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佳
摘 要: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环境责任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赔偿问题,具有风险分散、保护受害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功能。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整体处于起步阶段,针对安徽省实际情况,分别从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角度分析安徽省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制约因素;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115-03
2013年6月起,安徽省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六类重点涉污企业如采矿、危险化学品、化工等被列为试点对象,337家企业被列入第一批试点计划。2014年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雨水排放管道将外泄到地池的厂区管线内胶乳膏状物,排至湾秦河上游沟渠,造成污染。人保财险、大地财险及平安财险的安徽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依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赔付了被保险人清理费用86 465元,使事故得到了妥善处理[1]。
本案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及时处理,使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社会和谐。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是一种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大气等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2]。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1.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频频发生,“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表明,2007年我国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为当年GDP的6%。”目前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然而,由于环境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由政府处理纠纷可能出现偏袒企业的现象,加上法律赔偿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成本的高昂,受害者很难获得及时和较为充足的赔偿。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及时赔偿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维护其合法利益。
2.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通常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赔偿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单一企业难以承担。其次,我国法律针对环境污染案件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企业承担了较大的赔偿风险。通过保险的损失分摊,单一企业的风险可以被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将环境损害由“个体承担”转向“社会分担”,从而有效的分散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3.激励风险防范。保险公司根据每个企业不同的污染事故防范能力和事故损害程度收取保费,从而激励企业为降低保费而改进设备,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减少污染。在实行有限额赔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下,企业为减轻自身仍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会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监管,以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综合普通责任保险(CGL)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各国的环保法纷纷出台,严厉处罚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此产生并迅速发展。
以美国为例,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令》通过后,环境法律数量激增,《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1976年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相继出台,企业和组织的风险管理受到重大影响。当前,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分为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两类[3]。针对索赔时效,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保险人使用“日落条款”,即合同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条款。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大连于1991年开展了污染责任保险,沈阳、长春、吉林随之开展。由于投保企业少,赔付率低,1996年后进入停滞期。2007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随之在江苏、湖北、河南、重庆等地开展试点工作[4]。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石油化工和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需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制约安徽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根据调查,尽管安徽省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工作阻力很大,截至2013年11月底,入保企业仅占总数25%,有200家企业同意入保,另外约15%的企业明确表示不愿参保[5]。
(一)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缺乏国家的政策、资金支持
尽管安徽省环保厅明确了6类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计划三年内实现1 000家企业参保的目标,实现全省范围的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全覆盖。但目前法律依据不足,只有安徽省政府、省人大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和环保部、保监局公布的指导意见,行政法规对企业的约束力较弱,导致在推行过程中遭遇诸多问题。
地方试点工作的支出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我国目前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工作;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虽然出台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因为试点工作不确定性大,如果没有国家专项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试点工作的协调与统筹困难重重。
(二)企业缺乏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意识,投保推动力不足
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许多环境污染企业只承担了少量的经济赔偿。企业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没有环境保护重于经济效益的观念,在没有国家强制力情况下,往往不愿意投保。同时,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内容较为单一,主要为油污责任险、油气勘测开发责任险等险种,其他专业产品涉及较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高费率为8%,最低为2.2%,比只有千分之几的其他险种的费率高几倍[6];因为严格地把保险范围限定在突发性污染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该保险赔付率过低。产品单一,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加之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信心不足,宁愿背负环境侵权责任,不愿投保。endprint
(三)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大
我国的工业化不断发展,工厂数量不断增加,但很多企业的生产方式、增长模式没有相应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工业活动造成的突发性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在许多地区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明显增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技术要求高,赔偿责任大,每个企业的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技术水平、生产地点不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不同。我国目前缺乏专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的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存在困难。并且,企业因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支出往往非常巨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复杂性导致风险大于其他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缺少积极性。
三、关于安徽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政府
1.完善法制建设。完善的法制建设是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法律的健全和执法的力度从根本上决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不健全,相关行政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执法力度不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污染防治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污染企业的惩治。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可将保费计入生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一定比例分担投保企业采取事前预防措施产生的费用,鼓励企业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为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可适当补贴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7];奖励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
3.加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不仅需要相关制度的安排,还需要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首先,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明确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从而规范自身的行为。其次在民事责任案中,受害者只有主动提出赔偿要求,法律才会保护其利益。因此,要加强公民的法律知识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企业
1.消除侥幸心理,走出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误区。部分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有误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抗风险能力差,认为购买保险加重了企业负担;二是经济实力强抗风险能力高的企业,认为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很小,即便发生可以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行处理。针对以上现象,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强制险,属于法律范围;其次,环境污染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和危害性,小企业不能只关注眼前的利益,大企业不能忽视巨额赔款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的经营,从经济意义考虑,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比风险自留效率更高[8]。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预防。树立环境保险意识,认识到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的巨大性和危害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定时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资源利用率。同时可以定期请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进行检查,进行事先预防。
(三)保险公司
1.扩大承保范围,创新保险产品。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适用范围较窄,险种单一,不能适应众多企业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应学习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新保险产品,如水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责任保险等。
2.合理制定保费。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将不同企业划分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不同危险等级,聘请专业人员对投保企业进行细致的实地考察,根据“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的原则合理制定保费。
3.发展联合保险和再保险。我国保险市场不发达,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新的制度,不确定性较高,如果单个保险公司承保,可能出现巨额赔款无力支付导致破产的情况。因此,建议采取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再保险,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1] 叶琦.安徽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年,企业环境管理能力提升[EB/OL].人民网—人民日报,2014-07-09.
[2] 许谨良.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496-501.
[3] 张丽.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4-35.
[4] 粟榆,方晓梅,沈斌.责任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187-191.
[5] 杨丁淼.中国力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EB/OL].新华网,2013-12-19.
[6] 张迎斌,王晓辉.完善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2-73.
[7] 张晶,寇江华.论环境责任保险中政府的作用[J].保险研究,2009,(4):43.
[8] 朱南军.环境治理的经济学思维与环境责任保险[J].保险研究,2011,(10):88-89.
[责任编辑 吴明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