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人为本”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5-07-13 01:36朱米雪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缺陷完善以人为本

朱米雪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经多次变迁,不断适应中国国情,己经逐步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本文拟以“以人为本”为宗旨探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通过与国外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征税模式,费用扣除,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度;以人为本;缺陷;完善

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是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比较关注地问题,个人所得税指以个人(或家庭)为纳税义务人,对其一段期间的所得课征的税收。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得到了发展,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开始显现,人们对此的关注度逐渐加强。而以人为本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方面强调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另一方面则强调税收要服务于人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下面就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提出缺陷:

(一)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很多学者指出,我国的高点税率偏高,最高达45%,同周边地区相比,如香港、新加坡的最高税率只是20%,这一点阻碍了许多高技术和优秀人才来内地工作,无疑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制约影响。

(二)费用扣除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导致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不同。为此,采用同一费用扣除方法既不符合横向也不符合纵向公平。我国对于单一来源收入费用扣除也是“一刀切”,没有依据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

(三)申报征收以个人为单位,未能考虑家庭整体承受能力

申报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申报单位的不同。以个人、妻为申报单位,还是以家庭为一个申报单位,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申报制度,在这种申报制度下,从整个家庭的税负来看,可能会出现一个反常的情况,也就是穷人家庭可能会比富人家庭纳更多的税。因此,针对个人申报制的弊端,我国应该向家庭申报制转变。

(四)申报征收以个人为单位,未能考虑家庭整体承受能力

申报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申报单位的不同。以个人、妻为申报单位,还是以家庭为一个申报单位,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经济利益导向出发,申报单位不同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行为。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申报制度,在这种申报制度下,从整个家庭的税负来看,可能会出现一个反常的情况,也就是穷人家庭可能会比富人家庭纳更多的税。此外,尽管个人申报制对婚姻没有影响,但不排除在一些收入比较悬殊的家庭,成员会通过收入分散的方式逃避较高档次的税率。家庭内部的资产安排和再分配是税务机关很难去一一查明的。因此,针对个人申报制的弊端,我国应该向家庭申报制转变。许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夫妻申报和家庭申报。家庭制可以避免家庭税负出现上面所说的反常情况和通过资产分割逃税的问题。

二、完善意见

(一)简化税率档次

税率档次规定的不合理,会造成许多弊病,过去的税率档次无形中增加了偷税、漏税几率,也不利于税制的简化和征收成本的降低。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设计我国税率,既要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又要对中低收入阶层不过多征税。

(二)实行“家庭申报”的征税模式

从纳税方式看,个人所得税应选择“家庭申报”的征税模式,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税,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这一征税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确实更公平、更合理。

(三)费用扣除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导致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不同。为此,采用同一费用扣除方法既不符合横向也不符合纵向公平。我国对于单一来源收入费用扣除也是“一刀切”,没有依据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过于简单,大体上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一刀切,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工资收入只是一个纳税的基数,而最终缴纳多少,要根据多方面综合考虑,如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个人所得税,在国外被戏称为“罗宾汉税”,也就是“劫富济贫”式的税种,其目的也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总结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从其历次修改中我们可以看出,与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要不断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既要符合实际情况,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国际接轨。我们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定要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合理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参考文献

[1] 朱明熙:《化税制必先优化政府》[J],经济学家,2004,(2)

[2] 丁芸:《视角完善个人所得税》[J],税务研究,2008,(9)

[3] 张文春:《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再分配》[J],税务研究,2005,(l1)

当代财经,2006,(2)

[4] 翟继光.从“人为本”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税务研究,2009.(3)

学出版社,2001.

[5] (美)比曲曼:《合所得税收》,1977年华盛顿英文版

[6] (英)James,S(英)Nobes,C.税收经济学.罗晓林,马国贤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7] (美)罗伊.鲍尔.中国的财政政策:税制与中央及地方的财政关系.廖体中等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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