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华北地区家族契约文书研究
——以大城县正村姜氏家族契约研究为中心

2015-07-12 14:36李哲坤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民国文书契约

李哲坤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24)

近代以来华北地区家族契约文书研究
——以大城县正村姜氏家族契约研究为中心

李哲坤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24)

新发现的河北大城县正村姜氏家族契约文书,不仅为我们研究20世纪上半叶姜氏家族及当时华北地区民间的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材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行政区划及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同时,这批文书又充实了太行山文书的收藏内容,为华北地区契约文书研究注入了新的血液,可以更好地推动北方地区契约文书的研究。

华北地区;家族;民间契约;太行山文书

笔者新近于河北大城县正村访得一批姜氏家族契约文书。在对这批文书进行拍照形成电子文本的同时,依照敦煌吐鲁番文书整理原则,参考邯郸学院的编号原则,对其进行规范录文和编号,同时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推动太行山文书的发展。这批电子文书共计19件,其编号为HTX15B010054—HTX15B010072。下面笔者就姜氏家族契约文书进行简要的介绍。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姜氏家族契约文书概况

现存姜氏家族19件契约文书中,清朝光绪年间契约文书有2份,其余17份都为民国时期文书。这批文书时间最早为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最晚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时间上贯通了20世纪上半叶,记录了姜氏家族49年的经济生活状况。姜氏家族契约文书的基本情况详见表1:

表1 姜氏家族契约文书基本情况统计表

首先,在这批文书中,光绪末年的2件契约,均为姜泰隆买地所立;其余17件为民国年间契约,其中的3件从其内容看与姜氏家族并无关系(包括HTX15B010060、HTX15B010066、HTX15B010068),笔者猜测应为姜家所收藏,另外14件均为姜氏家族买地置产、分家析产时所立。这批契约纸张大都保存完好,但也有个别的因为年代相对久远出现残破现象,导致文书上的部分文字缺失或无法识读,但这并不影响对于这批文书的释读以及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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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19件契约文书,从性质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加盖有官方印记,此类可称为官契(红契,又称赤契),是经政府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契约;一类无官方印记,此类可称为私契(白契),这类契约是交易双方自行订立的契约,未纳税。①许光县:《清代契约法对土地买卖的规制——以红契制度为中心的考察》,《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清代的2件契约,均为“红契”,基本可以说明清末民间出卖田地的过程。首先由立契人言明卖地原因,所卖土地四至,接着言明说合人、卖与何人,所卖价格以及钱粮交清后永不反悔等语,最后写明立契年月且中见人签名。有的契约文书附带官印,由“白契”变为“红契”。在清代,契约大多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买卖双方自定契约文书,官府核实。“民写官验”形式在清朝有两种方式:一为民写地契,官府加盖官印,“白契”变“红契”;二为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并加印骑缝章,故称“契尾”。②张玉:《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文物春秋》,2005年第1期。清入关后,承袭明朝契尾之法,“凡民间执契投税,官给司颁契尾一纸,粘连钤印,令民间收执为据”。“契尾”是土地、房屋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是收税的重要凭证,且如果发生土地、房屋等交易纠纷,契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民国17件契约包括12件土地、房产买卖契约,2件分家契、2件土地房产所有证以及1件上诉状。这些契约继续沿用清朝契约格式,同时增添了政府印制的契约。12件土地、房产买卖契约中,姜家收藏的《民国二十一年(1932)十月二十三日段福顺、段成瑞推当田房草契》为政府印制,此种契约文书首先言明卖地人、四至、说合人、买家、价格及钱粮交清后永不反悔等语,接着依次写清公证人、说合人、产邻、村长、书契人、税款、立契年月、收款人,最后言明年月日及立契人,并在印制表外注明“每张五元”。由此看出,印制的契约相对买卖双方自书契约更加规范,有利于土地买卖制度向规范化发展。除此之外,剩余11件则是上文所提及清朝“官验契”的第一种形式:双方自定契约,政府加盖官印。除土地买卖契约外,另有2件分家契约和2件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1件残)。分家契约均立于民国九年(1920)十月二十七日,契约直接言明所分土地区位及他物,由受地人签字并分令人签字,受地人均为姜姓,其形制简单明了且无政府红印,应为姜泰隆后人分家所立,由家族长者抑或其他有权威、地位的人为分令人,使分家契约具有道德、伦理层面的约束力。2件土地房屋所有证为姜泰隆后代所有,均为民国三十八年(1949)所立,这两件契约为华北人民政府在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之后,重新统一丈量土地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最后1件为上文所说的上诉状,其内容为姜太龙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买到郝连起之祖郝会荣庄基一处,由于文契人将姓氏错讹,将姜与蒋混乱,于是处理此庄基时判给了郝连起,现姜太龙不服,提起上诉,且出具文契一份。上诉状不仅可以梳理出姜太龙与郝氏家族关系、所起纷争缘由以及过程,而且对研究当时的司法制度也提供了一份原始的资料。如此,这17件又可细分为两类:一为契约文书,其中包括分家契约、土地买卖契约、房屋契约、换地契约和土地证明契约等;二是上诉状,此为笔者所见姜氏家族文书中唯一一份上诉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最后,在姜氏家族契约文书中还出现了各种不同身份的人物,他们在不同类型的契约中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文书中涉及的主要人物是姜太龙。由于以前农村文化水平低,人名往往出现有音无字的状况,落实到文字上,不同的写手或者是同一个写手在不同时间记录同一个人名时,往往使用不同的同音字,因此造成了契约文书中同一个人名往往有多种不同的写法。①钟佳倩:《蒙古金氏家族契约文书初探——以光绪年间土默特地区契约文书为例》,硕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姜太龙的名字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写法,先后被写成了姜太龙、姜泰隆、姜太隆,但是他们都是指同一个人。另外,在民国三十七年(1948)的两张分单中,列举情愿分居的四兄弟分别是姜兆祥、姜治祥、姜永祥、姜宽荣。据笔者了解所知,这四个人均为姜太龙之子。通过梳理姜氏家族契约文书所涉及到的人物,对研究姜氏家族的人际关系,以及姜氏家族的兴衰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文书中出现了大量的中见人,有贾鸿宣、李彭贵、靳明阁、贾魁璧等人,其中出现最多的是贾鸿宣、李彭桂,分别出现了三次,贾鸿宣作为中见人最早出现在《民国二年(1913)十二月李玉祥卖地与姜泰隆契》,最晚出现在《民国十九年(1930)十一月刘春桂卖地与姜泰隆契》,前后跨度17年,李彭桂最早出现在《民国四年(1915)十月徐汉章、刘云贵卖地与姜泰龙契》,最晚出现在《民国十七年(1928)十一月徐汉章卖地与姜泰隆契》,前后跨度为13年。可以看出,贾鸿宣、李彭贵等人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持续充当中见人的角色,由此可以判断出,这些中见人应该与姜氏族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或者是生活在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四邻,抑或同一家族的亲属。同时,这批契约文书涉及到的姜太龙买地、买房产契约中,出卖人有的与姜太龙并无无任何关系,有的是姜太龙的邻居。例如,通过《民国十七年(1928)十一月徐汉章卖地与姜泰隆契》可知,卖主徐汉章为姜太龙的邻居。这就可以证明一点:土地买卖遵循着乡族邻里优先的原则,即典卖土地的时候先问亲族,再问四邻的传统习俗,在亲族和四邻都不干预的情况下再进行土地的买卖和典当。②同上。姜氏家族契约文书很特殊的一点是契约中没有写明书契人为何人,这在民间契约文书中是很少见的。据笔者猜测,书契人和立契人应该为同一个人。

二、姜氏家族契约文书的价值

以上19件姜氏家族契约文书,是他们的先祖处理种种物权、债权的记录,是反映当时民间社会生活的第一手资料,对于近代以来河北地方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通过对姜氏家族契约文书的初步探究,不仅可以梳理出姜氏家族的历史变迁,且有助于我们了解近代的农村社会史,是研究清末以及民国时期农村社会史、经济史、家族史以及政权更替、社会变迁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其文书的具体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借助于契约文书的徽学研究成就斐然,福建、广东等江南地区的民间契约研究也形成规模,北方地区在这方面还存有许多缺憾,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文献的不足,姜氏家族契约文书的发现则充实了北方农村契约研究的文化宝库。①焦以爽、张津、张凤丽:《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及史料价值》,《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为研究华北地区的民间社会经济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

其次,上文提及姜氏家族契约文书的时间跨度达半个世纪之久,连续记录了姜家49年间经济生活状态、土地交易情况。从文书种类看,有土地房屋买卖契约、分单、土地房产所有证等,从文书内容看,包括土地房产买卖、分家析产、土地纠纷等,几乎涵盖了古代农村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不仅为研究姜氏家族,而且为探究与姜家进行交易的其他家族的经济生活状况提供了原始文献文本。推而广之,对研究当时华北农村农民的生活状况有很重要的史料价值。

最后,这19件契约文书提供了区域变迁的实例。姜家所涉及地域是正村,正村在1940年8月以前属于河间县,后来在抗日战争敌强我弱的情形下,为了适应战争形势,冀中区党委于1940年8月决定在距县城较远,敌伪统治力量相对薄弱的任丘、河间、大城三县交界地带,划出部分村镇,设置任河县,此时正村所在的北魏乡划入其中。抗日战争胜利后,任河县一度撤销,其后为适应解放战争的需要,又恢复了任河县。在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任河县完成了历史使命,上级批准撤销建制,所辖村镇分别划归任丘、河间、大城三县,此时正村所在的北魏乡划归了大城县。所以这19件姜氏家族文书中会出现河间县抑或任河县钤印。

三、结语

以上即笔者对所访得的河北大城县正村姜氏家族契约文书进行的简要介绍及初步探讨。通过这批文书,再现了20世纪上半叶,华北地区民间社会经济生活的片段。通过契约形制的变化,也可以看得出当时政治环境的变化。同时,这些原始资料可以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抑或起到补证作用,以对当时的经济制度和文书制度做更系统的研究。最后,希望太行山地区民间收藏的家族契约文书能被更多地发现并且公诸于世,以期推动太行山文书研究向纵深方向拓展。

Research on Family Contract Documents in North China in Modern Times——Centered on the Jiang Family in Zhengcun Village,Dacheng County

LI Zhekun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24,China)

The newly discovered family contract documents of Jiaqng family in Zhengcun Village in Dacheng County of Hebei not only provides the materials for us to study the Jiang family and the folk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in North China area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but also reflects the changes at the time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and the domestic political situation in a certain extent.Meanwhile,these documents enrich the content of the Taihang Mountain documents collection,inject new blood for the study of contracts in North China,helping to promote the study of contract documents in north area.

North China;family;civil contract;folk documents;Taihang Mountain

K877

A

1008-469X(2015)01-0009-04

2014-12-25

邯郸学院2014年度校级项目《太行山地区所出乾隆年间契约整理与研究》(14221)

李哲坤(1990-),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唐宋出土文献及契约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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