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兴
摘 要:杜甫《为农》诗:“远渐句漏令,不得问丹砂。”徐仁甫《杜诗注解商榷》云:“‘远当作‘还字之误”。文章认为,繁体字“遠”和“還”形体十分相近,二者因形近而误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在杜甫《为农》《孟冬》等诗行中,“遠”并非就是“還”的讹误,并分析说明了个中的原因。
关键词:“遠”;“還”;字形相近;字义不同
杜甫《为农》诗:“远渐句漏令,不得问丹砂。”徐仁甫《杜诗注解商榷》云:“‘远当作‘还字之误。杜集‘远多误‘还,如《孟冬》诗:‘巫峡寒都薄,乌蛮瘴远随,《长沙送李十一衔》诗:‘远愧尚方曾赐履,竟非吾土倦登楼。”从两句互文看,“远”均为“还”字之误。徐先生这里依据的是“互文”关系而得出的结论。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我们先看杜甫《为农》诗。《为农》的全诗是:“锦里烟尘外,江村八九家。圆荷浮小叶,细麦落轻花。卜宅从兹老,为农去国赊。远惭句漏令,不得问丹砂。”(见《南山诗稿·附录》)此诗作于上元元年(公元760年),那时安史之乱已五年,杜甫在战乱中颠沛流离,迁至草堂新居。干戈之后成都独安静,江村仅为八、九户,村民所居,更为静谧。战乱中奔波之后,忽遇桃花源,其心情可想而知。句漏,《一统志》:“句漏在今安南,古句漏,县在其下。”丹砂,用晋葛洪事。《晋书·葛洪传》:“洪年老,欲炼丹以求长寿,闻交趾出丹砂,因求为勾勒令,帝以洪资高,不许,洪曰‘非欲为荣,以有丹砂耳,帝从之。”
在笔者看来,“远惭句漏令,不得问丹砂”中,“远”字应作“多”的意义讲。第一、用“多”释“远”有故训为据。《战国策·齐策一》:“窥镜而自视,又弗如远甚。”高诱注:“远,犹多也。”“远”亦可当“大”的意义讲,广、大同义。《广雅·释诂》:“广,大也。”《小雅·六目》:“四牡修广,其大有颙。”《诗经·周颂·雍》:“欲焉广牡相乎肆祀。”毛传俱训大。多、大有一声之转。本句意为自愧不能如葛洪去为成仙而炼丹。《杜臆》:“四民之业,唯农不得问之,以是自惭耳,盖乞勾勒,亦因避乱,丹砂托辞耳。烟尘不到,便同倦隐,而以不得丹砂为惭,戏词也,喜在言外。”如以对文言,则下文“不得”与上文“远惭”对文,“得”是“能”之意,则二者均为“状—中”结构。“远”、“不”当俱用副词义项;第二、如果将“远”当作“还”字之误,那么从上下文来看是解释不通的。“还”的义项为:①反而;②如、其;③依然;④复、再。从“还”的四个义项来看,第①义项表转折;第②义项表假设;第③义项表状态;第④义项表频率。如果一一放进“远惭句漏令,不得问丹砂”的句法环境中考察,均扞格难通,与句意相去甚远;第三、若以“多”、“大”、“颇”、“很”之类的程度副词换上去,则正与“烟尘不到,便同倦隐,乃以不得丹砂为惭”相应;第四、“惭”属于自动词,此处带宾语,用为动词,属于特殊动宾关系中的意动用法,意思是“以……为惭”。因此在笔者看来,此处不应理解为“还”,仍以当作“远”字为佳。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看杜甫的《孟冬》诗。《孟冬》全诗为:“殊俗还多事,方冬变所为。破甘霜落爪,尝稻雪翻匙。巫峡寒都薄,乌蛮瘴远随。终然减滩濑,暂喜息蛟螭。”(见《全唐诗·卷234·10》)徐仁甫先生所列举的“巫峡寒都薄,乌蛮瘴远随”两句,则为该诗的颈联。按照律诗的要求,诗歌中间的颔联和颈联必须对仗。首先,从意义上看。“巫峡寒都薄”一句中,“都”是副词,犹言“凡”、“总”。白居易《解苏州自喜》:“身兼妻子都三口,鹤与琴书共一船。”“都”又有“不过”的意思。“乌蛮瘴远随”一句的“远”,宜作“遥”字讲,使人感到瘴气若即若离,似随身而远,形成“雾里看花,终隔一层”的意境。《玉篇》:“遥,远也。”《广韵·阮》:“远,遥远也。”二字可互训。“远”、“遥”一声之转,如以“还”之副词义项“反而、如、依然、复”等,来疏通上下文则明显不适。私下认为,还是以“人事固然,风气又别,虽寒犹浅,瘴气远随,终非可居之地”为是也。其次,从格律上讲,杜甫的《孟冬》诗属于首句不入韵的仄起式五言律诗。“巫峡寒都薄,乌蛮瘴远随”的平仄格律应该是:“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远”为颈联对句第四个字,“平平仄仄平”属于“仄平”脚诗句。按照要求,“平平仄仄平”中,如果第一字不用“平”声,那么全句除韵脚之外全句只有一个“平”声,这就叫做犯“孤平”;而犯了“孤平”的句子唯一能补救的就是在第三字上改“仄”为“平”。也就是说,此句平仄除第一、第三字可变换而外,其余几个字的平仄是不能动的。说得更清楚一点,“平平仄仄平”中的第四个字,只能用仄声“远”而不能用平声“还”,尤其是该诗前面有“殊俗还多事,方东变所为”一句,如再换入“还”字则诗中“还”字两见,一诗忌一字两见,杜甫是绝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而且,从音律、听感上讲,“远”比“还”字响亮得多。如果以“还”替“远”,诵之则无铿锵之感。所以说,《孟冬》“巫峡寒都薄,乌蛮瘴远随”一句中,“远”并不是“还”的讹误。徐仁甫先生的观点值得商榷。
以上我们分析了“远”字不当为“还”字之误的理由。需要说明的是,繁体字“远”“还”形体十分相近,二者因形近而误的可能性雖然存在,但并非所有的诗行中“远”就一定是“还”的讹误。常言道:“例不十、不立法”,“例外不十、法不破。”在笔者看来,仅凭几个例句是不能得出“杜诗中‘遠多为‘還字之误”这一结论的。
(作者单位: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