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平
摘 要:财政投资评审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保障,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损失浪费,越来越受到重视。受机构人员限制,面对日益增多的评审项目,仅靠评审中心自身力量已经难以完成。必须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组织模式,将直接评审与委托评审结合起来,将工作重心从直接完成具体的项目评审工作转到委托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上去。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社会服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5-0162-01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数量日益增加。财政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的不断拓宽与评审机构力量不足,评审时效满足不了服务型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通过购买服务,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专家评审等新方法,新渠道充实财政评审力量。形成评审中心与中介机构等在评审工作中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工作机制。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与待评审项目积压等问题,有效的提升评审质量,加快了评审的进度。结合本人从事评审工作的实践,就加强对参审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防范评审风险进行探讨。
1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风险
(1)建立参审机构备选库。目前社会上的造价咨询公司众多,各家公司的技术力量,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为能更合理的利用专业化社会资源,选择优质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中,就必须明确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从咨询公司的资质、信誉、业绩、人员结构配备及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选择资信优良,业务过硬的造价咨询单位进入参审备选单位库。
(2)具体项目参审单位的选择。备选库内中介机构的选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待评审项目的特点、备选机构专业特长及业务完成情况、回避情况等确定抽签范围。再通过随机抽签程序抽取参审单位,力争从源头上规避购买社会服务参与财政评审风险。
2 参审单位项目评审的技术风险
2.1 操作规范和评审理念的差异
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评审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节约建设资金。要求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实施。而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参与评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取得经济利益,它的工作重点大多在工程量审核及定额套用等工作上,对建设项目基建程序和基建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的合理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等投入精力较少。评审费用结算大多按项目报审金额及审减额计取,计费办法中对于参审人员发现的基建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无法量化考核支付评审费用。参审人员在项目评审中缺乏主动性,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只就事论事,不作深层次的分析审查和必要的延伸评审。
2.2 项目评审的质量
项目评审的质量是财政评审工作的生命线,财政投资的评审具有专业性强、评审环节多、评审事项复杂、工作量大等特点。评审不仅要求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还需运用财务核算,项目管理经验来审查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运用的合规性,更要通过研读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进行客观的反映和评价。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中掌握工程造价及相关法规,又具备一定财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足,评审工作只进行简单的图纸、签证资料分析,对复杂的项目评审,无法做到审深、审透。
2.3 项目评审的时效
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承接更多的项目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是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承接多个不同单位委托的项目是参审人员工作常态。而对于参审人员来说,当手上同时有几个项目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工作上的交叉和人员精力的分散。他们很难专注于评审中心委托的项目。而且由于财政投资评审的特殊性,踏勘现场、催收资料、与参建单位的沟通协调等许多工作都费时费力,却与个人收入无关。因此在送审资料不完整、参建各方意见达不成一致,需进行会商的时候,参审人员大多是消极等待,以便腾出时间进行其它项目,最终往往导致评审项目时间拖延,评审进度滞后。另外,有的中介机构的管理模式是松散型,同一个项目的评审有时候会多次更换评审人员,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评审工作的时效。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严把合同关,评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评审合同,应明确约定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的时限、质量、纪律等具体要求,明晰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要求参审的中介机构选派综合能力强、业务过硬、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踏勘现场,正确计量,按规则取费,以保证评审质量。
其次,从制度上将违规问题披露情况、财政资金节约比率均纳入中介机构评审费用考核范围,对评审中能够查实揭示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促进体制、机制、制度完善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加强培训、规范流程,严把“程序关”。评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与中介机构进行工作交流,交流取证方法,分享经验心得,解决疑难问题,拓宽评审思路。帮助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对评审政策法规、评审工作开展的程序、评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使其熟悉掌握评审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以及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
第四,加大复核抽审力度。评审中心组织专业的、高水平复核人员对送审项目进行再审计和再监督。围绕风险控制点,对工程项目具体内容和重点进行认真复核抽审。中介机构完成的评审项目误差不能超过评审合同约定的误差率,评审时效不能超过评审合同约定时效。对评审质量、评审时效达不到评审合同要求的,扣减评审费用。对问题严重的暂停参与项目委托或从机构备选库中除名。
3 廉政风险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评审组织形式的创新,在这种新的模式中,评审中心将自己的部分权力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许多基础性工作由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完成。参审人员手中的权力,将可能成为腐败活动侵蚀的目标。与评审中心的评审人员相比,中介机构参审人员的流动性更高,他们关注的重点往往是自身经济利益。部分参审人员缺乏自律,法律意识淡薄,纪律性不强,在受到各方面的利益诱惑时,容易违反评审纪律,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小恩小惠”,进行违规操作,给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带来廉政风险。
结合购买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进一步明确参审中介机构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围绕重点,排查廉政风险点、健全防控措施、检查防范效果等多个环节,建立健全预防中介机构腐败的长效机制。规范中介机构参审工作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保持清正廉洁。
强化对参与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纪律,廉政纪律的教育,促使参与评审人员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评审的自觉性。加强评审履责意识、完善委托评审纪律等手段,对参审人员的权力运作进行约束和监督。
对违反评审廉政规定的参审机构和参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以此约束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廉洁评审、依法评审。实施优胜劣汰制度,对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按项目建立台账,把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录在案,力争每个评审项目做到依法评审、文明评审、廉洁评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阳光评审”的品牌形象。
参考文献
[1]张廷林,张文胜.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几点思考[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1,(s1).
[2]王晓白.如何控制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项目的质量[J].现代审计,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