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锦伟
【摘要】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设置不彻底,没有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人民银行 法律事务 思考
一、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体制的现状
1998年,为适应人民银行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总行决定在分行、营管部和省会中支设立副处级的法律事务办公室(挂靠于办公室),在各市中心支行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初步形成了总行条法司——分行(省会中支)法律办——地市中支办公室组成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体制,全面推动了基层金融法制工作的开展。
2003年,总行作出在分行(营业管理部)单独设立法律事务处的决定,进一步发挥了基层央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作用。实践表明,分行以及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管理层集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管理辖区的法律事务中发挥着指导、监督、协调的积极作用,对保障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各级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设置并不彻底,在地市级中心支行并没有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而是成立了挂靠办公室的法律事务办公室,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法律办主任。由此形成了总行条法司——分行或省会中支法律处——中心支行法律办(挂靠办公室)的法律事务工作体制。应该说,这种工作体制对于促进人民银行的金融法制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经济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加强,金融法制工作在人民银行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但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体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
二、当前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目前,在地市中心支行一级都没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往往挂靠在办公室,法律事务工作只是办公室综合材料、政务信息、文电运转、督察督办、会议服务等相当庞杂工作的一部分。法律事务工作与办公室其他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同,法律事务工作本身既包括法律报表、总结的报送、金融普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等常规性工作,又包括实务性较强的法律顾问、法律诉讼工作,还包括研究性较强的金融法制调研工作。基层行在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情况下,一般仅有一个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同时还要承担其他工作。应该说,分支行法制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置情况与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应承担的重要职责与繁重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缺乏专业人才
当前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挂靠在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为专职或兼职,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在处理一般性法律事务还可以应付,但在遇到涉诉案件时,法律事务人员无力承担案件的直接应诉工作,需向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求援,这既增加了人民银行经济上的负担,又不利于人民银行的保密工作。部分中支的法律事务部门还无力承担法律顾问、法制调研等法律事务工作。
(三)工作不够专一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身处全行办公枢纽部门,除了要承担法律事务工作外,一般还要承担很多政务工作如政务信息、公文审核、会议服务等,较多的工作精力都牵扯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投入到法律事务上的精力有限,只能疲于应付,无暇作深度的学习和思考,履职存在一定的难度,仅仅局限于法律事务报表、总结报送、普法宣传等常规性法律事务工作,对要求较高的金融法制调研则力不从心,从而导致法律事务难以深入开展,金融法制工作创新难以突破。
三、对策建议
(一)争取设立内部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
针对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现实情况,人民银行应加强法律事务组织机构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在目前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变通的做法,争取设立内部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不受办公室其他政务工作的影响。具体的设想是,有条件的中支可以在办公室配备一名副主任兼任法律办主任,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下属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工作;规模较小的中支可在办公室设立法律事务岗,严格工作分工,由一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工作,而不承担办公室其他政务工作,以便于致力于法律事务工作。
(二)加强在职法制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招录法律工作人员的门槛
一方面是加大现有在职法制干部的在职培训力度,鼓励参加法律自学考试以及国家司法考试,争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法律专业素质和水平;一方面建议在每年招录法律专业工作人员时,将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作为一个优先考虑的因素。通过培训和引进两个途径,提高法制干部的法律专业水平,使之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同时,更好地肩负起法律顾问、法律诉讼、法制调研的工作,促进法治央行建设和金融法制工作的创新。
(三)在目前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情况下,力争设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难度较大的情况下,目前可以尝试在地市级中心支行办公室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改变目前法律事务工作有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的情况,使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兼职转为专职,专门致力于法律事务工作,而不受办公室其他政务工作的影响,以保证法律事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