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京分所 刘冬梅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京分所 刘冬梅
摘 要: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有的企业从竞争中脱颖而出,那么也就有企业由于竞争失败,最终被兼并或者破产。当企业在法律上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的十五日内,清算组会对该企业进行接管,严格监督企业清算的过程,并真实反映清算结果。然而,由于《破产法》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较短,我国相关部门暂时还没有出台针对破产清算特定的法律法规,因此,长期以来都是参照一般财务会计准则结合破产法的一些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然而,破产清算与日常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同,一味地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吸收破产清算中发生的问题的经验教训,完善我国的破产清算会计势在必行。
关键词:企业破产 破产清算 清算会计 思考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有企业从竞争中脱颖而出,那么就也有企业由于竞争失败,最终被兼并或者破产。一个正常的经济市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优胜劣汰的情况。当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资产严重低于负债,则不得不选择通过破产这一方式退出市场。例如,美国黯然公司曾经叱咤全球经济圈,是全球最大的电气、电力、电讯公司之一。然而,2001年安然重申资产发现其有将近6个亿的债务,并且由于造假丑闻的爆出,导致其股价降跌,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最终只能宣布破产。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各种金融衍生物应运而生,我国股权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繁荣,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一方面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为企业新增了筹资方式,另一方面,也对企业做出了新的考验。我国企业破产案例也时有发生,2015年5月,温州某知名兼职企业申请破产,债权申报高达8.3亿元;由于行业低迷,我国国内不少小型造船企业面临倒闭;我国山水水泥在上市融资7年后,由于超短融违规,于2015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交清盘申请。
“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是历史永恒不变的准则,然而,企业宣布破产后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清算应该如何完成,成为了当下重点需要研究的问题。虽然,《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破产规定》对企业破产清算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都是参照《暂行规定》以及日常企业会计准则来实施的,还没有破产清算会计专门的会计准则。破产清算会计是一项特殊的会计内容,与日常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同,一味地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2.1 破产清算制度的缺失
现阶段,我国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制法规还比较陈旧,建立制度的时期与现阶段经济市场体制相差较大,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都是参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破产规定》以及日常企业会计准则来实施的,还没有破产清算会计专门的会计准则,破产清算与日常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同,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并且,暂行的《企业破产法》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对破产清算的作用和意义做出了一些诠释,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做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直接对破产清算的方式进行规范指导,也没有对破产清算人员做出必要的要求,以及如何界定破产清算是否违规。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明确地对破产清算进行规范,以至于目前破产清算无章可循,给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的机会,以至于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07年,我国首例外企起诉破产清算组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案件中,瑞华公司起诉破产清算组关于拍卖通运企业于瑞华公司的抵押物行为无效。该案件的发生归根究底是源于当时的《企业破产法》对清算组权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发生了通运公司合法破产,清算小组合规处置破产财产,却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2.2 当下破产清算管理人成立不够及时
会计中,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破产清算会计的时效性尤为重要。但是,我国法律介入企业的破产清算时间存在严重的滞后,并且,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在申请破产到破产清算管理人正式接管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期间内,企业破产的财产管理责任。首先,从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申请、调研,到最后确定宣布企业破产通常需要一到三个月的时间才能够处理,在这段时间内,部分不法的企业有很大的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转移企业的资产。此外,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的15日内由法院成立破产清算管理人对企业破产清算进行监督和核实。在这15日内,法院需要选取合适的破产清算人员,组织完整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因此,宣布破产后的15日内还并不能立即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这一系列的清算滞后期给破产清算带来了一定的不准确性,给债务人为了私利对资产进行处理的机会,严重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3 当前破产清算管理人工作缺乏必要的公正性以及必要的监督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采用的是公函制定法,从法院、管理企业的相关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审计局、劳动局、计委、人事局以及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一般以个人名义参加,但是其所在单位都与企业破产清算有一定的利益纠葛,以致于破产清算管理人很难处于公正的角度来处理破产清算。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财政局以及税务局的部门利益;企业破产后,遣散职工,职工安置等与人事局息息相关;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更是与破产企业利益密不可分。并且,破产清算管理人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例如,重庆市涪陵区丝绸(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管理小组负责人李茂荣,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以21万元购买了重庆市涪陵区丝绸(集团)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实际价值为105.31万元的房产,并租赁收取房租2.4万元。无论是破产清算管理人以自身企业利益为先,还是破产清算管理人“监守自盗”,都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此外,由于破产清算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清算人员违规后的撤换、惩处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完善。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是临时组建,没有承担法律的能力,破产清算完成后,一旦出现了问题难以查明事实,追究责任。
2.4 我国缺乏专业的破产清算会计人员
在实际的破产清算案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都是由法院、管理企业的相关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审计局、劳动局、计委、人事局根据自身单位情况指派,为了不影响单位自身的工作,一般这些单位都不会选择骨干员工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因此,严重缺乏专业的破产清算会计人员以及法律人员的参与。这些清算管理人在实际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指派的破产清算管理人,除了处理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之外,还有本职的工作,一旦两者冲突,为了长期的利益,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都会优先选择完成本职工作。尤为重要的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完全专业的破产清算会计人员,无论是高校还是社会培训机构都没有破产清算的专业会计课程。绝大多数参与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并没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而破产清算本身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清算人员的能力以及背景、环境的限制,导致破产清算会计缺乏必要的真实性,清算结果也未必可靠。
3.1 完善企业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规范化的、具体化的并且具有较强执行性的《破产法》,其内容应该适应现阶段经济市场的需要,并且包含所有性质的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还是民营企业等等,都可以统一适用,并且具有必要的平等性,扩大《破产法》的使用范围,确保自然人也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法》中应该针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详细的完善和解释。对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已经出现过的问题和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进行诠释和规范。制定完善的破产清算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并且完善相关的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监督等规范。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权责需要特别明确,以高薪养廉、重惩等方式遏制破产清算管理人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2 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在破产清算管理人确定组建完成之前,可以先组织临时破产管理人,避免破产清算滞后期间内,破产企业无人监管。临时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个成熟的组织,以独立的形式和部门存在,一旦该地区有企业申请破产,临时破产管理人立即接手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然后,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由临时破产管理人继续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如果另行选择破产管理人,则需要在15日之内确定最终破产管理人,并完成前期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交接工作。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务企业的财产从申请破产开始就受到必要的监控,确保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3 加强破产企业的会计监督
首先,必须要保证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是合法的,并且与企业破产清算相关。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会计处理工作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破产企业的经营结构,重新考虑与破产企业有经济关系、契约关系以及有利益制衡的各方面因素,合理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合法权益。可以在债权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作为破产清算管理监督人,对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监督体系,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的会计信息进行不同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3.4 加强对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的筛选
参与破产清算会计的人员应该分为债务人自身的会计人员、债权人所属会计人员以及破产清算会计人员。其中债务人自身的会计人员必须要对自身企业经营情况十分的熟悉,了解企业的债务结构,对谈判技巧有所熟悉,对企业清算、重整移交等工作技巧熟悉等等。债权人所属的会计人员必须要参与对企业破产的监督工作,该会计人员需要对破产法有足够的熟悉,能够迅速地发掘破产企业中的财务问题,并为债权人会议提供建设性的建议。破产清算会计人员必须要了解企业破产清算的所有流程,对《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十分熟悉,对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告等十分熟悉,并且有良好的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沟通的能力。
优胜劣汰是经济市场的自然选择,虽然国内破产清算还不够成熟,但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吸收西方国家的理念,结合我国的国情,立足司法原则,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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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亚楠.完善我国破产保护制度的若干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5(02).
中图分类号:F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10(a)-0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