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明效力研究

2015-07-14 14:14常连红
科学中国人 2015年29期
关键词:公证效力当事人

常连红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证明效力研究

常连红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随着我国公证事业的繁荣发展,公证证明效力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深入研究公证证明效力的有关问题,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此,本文将对公证证明效力这一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可以为调整和完善公证证明效力制度规范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公证;证明效力;证据属性;研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公证事业发展迅速,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为解决纠纷,稳定社会和经济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公证具有法律赋予的三个效力,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要件效力,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明效力,同时这也是公证发挥巨大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法律对公证证明效力进行了系统的保障,从而使公证证明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公证证明作为公证最为核心的活动,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研究公证证明效力有关问题,正确认识公证证明法律效力的本质、构成等方面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公证证明效力的发生机理和制度展开

我国关于公证证明效力的法律规定由来已久,从80年代开始,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公证证明效力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一)公证证明效力的发生机理

公证证明效力也就是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有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该将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针对这一效力的发生机理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推定说”,就是指公证证明效力来源于推定,属于推定的范畴。另一个是“司法认知说”,就是指公证证明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从而获得裁判机关的认可[1]。

(二)公证证明效力的具体表现

公证证明效力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民事诉讼法以及公证法对于公证证明效力的规定,表明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从而派生出了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义务。2.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对于约束法院认定认定事实而言是一种义务,但对于提供公证证明的当事人来说能够发挥免征的法律效果,简单来说就是免除了当事人提出其它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3.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或排除也是公证证明效力的具体体现。4.和其它证据证明相比,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能够发挥更大的优势[2]。

二、公证证明和公证证书的证据属性

公证证明和公证证书具有密切的关系,想要表现公证证明,必须要通过法定的文本形式,而公证证书就是这个法定的文本形式,它承载着公证证明所有的信息。关于公证证明和公证证书的证据属性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证证书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因此人民认为公证证书是诉讼法的一种证据是错误的。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利用证据的性质来判断公证证书的性质比较勉强。虽然如此,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观点的提出是有道理的。通过我们对有关法律条文的研究发现,公证证明属于一种直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而公证证书对公证证明的内容进行了证明,因此说公证证书对案件争议事实而言是一种间接的证明,也就是说公证证书可以证明某一特定的事项,而该事项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一特定事实。另外,在一种特定的情况下,公证证书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这种情况就是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就是公证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规定公证证书是对公证事项具有完全的证明能力[3]。

三、在诉讼中公证证明的异议和解决程序

在一个案件当中,公证证明具有重大的厉害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公证证明具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作用,也由于这种利害关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对工作证明存在异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存在相反证据可以将公证证明推翻,那么法院就不可以将公证证明相关的事项作为已经认定的事实。本文认为推翻公证证明存在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事实以及文书和案件事实不相符合,从而导致公证证明丧失意义。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对公证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抗辩,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即可表明抗辩成功。二是当事人提供的公证证书是伪造的,从而使公证证明的表现形式被否定。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以法定的形式提出证书是伪造的声明。三是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据表明公证行为违法,从而导致公证证明被否定。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慎重,因为公证证书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要要求进行,法院是否就可以将此证书认定为无效还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笔者认为,公证证书违法可以转化为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解决,如果证书内容真实法院可以采纳[4]。

结语

综上所述,对公证证明效力这一课题的研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并且还是一项长久的工作,这是因为公证证明效力的有关问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因此,还需要长期的努力,从而不断地对公证证明效力的制度规范进行调整和完善。

[1]袁琳.公证审查范围研究——以与公证证明效力范围、公证法律责任范围的重合关系为视角[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8(5):156-158.

[2]梁威.基于公证证明效力的相关问题研究[J].环球人文地理,2014,(20):166.

[3]程若森.公证作为证据的效力分析[J].青年科学(教师版), 2013,34(8):98-99.

[4]张学晶.对现行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的反思[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5):32-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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