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015-07-06 13:02黄玉柱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6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

黄玉柱

摘 要: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094-02

一、上市公司诚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目前上市公司诚信机制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证券市场中最基本的载体,上市公司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看似很全面,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等一个都不少,但却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

2.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中介征信服务机构承担着信用的自律、评估、服务、咨询、担保等功能,在弥补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3.诚信机制法律依据不完善,上市公司信用活动环境较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但还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起作为发达市场经济中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质监等不同部门中,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互通互联网络体系,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没有健全的法制做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上市公司信用制度。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可能完全一样,因而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内部人所掌握的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未必能带来最高的效率。当市场参与者意识到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时,尤其是在欺诈活动的收益大于维护信用的成本时,基于“信息优势”的交易主体就可能会利用对方的“信息劣势”而谋取更大的利益,同时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2.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出于利益驱动,失实披露财务信息。由于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东和受托管理公司的经济利益倾向于拉高利润,并往往借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证券市场也成为展现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舞台,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利好消息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因此,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有利于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不长,一些成熟的观念和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做法也不很成熟,这样制作出来的信息常常不能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

3.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欺诈,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

1.建立诚信教育机制,完善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教育体制建设。加快财务信息披露诚信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是建立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教育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市场主体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会计诚信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在会计诚信教育体制建设中,应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要将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第一重要内容;二是要将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教育的目标定位于赋予会计人员适应时代要求的会计人格精神;三是要把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教育的重点放在会计诚信信念、诚信文化、诚信制度的教育上。

2.建立信息披露诚信评价机制,促进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建设。信息披露诚信体系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总体来说,信誉不高、市场化程度也很有限,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当对会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会计诚信的评价机制,使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3.建立信息披露诚信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会计诚信管理建设。企业内部加强信息披露诚信管理,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进行重大决策时,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完善的会计诚信内控机制能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信用依据。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会计诚信管理建设,不仅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

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强化

财务信息决策有用原则实际上包含着一个不可回避的内在矛盾: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上看,信息制造者或资产代理人是信息的供给方,因而在给定的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条件下,信息供给的质量或其有效程度,是由资产代理人控制的;而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来看,信息需求方有权要求信息供给者提供满意的信息供给,信息需求方有权参与信息披露的质量决定。同时,应当看到的是,这一矛盾实际上是现代委托代理关系内在矛盾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表现形式。

通过提高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以及违约惩罚成本,对于建立与巩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信息欺诈的三大成本在诚信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来自于信息管理者当局的信息欺诈管理惩罚成本,通常适用于对大规模的、普遍性的和常规性的信息欺诈行为进行治理,但由于这种惩罚机制对于那种偶然的零星的信息欺诈缺乏应变能力。信息欺诈的市场惩罚成本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来自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息欺诈违约惩罚成本,则可以通过投资者的跟踪、甄别和契约约定,能够对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

投资人的信息需求是上市公司信息的生命和价值体现,离开投资者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充其量只是资产占用者或管理者的一种核算工具或自我监督工具,而不能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经济信息存在。所谓上市公司信息的有用性,其实质是对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全社会信息使用者的经济活动形成同等有效程度的决策支撑。这种同等程度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就是保障资产占用者、所有者和其他机构在进行相关决策时,享有“信息均等化”待遇。相反,在存在管理者信息垄断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将呈非均衡分布:信息制造者可凭借其垄断的内部信息(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合理决策,而投资人等外部公众则因无法获得这种内部化的财务信息而盲目决策,甚至进行错误的决策。可见,没有投资人的信息需求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将偏离决策有用的最优化配置要求。因此,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披露违约行为惩罚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对于抑制信息欺诈具有及时高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崔友荣.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的建议[J].会计之友,2008,(5).

[2] 王前锋,张家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状况研究[J].财会月刊,2010,(4).

[3] 熊琳.探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2,(1).

[责任编辑 吴明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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