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州大珠慧海和尚语》解读

2015-07-14 07:57黄聪聪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310012
名作欣赏 2015年14期
关键词:句式

⊙黄聪聪[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 310012]

《越州大珠慧海和尚语》解读

⊙黄聪聪[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 310012]

《越州大珠慧海和尚语》见于《景德传灯录》台湾版本卷二十八178-179页。本文选取其中一段语录。维摩座主问:“经云:‘彼外道六师等是汝之师,因其出家。彼师所堕,汝亦随堕。其施汝者不名福田,供养汝者堕三恶道。谤于佛,毁于法,不入众数,终不得灭度。汝若如是,乃可取食。’今请禅师明为解说。”师曰:“迷徇六根者,号之为六师。心外求佛,名为外道。有物可施,不名福田。生心受供,堕三恶道。汝若能谤于佛者,是不著佛求;毁于法者,是不著法求;不入众数者,是不著僧求。终不得灭度者,智用现前。若有如是解者,便得法喜禅悦之食。”

这是一个名段,其包含的内容较多,要真正读懂并不容易。本文只就关键的三个难点谈点个人的见解。本段的三个难点应是:①不著佛求;②不得灭度;③得法喜禅悦之食。

不著佛求 终不得灭度 得法喜禅悦之食

现对此名段作直译:

讲说《维摩经》的座主问道:“经文中说过:‘那外道六师等是你们的老师,你们因为他们而出家。那六师所堕入的地方,你们也随他们而堕入。那施舍给你们的不称它是福田,供养你们的堕入三恶道。诽谤佛、诋毁法、不进入僧众之列的,终究没遭到灭度。你们假如是这样的,仍旧可以取食。’现请禅师明白地给予解说。”和尚回答:“被六根所迷惑的,就称它为六师。心外求佛的,就称它为外道。有物可施舍给别人的,就不称它是福田。生起心来接受别人供养的,就堕入三恶道。你假如是诽谤于佛的,就应该求佛;你假如是诋毁于法的,就应该求法;你假如是不能进入僧众之列的,就应该求僧。最终你不能被灭度,是因为你的智慧运用出现在你的面前。假如你能够这样理解的话,你便能得到法喜禅悦的食物。”

现对本段的三个难点作简析。

难点一:“汝若能谤于佛者,是不著佛求……是不著僧求。”这一句是本段的重要难点。笔者认为应这样解释:你假如是诽谤于佛的,就应该求佛;你假如是诋毁于法的,就应该求法;你假如不能进入僧众之列的,就应该求僧。

为什么要做到“应该求佛,应该求法,应该求僧”?这道理很简单。比如,张三诽谤李四,张三怎样才能得到李四的谅解呢?张三当然得求李四,这就是解铃还须系铃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把“不著佛求……”这类句式解释为“应该求佛,应该求法,应该求僧”是有根据的。笔者从禅宗文献里搜集到的这类句式有几十例,现举几例:

(1)师在盐官殿上礼佛次,时唐宣宗为沙弥,问曰:“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僧求。长老礼拜,当何所求?”师曰:“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僧求。常礼如是事。”弥曰:“用礼何为?”师便掌。(《五灯会元》上册189页)

(2)师在盐官会里,大中帝为沙弥。师于佛殿上礼佛,沙弥云:“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众求。长老礼拜,当何所求?”师云:“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众求,常礼如是事。”沙弥云:“用礼何为?”师便掌。沙弥云:“太粗生!”师云:“者里是什么所在?说粗说细!”随后又掌。沙弥便走。(《古尊宿语录》卷第三45页)

(3)夫求法者,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众求,何以故?为众生心中各有佛性故。(《神会和尚禅话录》11页)

(4)夫求法者,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众求。夫求法者,无见苦求,无断集求,无造尽证修道之求,所以者何?法无戏论。(《维摩诘所说经》见“不思议品”卷六)

闽南诗山方言的“汝不著饭食(你应该吃饭)”与唐宋时禅宗文献里的“不著佛求”的句式特点一样,“不著”的词义为“应该”,“不”仅表语气,且都保留了古汉语宾语提前的特点。“不著”的词义及用法笔者在《闽南诗山方言“不”的特殊用法》(《中国方言学报》2013年第3期)一文里做了详细的说明。

禅宗文献里“不著佛求”这类句式涉及到的原著者多,禅僧多,禅僧的活动地区广(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广东、安徽、陕西、湖北、河南等等),应当不是一时一地的方言所能代表的。笔者认为这类句式应视为唐宋时的一种习惯口语,应视为是当时的中原通语。

闽南方言是来自中原,今日闽南诗山老年妇女口语里还保留着“不著饭食(应该吃饭)”这类与禅宗文献里的“不著佛求”的句式一样,可见中原汉语的影响力多么深广啊!

难点二:“终不得灭度”应如何理解?“灭度”这个词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这里的“灭度”应根据说话者具体的语境,用说话者的原意作注解较可靠。在这段话的前面,即“越州大珠慧海和尚语”卷28页177,时有僧法渊问曰:“云何是佛?云何是法?云何是僧?云何是一体三宝?愿师垂示。”师曰:“心是佛,不用将佛求佛。心是法,不用将法求法。佛法无二,和合为僧,即是一体三宝。经云:‘心佛与众生,是三无差别。身口意清净,名为佛出世。三业不清净,名为佛灭度。’……”从“三业不清净,名为佛灭度。”可知要不被灭度,应当三业(身口意)清净。而这个诽谤者,假如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应该主动找对方认错,请求原谅,认识到应该求佛、求法、求僧,所以说三业应是清净的。既然三业是清净的,所以不被灭度。

难点三:“便得法喜禅悦之食”应如何理解?要得到法喜禅悦之食有两个条件:一是向对方承认错误,求佛、求法、求僧谅解;二是要真正做到“身口意”清净,这样才能不被灭度。你之所以不被灭度,是因为你的智慧运用出现在你的面前。你不再执迷不悟,你满足了对方的两个条件。假如你现在是这样理解的话,你便能得到法喜禅悦之食。

虽然佛、法、僧最后原谅了诽谤者,但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看,对这种诽谤者还是深恶痛绝的。下面引用古人的看法,告诫人们千万别诽谤别人。

现据《嘉泰普灯录》第十六卷

上堂:“举须菩提持钵维摩诘家,满盛香饭。云:‘汝能谤于佛,毁于法,不入众数,乃可取食。’须菩提不知是义,置钵而去。”师曰:“当时若有一个汉,倒拈蝎尾,逆捋虎,摆手出荆棘林,才见他道:谤于佛,毁于法,不入众数,乃可取食。但对他道: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直饶净名老人,也须倒退三千里。”

据《汉语大词典》:维摩诘,梵语意译为“净名”或“无垢称”。尝以称病为由,宣扬教义,为佛典中现身说法。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维摩诘(净名老人)对于“谤于佛、毁于法、不入众数,乃可取食”者是极力抨击的。最后指出对于这种人即使是净名老人也是要回避他远远的,要倒退三千里。

诽谤者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求佛、求法、求僧原谅自己,做到“身口意”清净,所以不被灭度,并得到法喜禅悦之食。

①(宋)释道原编著:《景德传灯录》,普慧大藏经刊行会敬刊佛陀教育基金会印赠1944年台湾版本。

②(宋)普济著,苏渊雷点校:《五灯会元》,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③《嘉泰普灯录》新纂续藏经第七十九册CBETA电子佛典。

⑤扬曾文编校:《神会和尚禅话录》,中华书局1996年版。

⑥《维摩诘所说经》卷六新纂续藏经第十九册CBETA电子佛典。

作者:黄聪聪,硕士,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语言学、方言学、英汉对比。

编辑:赵红玉E-mail:zhaohongyu6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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