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2015-07-18 01:35:23李琳
科学中国人 2015年21期
关键词:请求权损害赔偿要件

李琳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李琳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

由于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发展也随之加快,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一个重要的课题,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研究则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中之重,但由于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规定的空白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处理存在了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和对各种学说的适用。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探讨的现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到底应该采用哪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个问题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都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立法对于认定侵权行为到底是适用哪种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学界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到底适用何种原则展开了非常多的讨论,并发表了很多相关的论文。

二、分歧的原因

首先,便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客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是与一般侵权的客体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才导致了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的复杂、分歧。第一,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非物质的,知识产权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赋予了知识产权人对于知识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任何的其他人都不得非法的侵害知识产权人对其垄断范围内的权利。第二,知识产权赋予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性或者说是知识产权的绝对性会妨碍社会发展、科学进步,因此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防止其权利滥用是必要的。因此知识产权是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的。

其次,就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问题,所谓的归责原则到底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探讨,还是仅仅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来探讨?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很多学者主张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探讨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的,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但那是在不存在物上请求权的基础之上才成立的,而就侵权法的理论来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只是与损害赔偿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侵权行为就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于‘损害赔偿’。”①对此还可以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还需要有“损害”这个要件来分析,如果不需要损害为要件,则只是以侵权人只要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又存在符合过错及违法性构成要件便成立侵权行为,这种情况是无需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害事实的,需要损害这一构成要件的原因便是涉及到了损害之后的赔偿问题,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在大陆法系是这样规定的,因此从侵权行为需要损害为构成要件便可以看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只是与最后的损害赔偿相关,而与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关。

最后出现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分歧的原因便是对“侵权行为”与“侵害行为”的争论,由于“infringement”与“tort”两词都可以翻译为“侵权”。将“infringement”翻译成侵权行为的学者们认为在其之下除了包含“tort”所代表的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以外还包括一切侵入他人权利或利益范围的行为,只要存在侵入他人的事实就构成了侵害,便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要求恢复原状等,而并不以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实际存在损害为要件的,②因此这些学者们是认为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空间的,而将“tort”翻译成侵权行为的人,则认为“infringement”是侵害行为,而所谓的侵权行为就仅是指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因此这些学者们认为是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因此,翻译所存在的误差也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出现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学者主张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是因为侵权行为的产生存在了损害赔偿,而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同时,必须要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的。有些学者又主张补充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他们认为“侵权行为”如果实际存在的,那么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妨害等都是他们所认定的“侵权行为人”应该不论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无条件的排除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这样才能在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又不让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发展受到限制。

或者有些学者是补充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是相对于知识产权人的一种保护,如果只是单纯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要求知识产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那么除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以外,那些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请求权也会受到限制,相对于知识产品的侵害举证十分困难,从而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办法保护自己,更甚可能会导致知识产品、技术的发展变得缓慢,拖后知识产品、技术的进步。因此补充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以将举证的责任倒置,从而让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可以很大程度的得到保护,对这些学者的观点,笔者是表示赞同和支持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文中所提及的,侵权行为只是针对就损害赔偿责任部分的侵权行为,而其他的侵害行为并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所要研究的部分,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就只是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的,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第一册),三民书局1998年月版,第66页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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