行动中来,这还不利于诚信资本的增值及其社会价值的彰显。
第四,利用大数据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提升人们的诚信意识。仅仅因为被大数据记录和评价而“倒逼”出的个体诚信行为,只能算是被动的、计量得失后的诚信,要建立道德意义的诚信还必须借助于社会教育以及个体的道德修炼。信息工程技术的运用和开发,大大拓展了传统诚信教育的路径和方式,使得虚拟技术、新兴媒体均能参与到教育过程中来。如虚拟技术可以通过动漫、游戏、故事、场景再现等方式演绎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失信事件及其演变趋势、社会危害等,以激发受教育者的思考、反省,从而促进诚信教育的发展和个体诚信心理的产生。再如虚拟技术可以创设各种社会角色,使受教育者在虚拟角色扮演和互动中认清自我的社会责任,培养其良好的诚信习惯。这对提升受教育者的诚信认知、诚信抉择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大数据时代,现代媒体在诚信教育中的作用也越发突出。现代媒体可以在信息纷杂的环境中激浊扬清,引导主流,以议程设置的方式推进诚信理念的加强。现代媒体传播的快捷性也使其能够在加强社会诚信认同中发挥作用,如某些重大的诚信危机事件发生后,现代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密集关注,并不间断地报道这一事态的发展趋势,利用现代媒体让世人共同经历一次诚信的洗礼,体验到失信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这些教育活动的开展,对于个体的诚信认知、理性反思、认同内化以及行为模式培养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责任编辑:思齐
【伦理与道德】
作者简介:熊富标,男,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武汉430079)。
收稿日期:2015-04-13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6-0089-05
注释
①[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扬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2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2页。③《让失信的“老赖”寸步难行》,《经济参考报》2014年7月8日。④薛孚、陈红兵:《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年第2期。⑤参见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科学与社会》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