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青青 高宝珠
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谢青青高宝珠
高宝珠(1992-),女,吉林延边人,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摘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在酝酿了22年后,终于落地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金融稳定。为此,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一、 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背景及意义
《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酝酿了22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实施。
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点。随着我国近些年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人民币业务的逐步开放刺激着外资银行在国内的迅速发展,加之高额的外汇储备和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压力使得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不得不逐渐放宽。在这一形势下,建议里个金融安全防护网变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被认为是这一防护体系中尤为重要的一项,是其最基本要素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顾名思义,即为为为各家存款的商业银行(机构)成立存款保险机构,一旦投保的商业银行(机构)面临破产时,由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额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具有保险的全部特征,但也具有与现存保险形式的一些根本区别,这也就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特点:(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2)存款保险实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它是以保护存款者利益为出发点,目的是防止参保银行(机构)出现“挤兑”现象,起到稳定金融的作用。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参照国际的标准上,还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存款保险范围广。不仅人民币在保险范围内,外国货币也在保险范围之内。二是参保强制性大。明确要求属于保险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参加。三是保障水平高。最高50万元的偿付限额大约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一直以来施行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虽然提高了商业银行(机构)的信誉,但另一方面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成本——市场约束薄弱,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率高、经营效率低等。这是由于我国施行的隐性存款制度的本质导致的,其本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并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认可,因此政府对存款人的存款保护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随意性。(2)对存款人存款担保的数额及方式完全由政府决定,并无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指导政策。(3)政府对于存款人存款的保护的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央行资金。从上面可以看出,隐性存款制度在我国施行的存在着的弊端:(1)造成“金融强,财政弱”的局面。(2)存款人风险意识淡薄。(3)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银行自身的改革突破速度,导致其自身效率大大降低。
推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施行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它为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出现问题的而银行对存款人按照规定进行赔付,进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 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建成后,银行(机构)为了避免自身保险基金的损失从而导致其自身利益受损,就会促使其主动关心其自身的经营状况,降低自身不良资产。
(3) 有利于储户增强风险意识。由于我国从前一直施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使得大多数储户认为只要将存款存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就是保险的,不会存在存款损失的情况。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使得储户认识到存款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这种由过去隐性的政府担保向明确保险制度的过度,使得储户在认识到风险的同时,也清楚的意识到哪些情况受到保护,保护程度如何,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可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对于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还是对于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以及提升广大群众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和认识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1. 银行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的吸纳机构都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这也就无形之中增加了存款吸纳机构的营运成本,因此他们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所增加的部分成本转移到存款人的身上,这样做的实质结果就是会削弱存款人的收益进而就会降低存款人存款的积极性,终导致存款机构吸纳存款数量降低。
而此时,这些机构就需要研发新的投资吸纳方式来增加自身的收益,从而也就会提高它们的运营成本。
2.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这其实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我们所要面对的最根本的问题。由于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的逐步推进,存款者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下,他们极有可能会将存款存入利率高收益高达的银行,而不考虑存入银行过往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也会降低他们对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
3.承保人可能承受高额损失。存款保险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就像上一点说陈述的那样,有的银行会选择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更多的风险,甚至不惜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过度投机。即它会使一些资金实力弱、业绩不高、风险系数大的金融机构得到实际好处。这是由于这样的金融机构会利用存款保险机构在它们遇到麻烦的时候能够挽救它们这一点,从而孤注一掷,从事高风险业务,成功则为其本身增加效益,失败则会导致为其承保的保险机构带来高额的损失。
三、 对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政策建议
我国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中,充分认识到了这一制度由“隐形”变为“显性”中的一些问题,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为此要求全部吸纳储蓄存款的机构参保,并通过对不同机构实行差额费率、分级分类管理等方式,来减少这一制度实施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但是若想进一步扩大实施所来的积极效应,应该进一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 坚决贯彻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非全额投保及保护限额。首先,我们知道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一旦实行自愿参保,就会导致只有风险最高的银行机构会参保,导致保险基金规模缩小、保障范围狭窄等系列问题,也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制度施行的初衷。其次,坚持非全额费投保和设立保护限额的方式,促使存款者不得不关注所存入银行机构的稳健性,从而提高储户对银行机构经营监督和管理的积极性。
2. 完善银行机构信息披露和风险评级制度。我国目前的中小商业银行还无法向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样,做到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也就导致了无法完全发挥失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银行的运营效率,从而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所以我们应当确定信息披露的主体,保证信息高质量、高效率的披露。风险评级制度是制约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施行的另一问题。因为它不仅会影响差别费率的实施,还会存在增加银行风险性的可能。只有较为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才能够在减少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银行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约束的能力。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在监管部门信息引导的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评级制度两者的相互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与活力。
3.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施行,它未来的发展必然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无论是经济条件还是制度环境都会随着快速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动,那么为了适应这样的情况,存款保险制度也必然要随之变动,这就要求我国要不断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这样才能顺应发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与其他金融制度一道,相互协调有序发展,为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提供支持动力。(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菱钰,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
作者简介:谢青青(1991-),女,吉林吉林人,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