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昌明
大家都知道,我国目前实施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税收制度,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企业重复缴税现象。而目前在第二产业中唯独建筑业和房地产还没有进行营改增。当前建筑业实行的还是营业税增收制度,它的计算就是营业收入总额×3%的征收率,没有可以抵扣项。
而增值税就不一样了,它是针对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营改增”政策中规定的建筑业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1%。这样可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及相行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实施,无疑会促进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优化产业结构,让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对建筑企业税务处理也会产生一些影响。
首先一些初级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所采购的沙子、石头等初级产品大部分都是就地取材。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只是几十万或者十几万的项目,甚至有的才几万的小住宅,都是农民自己就地取材。无法取得挖方填方泥土的进项税额。甚至基本的发票都没法取得。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其次“甲供材”造成的无法抵抗。所谓“甲供材”就是对于一些增值税税率高的原材料如钢材等,合同中甲方约定由他们提供这些原材料。这就意味着因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最后,对于对于商品混泥土实施的简易征收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中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泥土增值税简易计征率由6%调整为3%,这意味着建筑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
一项工程从建设到完工一般都会超过一年甚至更长。但是客户一般都会现付一部分货款,那么这个纳税时间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以一个小的案例做个分析。
假设A建筑单位给某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签订合同价值大概150万,期限1年,约定6月份先付款70万,待完工时再付剩下的80万,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①客户按合同约定6月份支付了约定的70万款项,那么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6月份。
②到了6月底,客户没能支付先前约定的70万货款,虽然企业没有收到货款,但是仍要按合同约定在6月份交纳增值税,但企业可以变更合同,推迟约定付款时间,避免缴税。
③遇到了好客户,提前付款了。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应按照收讫销售款时间交纳增值税。
④遇到了无赖,客户跑了。企业任然需要按合同约定交纳增值税。因此得出结论,无论哪种情况建筑企业都要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提前按收讫销售款的时间交纳增值税。这就增加了企业在税务上的风险。
在营业税时代,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很可能不在同一地。那么征收起来就比较困难了。专家认为,建筑企业可以采取在劳务发生地预缴部分税款,待工程完工后在机构所在地汇总全部收入,计算出销项税额,减去汇总后的进项税额及预缴的部分税款后,将增值税款上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具有投资时间长,占用资金多,款项结算周期长,会计核算复杂的特点。如果纳税期限太短,会使纳税人忙于纳税款项的计算和交纳,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随同资金流动,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上文中提到建筑业是实行劳务所在地预缴和机构所在地汇总交纳的形式,这样两地之间会计信息的传递就需要一段时间,所以一个月的纳税期限对建筑业来说比较困难。
在营业税时代下,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建筑业将适用11%的税率,根据近年来才财政部组织的“营改增”测算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的税负都将会大幅度上升,税负约为5.17%-5.94%,较现在的营业税大约上升了2-3个百分点。这数字看上去很小,可是对建筑业是很致命的打击。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将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税率的确定、纳税时间、纳税期限都会有新的规定,这对于建筑业税务筹划来说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种挑战。
企业可以通过邀请税务专家到企业做报告,增强企业中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认识。让财务人员充分了解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的抵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相关专业知识,避免由此造成的税务损失。
对材料采购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让他们了解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在选择供应商方面,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财务人员要做好这些发票的保管,按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1)针对就地取材参照采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建议建筑业就地取材也采用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针对“甲供材”问题,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建筑方可以要求原材料、设备等不需要甲方提供,由建筑方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机器设备的租赁或采购。但如果甲方执意要提供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可以要求甲方与供应商进行交谈,但签订购货合同时,由各参建企业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各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由各方自己抵扣。
(3)可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让建筑企业自主选择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建筑企业上游的供应商们可以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对容易了。
在过渡期国家可以建立一项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当然还要从政策上下手,治病要治根,国家可以通过筹划,计算出适合建筑业的税率。这样真正的为建筑业减轻了税负。
新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因此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增强对增值税方面专业知识的认识,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做到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西京学院会计学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4]57号.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Z].财税[201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