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乐,赵 艺
1武汉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2湖北省红安县第一中学
浅谈大学评价的改革发展
赵治乐1,赵 艺2
1武汉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2湖北省红安县第一中学
面对质疑,大学评价要大胆改革,尽量做到通行评价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综合评价与专门评价相结合、状态评价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长期评价与中短期评价相结合、责任单位与第三方相结合、评价前调研与评价后反馈相结合,以达到科学评价促进科学管理的目标。
大学评价;制度改革;高等教育
开展大学评价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无论是主管部门、社会对不同大学的评价,还是大学内部对不同院系、学科乃至学者个人的评价,都越来越受到重视。做好评价工作,可以对评价对象进行科学的判断,有利于主管方在资源配备、机构设置以及政策制定等方面进行科学决策,有效引导、激励评价对象向主管方需要的方向进行努力,对提高管理效能作用明显,也有利于评价对象正确认识自身,相应调整奋斗方向和重点。但同时,关于大学评价的质疑和批评也越来越多,如形形色色的评价是否都有必要,评价是否过于单一笼统而缺乏针对性,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操作是否科学恰当等等。针对这些质疑,大学评价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切实做到尊重教育规律,体现评价目的,科学制定标准,合理优化程序,具体实践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大学评价,既要对评价范围内所有对象进行通行评价,也要区分不同类别的评价对象进行分类评价。
通行评价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将符合评价要求的全部或者大多数评价对象纳入评价范围,二是在开展评价工作时,在相同的原则指导下,对所有评价对象采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指标体系、评价程序,进行相同的分析,得出同一体系下的结果,争取达到相同的评价目的。只有开展通行评价,才能对所有评价对象平行比较。现在层出不穷的国际国内大学排行榜,大多属于通行评价的结果。
同时,高等教育千差万别,当不同类别评价对象的差异影响到评价结果和评价目的时,就有必要分类进行评价。如综合性大学内部人文社会科学类院系和自然科学类院系不同,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不同,创作型学科与研究型学科不同,如果所涉及的主要核心指标差别过大,就应该分类进行评价。
实践中,根据评价目的不同,可以先将评价对象区分不同的层次和类别,在同一层次或类别中进行通行评价。比如对学校的综合实力评价,在囊括所有大学的通行评价之外,也需要针对不同学校类型,如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艺术类大学、职业教育类大学等等进行差异化评价。校内评价也是如此,有的大学在进行学院建设绩效评价时,就将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院系和以自然科学为主的院系,分成两类进行评价,较好地照顾了两者的区别。[1]
更重要的是,要将部分看似只适用于部分评价对象的评价内容,恰当地融入通行评价之中。如进行世界一流大学评价时,如果把某些国外授予的奖项和头衔认定为通行评价指标,中国国内的奖项和头衔就应该得到同等的重视,有必要将过去想当然认为是中国特色的同类指标纳入通行指标体系。因为中国大学无论是为国家培养大批人才,还是在科技、工程、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大贡献,中国理所当然是受益的,整个世界也受益匪浅。当西方的评价将西方的认可作为核心通行指标时,中国的某些评价亦步亦趋地排斥得到世界1/5人口的中国的认可,只能暴露评价组织者的孱弱。
大学评价,既要对评价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也可以单独就评价对象某个具体方面或某项具体事务进行专门评价。
进行整体评价,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评价对象。无论一所大学或者一个学院、一个学科、一位学者,对其进行整体评价,是了解其综合实力或素养的重要手段。如对学者的评价,就必须从其德行、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等多个方面展开。近年屡屡曝光的高校教师各种不端行为,往往与大学对其德行等方面的评价较为欠缺密切相关。
就评价对象某一方面能力、事务进展进行专门评价,很多时候也必不可少。专门评价既可以针对特定少数或者单个学校、学院和学科、学者,也可以针对所有评价对象。如评价某位学者是否具备独立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国家重大专项资金使用进展与效益等等。
综合评价与专门评价难以互相替代,却应该互相补充。实践中,可以在综合评价时纳入专门评价的结果,在专门评价时纳入综合评价的结果,这样既可以使评价更为科学合理,也可以省去评价双方的重复性工作。某大学在对各学院进行综合评价时,将校内本科教学评估的结果,作为人才培养部分的重要内容直接纳入,其他如教育部学科排名等各项重要的专门评价结果也直接计入综合评价。而在进行本科教学评估时,也将学院综合评价情况纳入。因为这些专门评价所针对的核心内容,本来就是综合评价的重要部分,所以将专门评价的结果纳入综合评价,并赋予相应权重也是顺理成章;同时,专门评价所针对的事务不可能是孤立的,综合评价结果所代表的评价对象的整体情况,很大程度上对专门评价的事务产生影响甚至制约,因此在进行事务性评价时,也要充分考虑综合评价的结果。
开展大学评价时,既要就评价对象某个时间点上的即时状态进行评价,也要就评价对象在一个时间段内取得的成效或进展进行评价。
现状是由历史积累而成,表明其将来的发展基础和以前的建设成效,不能不予以考虑。而且完全不考虑现状的所谓“绩效”评价,也难说妥当。比如在进行学科评价时,有的学科因为比较优秀,在很多指标上已经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上级部门有关评比或者指标并不增加时,即便其实际建设进展遥遥领先,也难以体现在评价指标的具体数字上,如果仅仅考虑增量,则显失公平。另外,“行百里者半九十”,较为领先的评价对象每进一步都远远比相对靠后的评价对象困难。仍以学科评价为例,如果仅仅考虑学科排名进展,从排名第20进步到第10,其难度一般远小于从第2进步到第1,更不说保持第1不变了,可无论排名上升的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却明显好于原来排名前几位的。可见,根据评价对象和指标实际,将部分状态值纳入评价是必要的。
建设成效则是对原有基础和建设期内部、外部资源利用的结果。建设期间的增量,主要体现资源投入所产生的效益——当然也经常存在滞后效应,对其评价也是绩效管理的基础。少数评价对象躺在功劳簿上不思进取,或因其他原因而致发展停顿,如果仅仅进行状态评价,因其原有基础和滞后效应,很容易掩盖其下滑势头,不利于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同理,上升期的评价对象也可能因单纯的状态评价而使进展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进行大学评价时,要兼顾评价对象的现状及评价时间段内的建设绩效,并根据评价目的在二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如国内高校经常高薪招聘海外人才,在聘用时多数进行的是状态评价,以考察其当时能力为主。但聘期考核则应以绩效评价为主,以杜绝少数人员身在曹营心在汉,很少为付出高薪的国内高校做实质性贡献等不良现象。
开展大学评价时,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进行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既包括评价结果的定性或定量,也包括评价指标体系的定性或定量。如某些教师是否适合其岗位的认定,某个学科是否纳入重点建设学科等等,均属于定性评价;而某个学院的建设绩效,经常作为学校进行资金等资源投入的重要因素,多数情况下以定量评价进行。
目前,对大学评价指标体系过于量化的诟病较多。但量化指标过少,又容易引起对评价可靠性的质疑。开展大学评价时,一方面可以将一些定性指标转化成定量指标。比如在一些国际大学排行榜中,将声誉调查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它与论文发表数量,被引次数等定量指标不同,显然属于定性指标。在进行大量样本调查后,将其转化为评价对象的声誉得分,成为定量指标。作为学校或学科总体评价的重要部分,可以进行平行比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评价时,将定量评价的指标和结果转化成定性评价结果。如在学者职称晋升评价时,可以设置是否同意其晋升的定性指标,广泛征得评价专家意见后,根据比例等原则确定结果,其实就是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多次转换的过程。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实施较大数量评价样本等操作,使合格、优秀、通过与否等定性评价,与数量、分数、排名等定量评价互相包含,互相转化,力求评价科学合理。
开展大学评价时,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的不同,既要考虑长期评价,有时也要进行短期评价。
有的评价适合较长的周期。评价周期长,更有利于评价对象集中精力,做好重大标志性成果建设,而不是疲于应付,使其长期计划被扰乱甚至打断。
有的评价适合较短的周期。如果周期过长,不利于及时掌握评价对象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资源配置,有时也不利于评价对象提高积极性。如关于学者职称晋升的评价,周期过长经常被认为不太合适。
实际上,评价周期的长短并没有确定不变的标准。评价周期的选定,首先要尊重评价对象发展规律,如部分学科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较快捷的评价能更准确地体现与时代的结合,对先进科技的创新和引领。同时,确定评价周期也要尽量尊重评价对象意愿——尤其当评价对象是学者个人时,可以“对不同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考核期限”[1]。有的学者潜心研究,淡泊名利,学校也要对其工作亮点和重要性进行评价,周期适当延长,以更好关注其发展,及时调整资源配备;对于社会服务为主或者学科发展迅速的学者,评价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进行大学评价时,既要有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参与,也要有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评价领域专业人员参与。
评价本身是一门科学,有自己的规律和理论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各指标的赋值和权重分配、评价数据的处理等等,都不能靠拍脑袋。由相对职业化的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从事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评价工作本身的科学性。同时,他们与评价对象的利益牵连较少,受评价对象的影响较小,相对有较强的公信力。此外,专业机构数据搜集渠道丰富,数据标准和来源也较为统一,还可以减少对评价对象正常工作的干扰。
而各个评价对象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许多内容涉及各学科领域自身的规律和术语,其评价标准千差万别,外行实难全部通晓。针对具体评价工作,最好有深刻了解评价对象的专家参与。比如目前较多主张的以标志性成果或代表作为主的学术成果评价,显然不可能完全由第三方机构做出,而必须由同行专家鉴定。
所以,大学评价最好由责任单位和第三方共同开展。对大学的外部评价,可以由主管部门指导,专业评价机构实施;而大学内部也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各项评价工作,既有利于专业化,同时也比较超脱,还可以将各个业务部门设计的多种评价充分整合,减少重复。当然,开展评价时,业务部门理当密切配合。
在大学评价整个过程中,既要做好评价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也要做好评价后的反馈和整理改进等工作。
每一次评价,都要做好事先调研,就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式、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征求各方意见,包括评价领域专业人员、评价对象等,以保证评价更为科学合理,并且尽量减少对评价对象的干扰。
评价后的反馈,最重要的目的固然是“以评促建”,使评价对象了解评价结果,接受根据评价结果做出的有关决定,共同规划好未来的发展。同时,反馈也是推进评价本身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必要手段。“要创造条件,让各个院系、部门和专家提出不同意见”[2],因为有效的反馈,将为下一次评价提供重要的经验教训,改进评价。
总之,大学评价的改革,要充分考虑通行评价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综合评价与专门评价相结合、状态评价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长期评价与中短期评价相结合、责任单位与第三方相结合、评价前调研与评价后反馈相结合,实现体系多元化,内容科学化,程序人性化,以科学评价促进科学管理,带动高等教育质量提升。
[1]吴雷:《对我国高校教师绩效考核体系研究》,《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8月
[2]赵治乐、赵汉青:《浅谈高校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设置、调整和实施的原则》,《时代教育》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