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7-13 01:36程经纬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对策建议国有企业

摘 要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关键力量,与此同时,完善公司治理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治理的概念,接着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对策建议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目前,公司治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但总体看来大多数学者都将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源归结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合理有效地协调股东、董事会、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系。从广义角度理解,公司治理是指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角度上理解,公司治理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并没有经历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而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进行的公司制改造。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许多企业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国家双重角色目标冲突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常通过各种相关政府机构来实现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监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出资人代表国有企业所有者拥有国有股权,充当国有股东角色;二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主体实行监管,扮演经济管理者的角色。在实践中,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济主体的管理者两种角色间往往没有明确的分界线,结果导致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交织于多个政府机构手中,这种双重身份在企业的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会产生冲突。

(二)监事会作用弱化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监督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然而,由于国有资产是分级管理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到 800 家,不少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处于低效运行的状态。监事会在与被监督对象——董事会、经理层的博弈完全处于劣势,企业监事会的职能常常被弱化甚至忽略。

(三)内部人控制

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进程中, 政府对国有企业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并存,这就导致企业经理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来转嫁风险;同时,又利用政府在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出现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四)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不足

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能发挥事半功倍的强大作用,我国国有企业中缺乏一个有效合理的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这导致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不足,进而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发展。

三、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出资人行为

首先,国家的立法机构应该将国家在对国有企业监管中的双重职权明确赋予不同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应该避免职权的交叉重叠,同时应该在不同的职权部门中建立有效、便捷的沟通协同机制。各种管理机构的设置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使这种机构设置方式与国有企业的目标(国有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第二,应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并将其出资人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两种身份分立开来,这能有效地帮助国资委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同行间竞争的利益冲突和经常陷入法律纠纷的问题。

(二)完善监事会制度

1.加快监事会组织建设。适应董事会组织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监事会也应跟上相应的建设步伐。监事会应该依法存在于所有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法定人数并有完善的选举换届制度体系。

2.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在企业中的地位。我国可以学习国外的做法,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监事会模式,比如德国模式。德国的监事会有相当大的监管权力,包括任免执行董事,制定薪酬制度,监督董事会行为章程,审核公司账务,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等。

3.改善监事会监督所需信息不足的现状。监事会要想真正客观履行监督职能,需要对企业的经营、董事、经理的行为有充分的信息了解。同时需要有自己的独立空间,自己的策略行为不能被监督对象完全了解。

(三)约束经理人行为

1.合同约束机制。所在必须与其职业经理人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正式的聘用合同,而其中重要内容则是职责、权力和利益的界定。而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履行情况、权力使用情况和利益间的关系则是报酬计划,正式签订的报酬合同对企业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都有约束作用。

2.市场约束机制。我国目前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流动比较混乱,这种情况对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都是有害的,应该形成应有的职业经理人档案。这种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有关中介机构或猎头公司从职业经理人的受聘履历和受聘业绩等一些方面对其能力及道德的评价,以便使职业经理人能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自律,从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3.法律约束机制。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针对职业经理人法律约束的措施主要应包括: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法中有关规范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法律条文。二是应该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法的制定与完善,对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及其责权利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四)完善经营者激励制度

首先,健全薪资结构。建立并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相结合、短期奖励计划与长期奖励计划配套的综合薪酬体系。其次,以股权激励为中心建立经营者绩效考评机制。以股权激励为中心建立经营者绩效考评机制就是根据经营者一年的工作表现以及公司全年的整体业绩来决定合适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了将公司的业绩指标与行权价联系起来,设置行权价为可变。其运行思路是经营者工作表现越好,公司业绩指标增长越快,行权价越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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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天阳, 李丹. 论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J].会计之友,2008(1).

作者简介:程经纬,男,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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