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型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研究①

2015-07-16 05:14无锡太湖学院王征杨伟东
中国商论 2015年11期
关键词:建议

无锡太湖学院 王征 杨伟东

江苏科技型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研究①

无锡太湖学院 王征 杨伟东

摘 要:本文通过对江苏省现有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调查和研究,了解江苏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管理条块以及支持政策的种类,并探究支持政策执行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从资金支持、人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 支持政策 建议

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大型企业固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小微企业的贡献,它们在解决就业、产业配套、润滑经济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对科学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商品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有力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江苏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问题,阻碍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梳理政府支持政策的实施现状,找出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界定

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发现江苏省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有两条线。一个是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由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另一个是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各地市级科技局负责认定。上述两个部门都在各自文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做了详细界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于2012年6月5日发布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而企业规模同样是依据工信部2011年300号文件的规定来划分。

江苏省科技厅则在2012年12月24日以《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高〔2012〕402 号)的形式发布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在该文件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则额外规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2 江苏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综述

为了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省、市、县不同层级、不同管理条块的部门出台了纷繁复杂、名目繁多的支持政策,出于研究的统一性,本文仅讨论省级以上的支持政策,各地市县乡级别的政策不予考虑。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分析,目前江苏省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省级以上的支持政策包含以下几大类:

第一类是财政引导政策。主要包括国家专项资金(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和省级专项资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投引导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实施资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专项资金、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等)几大类,直接通过资金拨款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类是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主要体现在减免所得税、加速折旧和科技经费税前扣除等方面。这一类支持政策名目繁多,主要分散在有关部门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对象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中,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而科技型小微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同样可以享受此类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97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第三类是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科技贷款、信用担保、科技保险、创业风险投资等形式,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寻求资金帮助。例如2012年8月江苏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江苏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117号)中规定“各市及国家级高新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科技担保公司,其年科技类融资担保业务占全部贷款担保业务量的比重不低于50%。”以及 “鼓励、支持苏南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和省级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对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责任险、专利保险等险种给予保费补贴,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扩大科技企业参保面” 等规定。

第四类是人才激励政策。主要是通过各类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培养计划、促进人才流动等方式构筑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的平台。主要项目包括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企业博士集聚计划、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技术入股政策等。

第五部分则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主要是依靠《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地方规定。

3 支持政策落实现状和不足

为了解江苏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落实现状,研究小组开展了问卷调查。我们从公开渠道获取了全省共计2551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名单,并通过网络查询方式获取了其中849家的邮箱并发送调查问卷,最终回收问卷8份。虽然回收率比较低,但是由于填写问卷者都比较认真,问卷质量相当高,经辨别后都被认定为有效问卷。并且针对问卷中出现的一些特别的意见,我们进一步进行了二次调查,以发现其中更深入的原因。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知江苏省支持政策的落实现状和效用呈现出如下特征:

(1)资金支持政策取得的成效比较明显。政府支持政策中财政引导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导向作用,但是主要体现在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上,利用各类政府专项基金、税收的减免、银行信贷、科技保险和风投基金等方法,通过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方便企业融资两个角度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从调查反馈资料来看大部分企业对此持肯定意见。在国家专项资金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获得过支持,获得最多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获得支持的企业有6家。省级专项资金获得支持比例最高的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获得支持的企业为3家,其次是“专利资助专项资金”(2家)和“专利实施资金”(1家)。在税收减免方面由于各类税收减免政策具体而又差别很大,因而选择相对分散,但是大部分企业(6家)还是享受到了。对于金融支持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和未享受的企业正好各占50%,但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对其评价较高,都选择了“非常有效”或“较有效”选项。从总体来看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得较为到位,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也有企业反映该类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多问题,比如说政策繁多又宣传不够,企业不了解;或者门槛较高,有些企业无法获得;甚至有些企业反应为了获得支持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反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支持效果大打折扣。

(2)人才激励政策出台较多但效果不明显。人才激励政策项目不少,但是一般都对大中型企业较有效,能够凭借雄厚的企业实力获得大量人才,但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实力较弱,不管在薪酬水平还是发展前途方面都不具备吸引力,而争取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 、企业博士集聚计划、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等项目上也难度很大,因此人才短缺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最大的障碍。在调查中有4家企业认为从政府的人才激励政策中获得了好处,1家企业获得了“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项目,1家企业获得了“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项目,而另2家企业仅仅是因为大学生的相关就业、流动和落户政策的放宽引进了几名本科生。其余企业都选择了“没听说过或没享受过”选项。

(3)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问题。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过知识产权受侵害的例子,比如软件源代码遭泄露,仿冒产品争夺市场和专利遭盗用等,也有一家企业承认自己也未经许可利用过他人的技术资料。

(4)支持政策的其他方面有待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还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是支持政策的涉及面和落实问题,在所调查的企业中有4家企业在回答“政府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是否足够”时选择了“不太好,欠缺较多”选项,另外的4家则选择了中立的“一般,不好说”,而没有企业选择“非常好”和“还好”。在回答“政府的各项支持政策是否落到实处”问题时,只有1家企业选择了“基本落实”,其他7家企业都选择了“不好说”、“不少没落实”和“基本没落实”。由此可见政策的涉及面存在一定问题而落实状况也没有得到企业的认可。而出现该情况的原因不少企业认为主要是政策宣传不够,企业不知道;或者门槛较高手续繁杂,企业没有精力;也有企业认为是有关政府部门缺乏服务意识,不愿积极履行其职责。其次是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歧视性对待问题,市场经济要求所有企业拥有平等地位,而目前的环境中却随处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有些政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排除在外,即使适用于小微企业在实施时往往也存在人为的偏见。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主要有“行业进入领域的不平等”、“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不公平”和“银行融资不公平”等几项。

4 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建议

就目前江苏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政策环境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1)加强资金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自有资产投资,有少量来自于各类政府资金、银行贷款和风投基金。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重人力、轻资产、难赢利”的特征,筹集资金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政府资金极其有限,无法覆盖到大部分企业,较高的门槛和手续繁杂也使部分企业望而却步。银行融资渠道由于银行风险管控的要求难度较大,科技型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和担保,加上盈利前景不明,银行不愿给予贷款。而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未形成规模,且热衷于追逐互联网、医药等热门题材,其他行业遭受冷遇。资金短缺的结果逼迫科技型小微企业寻求民间借贷,高昂的融资成本反而把企业逼到破产边缘,无异于饮鸩止渴。我们建议从加强政府资金管控和促进市场化投资机制发展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改革政府支持资金的投入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资金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专注于投向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巨大而又不适宜市场化或难以短期获利的行业,如国防军工、农业等,并同时加强对资金利用效率的审计和考核。加快建立市场化融资渠道的建设,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鼓励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投资风投公司,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银行投资的积极性。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传统制造企业展开合作,使得科技型小微型企业专注于科研,制造业务由传统企业承担,以减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样可以形成金融机构通过风险投资基金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并承担资金风险,科技型小微企业承担科研技术风险,而传统制造企业承担产品风险的新型发展模式,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

(2)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灵活创新用人机制。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人才是发展的驱动力,而人才流动机制、地域因素、企业性质和薪酬发展等因素都极大地阻碍了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取人力资源。比如落户、安家、子女教育、配偶工作、社保迁移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使得人才的合理流动受到限制,政府为了引进人才特批的名额一来有限,二来门槛较高,倾向于高级职称、海归博士之类,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望而兴叹。此外,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落后、生活不方便、信息闭塞和个人发展受限等原因即使待遇优厚也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解决此问题长期来看有待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尚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环境。从短期来看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建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理念,不必强求各类人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工作,政府应积极建立灵活用人机制,在人才聚集地区搭建各类平台,通过与外部人才签订兼职合同或各类合作协议,利用远程通讯技术借用外地智力,开展合作研发。其次大力利用江苏发达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力量,充分发挥该类机构人才的能力,深度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兼职或入股,促进科研和市场的结合。最后可以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鼓励小微企业为大型企业开展配套研究,发挥小微企业拾缺补漏的作用;或者开展小微企业间的合作,通过建立项目平台,组织科技型小微企业集体攻关,优势互补团队合作。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侵权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尚有欠缺,使得大量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重大风险,他们一方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可同时又往往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形成不良循环,经济利益受损,打击了企业的研发热情。政府有关部门应首先着力于法律法规的完善,避免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欠缺,并同时加强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大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同时应加强产权保护观念培养,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树立产权思想,加强企业机密管理,积极申报专利;最后需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建立权威的产权交易平台,拓宽产权交易渠道,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使知识产权市场规范化。

不会对制衡效用的有效性产生过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制衡效用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制衡关系的形成与维持,而并不完全取决于政治地位与权力范围。并且,无论是在人事管理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也不会因为制约效用而产生报复现象。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给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重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并且不仅要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同时要重视地方对中央的制衡,只有如此,地方金融管理单位才能够在监督工作与自省工作中提升地方金融管理成效。

3 结语

总之,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对于地方经济乃至国家经济而言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当协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特别是要重视效率与安全的合理处理、金融管理多项机制的完善以及制衡机制的实现,从而确保地方金融市场能够在稳定中获得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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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征(1979-),男,江苏无锡人,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院长助理,讲师,英国考文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主要从事工商管理方面的研究;杨伟东(1976-),男,江苏无锡人,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副主任,讲师,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主要从事工商管理方面的研究。

基金项目:①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江苏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战略及创新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4SJD399)。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4(b)-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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